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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藥監局關於開展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的通知 發文機關: 藥監局
發文字號: 國藥監粧〔2021〕47號   源: 藥監局網站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 標       題: 國家藥監局關於開展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的通知
  • 發文機關:藥監局
  • 發文字號:國藥監粧〔2021〕47號
  • 來       源:藥監局網站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09日

國家藥監局關於開展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藥監粧〔202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化粧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加強網絡銷售化粧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銷售違法化粧品行為,在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國家藥監局決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再次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辦法》正式實施為契機,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網絡銷售化粧品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動《辦法》關於網絡銷售化粧品的各項規定有效落實,規範網絡銷售化粧品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用粧安全。

二、工作重點

(一)清理整治未經註冊或者未備案的化粧品

對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化粧品註冊備案情況開展重點檢查,清理整治利用網絡銷售的未經註冊的特殊化粧品、未備案的普通化粧品、冒用他人化粧品註冊證的化粧品以及國家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暫停或者停止經營的化粧品。

(二)清理整治標簽違法宣稱的化粧品

對電子商務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粧品産品標簽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實、準確且與化粧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開展重點檢查,對標簽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違法宣稱藥粧、幹細胞、刷酸、醫學護膚品等的化粧品進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化粧品

對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化粧品質量安全情況開展重點檢查,清理整治利用網絡銷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粧品、使用禁用原料生産的化粧品、超範圍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組分生産的化粧品等,重點關注兒童化粧品、祛斑美白類化粧品等。

三、工作內容

本次專項行動突出問題導向,強化對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分為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階段、專項檢查階段、工作總結三個階段。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階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部署專項行動,制定細化工作方案,明確檢查計劃和檢查要求,分解落實監管責任。

按照本次專項行動工作重點,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全面自查,對自查階段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對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規培訓,及時宣貫化粧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的新規定、新要求,提高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法律意識、責任意識。二是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管理責任,自查設置化粧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履行實名登記、建立管理制度、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等義務的情況。三是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化粧品開展集中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經營未經註冊或者備案的化粧品、經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暫停或者停止經營的化粧品以及其他違反《條例》《辦法》規定的行為,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並報告平臺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要求見附件1)。同時,將相關核查線索移交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交要求見附件2)。四是督促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披露與所經營的化粧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相一致的化粧品標簽等信息,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

(二)專項檢查階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統籌協調、整體部署,結合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一是針對本次專項行動重點整治問題,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自查整改階段發現的核查線索要追根溯源,對違法化粧品涉及的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二是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對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對違反《條例》《辦法》規定的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查處。三是鼓勵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開展網絡監測,通過數據檢索、大數據篩查等方式提高專項行動的針對性、靶向性,對網絡監測發現的違法線索依法查處,涉及跨地區核查的,及時轉送核查線索。四是根據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和實際需要,結合國家、省級化粧品監督抽檢工作,對重點産品開展網絡抽樣檢驗。

(三)工作總結階段(2022年10月)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總結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填寫相關情況統計表,梳理存在的問題,總結專項行動的經驗做法,按要求報送專項行動工作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明確專人負責,依職責全面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的監管力度,監督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落實管理責任,監督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對嚴重違法的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檢力度,必要時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對專項行動發現的網絡銷售化粧品違法線索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嚴格按照《條例》《辦法》等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要嚴肅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發揮震懾作用。

(三)強化部門協作和行刑銜接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部門間協同監管,對涉及利用網絡虛假宣傳、發佈違法廣告的,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對無法取得聯絡的企業,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異常名錄;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部署,及時對專項行動各階段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將工作情況報送國家藥監局化粧品監管司。請各單位於2021年10月20日前報送本次專項行動聯絡員信息(見附件3);2022年3月31日前報送自查整改階段工作總結和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自查整改階段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2022年10月30日前報送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和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hzpjgc@nmpa.gov.cn。

附件:

