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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優化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源: 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優化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
  • 來       源: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09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優化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清算總中心;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銀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電信網絡詐騙和跨境賭博資金鏈治理,統籌做好優化小微企業銀行賬戶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提升銀行賬戶管理質效,切實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銀行賬戶開戶流程

(一)採取差異化的客戶盡職調查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應當在“了解你的客戶”基礎上,遵循“風險為本”原則確定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客戶盡職調查的具體方式,不得“一刀切”要求客戶提供輔助證明材料,不得向客戶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實要求。

(二)推行小微企業簡易開戶服務。銀行應當按規定審核小微企業開戶證明文件,對開戶用途合理且無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予以開戶。根據小微企業需求可以提供簡易開戶服務,簡化輔助證明材料要求,加強後臺數據核實,賬戶功能設置應當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後續可根據客戶盡職調查情況,升級賬戶功能。鼓勵銀行于2021年底前參照《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附件1),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完成全面推行簡易開戶服務。

(三)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企業銀行賬戶服務水平。鼓勵銀行開通小微企業開戶預約服務電子渠道。支持小微企業在線提交開戶證明文件,最大程度精減紙質材料、減少填表及簽章次數。積極推動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簽章在銀行賬戶開立等環節的應用。鼓勵在有效識別客戶身份前提下支持線上辦理小微企業銀行賬戶變更和撤銷業務。

(四)推動銀行開戶與企業開辦聯動合作。鼓勵銀行加快與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對接,為小微企業提供預約開戶服務。各銀行應于2021年底前完成支持北京地區和上海地區分支機構實現與當地“一網通辦”平臺對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銀行與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政銀合作創新服務。

二、提升銀行開戶服務透明度

(五)公開開戶服務事項。銀行應當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的規定,區分賬戶開戶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落實小微企業賬戶服務費減免規定。鼓勵銀行事前充分告知企業開戶所需材料、開戶流程、賬戶風險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賬戶開立成功時明確告知企業開戶時間和開戶費用。

(六)公開開戶服務負面清單。鼓勵銀行深入梳理並排查與小微企業客戶身份識別無關或與評估賬戶潛在風險不相稱、不合理的業務辦理流程和服務行為,參照《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指引》(附件2),向社會公示本銀行賬戶服務負面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七)公開賬戶服務監督電話。鼓勵銀行在網點醒目位置公示本網點、上級管理行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三級諮詢投訴電話。明確賬戶服務投訴處理流程、責任部門和處理期限。鼓勵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負責賬戶業務諮詢,加強業務培訓,統一答覆口徑。

(八)跟蹤管理開戶服務全流程。銀行應當跟蹤小微企業開戶全流程進度,以適當方式及時向企業發送開戶進度提示信息、提供開戶進度查詢服務。探索建立異常開戶復核制度,對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或拒絕開戶等予以復核,並向客戶説明理由。

三、加強銀行賬戶風險防控能力

(九)強化賬戶全生命週期管理。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小微企業銀行賬戶事前事中事後全生命週期管理機制。事前利用有效數據交叉核實客戶身份,由客戶承諾合法合規使用賬戶;事中加強涉詐涉賭交易識別管控;事後加強對存量賬戶的排查清理和對涉詐涉賭賬戶的責任倒查。

(十)建立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銀行應當在2021年底前建立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根據行業特徵、企業規模和經營情況等,提供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賬戶功能,審慎與客戶約定非櫃面業務,併合理設置非櫃面渠道資金轉出限額、交易筆數、驗證方式等,可根據客戶正常合理需求或臨時需求、賬戶風險情況等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識別並管控涉詐涉賭賬戶。銀行應當結合涉詐涉賭賬戶特徵持續完善風險監測模型,將開立和交易存在異常情況的賬戶納入重點監測範圍。對監測發現並經核查無法排除的涉詐涉賭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及時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十二)持續開展涉案賬戶核查。支持銀行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賬戶開展倒查,關聯排查涉案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開立的其他銀行賬戶,對可疑賬戶採取適當控制措施。鼓勵建立涉案賬戶定期分析制度,查找風險防控漏洞並完善風險防控體系。