1.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違法行為制止報告表

2.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核查線索移交表

3.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項行動聯絡員信息表

4.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自查階段情況統計表

5.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

國家藥監局
2021年10月9日

國家藥監局關於開展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藥監粧〔202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化粧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加強網絡銷售化粧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銷售違法化粧品行為,在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國家藥監局決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再次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辦法》正式實施為契機,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網絡銷售化粧品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動《辦法》關於網絡銷售化粧品的各項規定有效落實,規範網絡銷售化粧品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用粧安全。

二、工作重點

(一)清理整治未經註冊或者未備案的化粧品

對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化粧品註冊備案情況開展重點檢查,清理整治利用網絡銷售的未經註冊的特殊化粧品、未備案的普通化粧品、冒用他人化粧品註冊證的化粧品以及國家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暫停或者停止經營的化粧品。

(二)清理整治標簽違法宣稱的化粧品

對電子商務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粧品産品標簽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實、準確且與化粧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開展重點檢查,對標簽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違法宣稱藥粧、幹細胞、刷酸、醫學護膚品等的化粧品進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化粧品

對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化粧品質量安全情況開展重點檢查,清理整治利用網絡銷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粧品、使用禁用原料生産的化粧品、超範圍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組分生産的化粧品等,重點關注兒童化粧品、祛斑美白類化粧品等。

三、工作內容

本次專項行動突出問題導向,強化對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分為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階段、專項檢查階段、工作總結三個階段。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階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部署專項行動,制定細化工作方案,明確檢查計劃和檢查要求,分解落實監管責任。

按照本次專項行動工作重點,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全面自查,對自查階段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對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規培訓,及時宣貫化粧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的新規定、新要求,提高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法律意識、責任意識。二是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管理責任,自查設置化粧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履行實名登記、建立管理制度、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等義務的情況。三是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化粧品開展集中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經營未經註冊或者備案的化粧品、經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暫停或者停止經營的化粧品以及其他違反《條例》《辦法》規定的行為,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並報告平臺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要求見附件1)。同時,將相關核查線索移交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交要求見附件2)。四是督促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披露與所經營的化粧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相一致的化粧品標簽等信息,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

(二)專項檢查階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統籌協調、整體部署,結合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一是針對本次專項行動重點整治問題,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自查整改階段發現的核查線索要追根溯源,對違法化粧品涉及的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二是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對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對違反《條例》《辦法》規定的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查處。三是鼓勵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開展網絡監測,通過數據檢索、大數據篩查等方式提高專項行動的針對性、靶向性,對網絡監測發現的違法線索依法查處,涉及跨地區核查的,及時轉送核查線索。四是根據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和實際需要,結合國家、省級化粧品監督抽檢工作,對重點産品開展網絡抽樣檢驗。

(三)工作總結階段(2022年10月)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總結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填寫相關情況統計表,梳理存在的問題,總結專項行動的經驗做法,按要求報送專項行動工作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明確專人負責,依職責全面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的監管力度,監督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落實管理責任,監督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對嚴重違法的化粧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檢力度,必要時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對專項行動發現的網絡銷售化粧品違法線索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嚴格按照《條例》《辦法》等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要嚴肅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發揮震懾作用。

(三)強化部門協作和行刑銜接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部門間協同監管,對涉及利用網絡虛假宣傳、發佈違法廣告的,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對無法取得聯絡的企業,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異常名錄;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部署,及時對專項行動各階段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將工作情況報送國家藥監局化粧品監管司。請各單位於2021年10月20日前報送本次專項行動聯絡員信息(見附件3);2022年3月31日前報送自查整改階段工作總結和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自查整改階段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2022年10月30日前報送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和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hzpjgc@nmpa.gov.cn。

附件:

1.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違法行為制止報告表

2.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核查線索移交表

3.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項行動聯絡員信息表

4.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自查階段情況統計表

5.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

國家藥監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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