四、建立銀行賬戶管理長效機制

(十三)完善企業銀行賬戶質效考核機制。銀行應當持續健全以賬戶服務質量和風險防控為導向,兼顧小微企業開戶數量合理增長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原則上銀行小微企業新開戶全年增幅不低於其展業範圍內同期新註冊市場主體增幅。銀行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小微企業開戶情況。

(十四)明確涉案賬戶責任劃分。支持銀行厘清小微企業涉案賬戶事前事中事後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內部全鏈條責任追究制度,分清各環節、各部門、總行與分支機構風險防控責任,不能簡單將全鏈條風險責任全部壓在銀行網點和櫃面開戶環節。

(十五)建立銀行賬戶質量管理機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探索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服務暗訪、服務質效統計監測、諮詢投訴處理等小微企業賬戶管理質量保障機制。探索開展開戶時間、開戶費用、賬戶增長率、開戶服務滿意率、賬戶涉案率等監測分析。

(十六)加強宣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對企業財務人員等重點人群、買賣賬戶高發人群、小微企業等開戶難投訴群體,分類重點宣傳依法開立和安全使用賬戶、優化賬戶服務措施和風險防控政策。

五、工作要求

(十七)統一思想認識。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將優化小微企業銀行賬戶服務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服務實體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效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點和堵點。2021年底前完成相關制度設計、系統改造、流程再造,保障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十八)加強部門溝通協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加強與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的溝通協作,根據商事制度改革和涉案賬戶特徵及時調整銀行賬戶服務要求和風險防控策略,最大程度減少因風險防控對正常銀行賬戶服務産生的不利影響。

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

附件:

1.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

2.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銀行賬戶服務,建立健全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有效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9〕41號文印發)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簡易開戶服務是指銀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審核小微企業開戶證明文件後,簡化輔助證明材料要求,開立賬戶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滿足客戶開戶需求。

第三條 銀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原則,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落實賬戶實名制,按照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合理設置賬戶功能,建立事前承諾、事中監測和事後管理機制,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賬戶業務風險。開戶環節發現有明顯可疑特徵的,不適用簡易開戶服務。

第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重點通過限制非櫃面業務加強賬戶事中事後風險防控,結合小微企業行業特徵、企業規模和經營情況等綜合確定賬戶功能。

第五條 銀行應當向客戶充分宣講簡易開戶政策,明確告知客戶根據其當前提供的有關情況開立賬戶,賬戶功能與當前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匹配,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接受簡易開戶服務,後續可根據客戶盡職調查情況,升級賬戶功能。銀行應當向客戶説明後續需配合盡職調查,以及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簡易開戶服務程序

第六條 銀行應當公示簡易開戶服務流程,明確簡易開戶所需材料、客戶身份核實程序以及制度依據等,確保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了解簡易開戶程序及相關制度規定。

第七條 銀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需向客戶宣講依法使用銀行賬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在開戶申請書或協議的醒目位置告知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的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由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對合法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進行承諾並在開戶申請書或協議上簽字(簽章)確認。

第八條 銀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應當採取有助於核實客戶身份的方法,依據客戶提交的必需證明文件,以及願意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了解客戶經營情況、開戶用途、資金支付需求。客戶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的,不得強制要求客戶提供。

第九條 銀行應當依據所收集的客戶信息,以及客戶身份核實程度,結合客戶經營情況、開戶用途等與客戶約定賬戶功能,審慎開通非櫃面支付、單位結算卡等業務並設定交易限額,確保賬戶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

第十條 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判斷客戶異常開戶情形,建立拒絕開戶復核機制,確保拒絕開戶理由合理充分,並向客戶做好解釋説明。

第十一條 銀行應當對簡易賬戶進行識別管理,建立跟蹤服務機制,根據客戶需求補充完成客戶身份核實後可視情況升級賬戶功能,確保銀行賬戶服務滿足客戶正常經營的支付需求。

第三章 內控與管理

第十二條 銀行應當制定簡易開戶服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開戶材料、開戶審核、賬戶功能設置及升級等,並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銀行對下級機構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銀行應將開立和交易異常的簡易賬戶列入重點監測範圍,監測相關簡易賬戶資金交易是否存在與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可疑情形,對監測發現並經核查無法排除的涉詐涉賭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及時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簡易開戶諮詢投訴機制,加強對客戶經理、櫃員和客服等人員的培訓,提高客戶對賬戶服務的滿意度。

第十五條 銀行應當建立本銀行簡易開戶服務監督機制,通過梳理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分析客戶投訴典型案例、查看業務系統、電話暗訪、現場走訪、調閱開戶材料等方式,督促下級機構特別是基層網點規範辦理簡易開戶服務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非櫃面支付是指客戶無需臨櫃即可辦理的賬戶付款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網關支付、快捷支付、銷售終端(POS)、自助櫃員機(ATM)等渠道發起的賬戶付款業務。

第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小微企業可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認定。

第十八條 銀行為小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簡易開戶服務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附件2

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指引

在為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銀行賬戶服務過程中,銀行應當始終遵循“風險為本”原則,綜合評估賬戶風險,採取與賬戶風險等級相適應的風險防控措施,做到該堅持的風險防控原則要堅持,該滿足的正當合理賬戶服務需求要滿足。鼓勵銀行參照本指引制定本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不得要求小微企業提供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的詳細、完備的經營情況材料。

二、不得僅以註冊地址為集中登記地、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三、不得僅以辦公場所較為簡單、沒有企業門牌、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四、不得將是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小微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條件。

五、不得僅以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為異地等理由拒絕開戶。

六、不得要求小微企業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模或綁定銷售相關産品及服務等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七、不得出於成本收益等考慮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八、不得以賬戶開立成功後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方式影響賬戶即開即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優化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清算總中心;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銀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電信網絡詐騙和跨境賭博資金鏈治理,統籌做好優化小微企業銀行賬戶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提升銀行賬戶管理質效,切實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銀行賬戶開戶流程

(一)採取差異化的客戶盡職調查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應當在“了解你的客戶”基礎上,遵循“風險為本”原則確定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客戶盡職調查的具體方式,不得“一刀切”要求客戶提供輔助證明材料,不得向客戶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實要求。

(二)推行小微企業簡易開戶服務。銀行應當按規定審核小微企業開戶證明文件,對開戶用途合理且無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予以開戶。根據小微企業需求可以提供簡易開戶服務,簡化輔助證明材料要求,加強後臺數據核實,賬戶功能設置應當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後續可根據客戶盡職調查情況,升級賬戶功能。鼓勵銀行于2021年底前參照《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附件1),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完成全面推行簡易開戶服務。

(三)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企業銀行賬戶服務水平。鼓勵銀行開通小微企業開戶預約服務電子渠道。支持小微企業在線提交開戶證明文件,最大程度精減紙質材料、減少填表及簽章次數。積極推動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簽章在銀行賬戶開立等環節的應用。鼓勵在有效識別客戶身份前提下支持線上辦理小微企業銀行賬戶變更和撤銷業務。

(四)推動銀行開戶與企業開辦聯動合作。鼓勵銀行加快與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對接,為小微企業提供預約開戶服務。各銀行應于2021年底前完成支持北京地區和上海地區分支機構實現與當地“一網通辦”平臺對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銀行與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政銀合作創新服務。

二、提升銀行開戶服務透明度

(五)公開開戶服務事項。銀行應當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的規定,區分賬戶開戶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落實小微企業賬戶服務費減免規定。鼓勵銀行事前充分告知企業開戶所需材料、開戶流程、賬戶風險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賬戶開立成功時明確告知企業開戶時間和開戶費用。

(六)公開開戶服務負面清單。鼓勵銀行深入梳理並排查與小微企業客戶身份識別無關或與評估賬戶潛在風險不相稱、不合理的業務辦理流程和服務行為,參照《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指引》(附件2),向社會公示本銀行賬戶服務負面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七)公開賬戶服務監督電話。鼓勵銀行在網點醒目位置公示本網點、上級管理行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三級諮詢投訴電話。明確賬戶服務投訴處理流程、責任部門和處理期限。鼓勵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負責賬戶業務諮詢,加強業務培訓,統一答覆口徑。

(八)跟蹤管理開戶服務全流程。銀行應當跟蹤小微企業開戶全流程進度,以適當方式及時向企業發送開戶進度提示信息、提供開戶進度查詢服務。探索建立異常開戶復核制度,對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或拒絕開戶等予以復核,並向客戶説明理由。

三、加強銀行賬戶風險防控能力

(九)強化賬戶全生命週期管理。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小微企業銀行賬戶事前事中事後全生命週期管理機制。事前利用有效數據交叉核實客戶身份,由客戶承諾合法合規使用賬戶;事中加強涉詐涉賭交易識別管控;事後加強對存量賬戶的排查清理和對涉詐涉賭賬戶的責任倒查。

(十)建立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銀行應當在2021年底前建立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根據行業特徵、企業規模和經營情況等,提供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賬戶功能,審慎與客戶約定非櫃面業務,併合理設置非櫃面渠道資金轉出限額、交易筆數、驗證方式等,可根據客戶正常合理需求或臨時需求、賬戶風險情況等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識別並管控涉詐涉賭賬戶。銀行應當結合涉詐涉賭賬戶特徵持續完善風險監測模型,將開立和交易存在異常情況的賬戶納入重點監測範圍。對監測發現並經核查無法排除的涉詐涉賭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及時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十二)持續開展涉案賬戶核查。支持銀行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賬戶開展倒查,關聯排查涉案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開立的其他銀行賬戶,對可疑賬戶採取適當控制措施。鼓勵建立涉案賬戶定期分析制度,查找風險防控漏洞並完善風險防控體系。

四、建立銀行賬戶管理長效機制

(十三)完善企業銀行賬戶質效考核機制。銀行應當持續健全以賬戶服務質量和風險防控為導向,兼顧小微企業開戶數量合理增長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原則上銀行小微企業新開戶全年增幅不低於其展業範圍內同期新註冊市場主體增幅。銀行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小微企業開戶情況。

(十四)明確涉案賬戶責任劃分。支持銀行厘清小微企業涉案賬戶事前事中事後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內部全鏈條責任追究制度,分清各環節、各部門、總行與分支機構風險防控責任,不能簡單將全鏈條風險責任全部壓在銀行網點和櫃面開戶環節。

(十五)建立銀行賬戶質量管理機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探索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服務暗訪、服務質效統計監測、諮詢投訴處理等小微企業賬戶管理質量保障機制。探索開展開戶時間、開戶費用、賬戶增長率、開戶服務滿意率、賬戶涉案率等監測分析。

(十六)加強宣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對企業財務人員等重點人群、買賣賬戶高發人群、小微企業等開戶難投訴群體,分類重點宣傳依法開立和安全使用賬戶、優化賬戶服務措施和風險防控政策。

五、工作要求

(十七)統一思想認識。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將優化小微企業銀行賬戶服務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服務實體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效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點和堵點。2021年底前完成相關制度設計、系統改造、流程再造,保障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十八)加強部門溝通協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加強與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的溝通協作,根據商事制度改革和涉案賬戶特徵及時調整銀行賬戶服務要求和風險防控策略,最大程度減少因風險防控對正常銀行賬戶服務産生的不利影響。

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

附件:

1.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

2.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銀行賬戶服務,建立健全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有效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9〕41號文印發)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簡易開戶服務是指銀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審核小微企業開戶證明文件後,簡化輔助證明材料要求,開立賬戶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滿足客戶開戶需求。

第三條 銀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原則,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落實賬戶實名制,按照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合理設置賬戶功能,建立事前承諾、事中監測和事後管理機制,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賬戶業務風險。開戶環節發現有明顯可疑特徵的,不適用簡易開戶服務。

第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重點通過限制非櫃面業務加強賬戶事中事後風險防控,結合小微企業行業特徵、企業規模和經營情況等綜合確定賬戶功能。

第五條 銀行應當向客戶充分宣講簡易開戶政策,明確告知客戶根據其當前提供的有關情況開立賬戶,賬戶功能與當前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匹配,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接受簡易開戶服務,後續可根據客戶盡職調查情況,升級賬戶功能。銀行應當向客戶説明後續需配合盡職調查,以及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簡易開戶服務程序

第六條 銀行應當公示簡易開戶服務流程,明確簡易開戶所需材料、客戶身份核實程序以及制度依據等,確保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了解簡易開戶程序及相關制度規定。

第七條 銀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需向客戶宣講依法使用銀行賬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在開戶申請書或協議的醒目位置告知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的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由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對合法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進行承諾並在開戶申請書或協議上簽字(簽章)確認。

第八條 銀行提供簡易開戶服務,應當採取有助於核實客戶身份的方法,依據客戶提交的必需證明文件,以及願意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了解客戶經營情況、開戶用途、資金支付需求。客戶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的,不得強制要求客戶提供。

第九條 銀行應當依據所收集的客戶信息,以及客戶身份核實程度,結合客戶經營情況、開戶用途等與客戶約定賬戶功能,審慎開通非櫃面支付、單位結算卡等業務並設定交易限額,確保賬戶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

第十條 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判斷客戶異常開戶情形,建立拒絕開戶復核機制,確保拒絕開戶理由合理充分,並向客戶做好解釋説明。

第十一條 銀行應當對簡易賬戶進行識別管理,建立跟蹤服務機制,根據客戶需求補充完成客戶身份核實後可視情況升級賬戶功能,確保銀行賬戶服務滿足客戶正常經營的支付需求。

第三章 內控與管理

第十二條 銀行應當制定簡易開戶服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開戶材料、開戶審核、賬戶功能設置及升級等,並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銀行對下級機構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銀行應將開立和交易異常的簡易賬戶列入重點監測範圍,監測相關簡易賬戶資金交易是否存在與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可疑情形,對監測發現並經核查無法排除的涉詐涉賭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及時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簡易開戶諮詢投訴機制,加強對客戶經理、櫃員和客服等人員的培訓,提高客戶對賬戶服務的滿意度。

第十五條 銀行應當建立本銀行簡易開戶服務監督機制,通過梳理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分析客戶投訴典型案例、查看業務系統、電話暗訪、現場走訪、調閱開戶材料等方式,督促下級機構特別是基層網點規範辦理簡易開戶服務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非櫃面支付是指客戶無需臨櫃即可辦理的賬戶付款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網關支付、快捷支付、銷售終端(POS)、自助櫃員機(ATM)等渠道發起的賬戶付款業務。

第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小微企業可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認定。

第十八條 銀行為小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簡易開戶服務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附件2

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指引

在為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銀行賬戶服務過程中,銀行應當始終遵循“風險為本”原則,綜合評估賬戶風險,採取與賬戶風險等級相適應的風險防控措施,做到該堅持的風險防控原則要堅持,該滿足的正當合理賬戶服務需求要滿足。鼓勵銀行參照本指引制定本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範負面清單,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不得要求小微企業提供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的詳細、完備的經營情況材料。

二、不得僅以註冊地址為集中登記地、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三、不得僅以辦公場所較為簡單、沒有企業門牌、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四、不得將是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小微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條件。

五、不得僅以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為異地等理由拒絕開戶。

六、不得要求小微企業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模或綁定銷售相關産品及服務等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七、不得出於成本收益等考慮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八、不得以賬戶開立成功後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方式影響賬戶即開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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