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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發文機關: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統計局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1〕1553號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物價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 標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 發文機關: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統計局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21〕1553號
  • 來       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物價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
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民生工作。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積極開展價格臨時補貼發放等工作,對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要求,為切實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現就進一步健全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社會救助和保障制度為基礎,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提高發放效率,有效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堅決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線。堅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加強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政策銜接,強化政策落實,實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頻共振”,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不得縮小保障範圍。各地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相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範圍和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二)啟動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1.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採用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的地方可繼續沿用,並參考CPI同比漲幅3.5%合理設定臨界值。

2. 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各地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原則上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三)啟動層級。各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級市或副省級城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不得下放至縣區級。以市為單位啟動的省(自治區),必要時可在全省(自治區)範圍內全面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四)聯動方式。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在相關價格指數發佈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各地要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銜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時,應將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以及預測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五)補貼標準。價格臨時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按月測算,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當地城鄉低保標準×SCPI同比漲幅,並四捨五入取整。其中,以市為單位確定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採用市級SCPI測算,未編制SCPI的市可採用周邊情況相似的市指數數據;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確定統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但未編制省級SCPI的,根據所轄市SCPI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指數數據,最低不低於各市SCPI同比漲幅平均值。

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方法測算補貼標準,並按照不低於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原則,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定統一的價格臨時補貼最低標準,各市實際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得低於全省(自治區)統一最低標準。

(六)資金保障。地方政府應當及時安排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髮放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地方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中央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對困難群眾救助和撫恤優待工作給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小康社會的質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各地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關注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切實抓好價格臨時補貼的資金籌措、發放等各項具體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要求,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執行情況,納入工作績效評價。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執行機制,價格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優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物價變動,準確測算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提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建議,抓好機制實施情況跟蹤和督導;民政部門要組織好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好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組織做好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財政部門要積極安排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統計部門要及時提供相關價格指數數據。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確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現行機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暫不調整。要認真執行完善後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啟動併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相關工作情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完善和落實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各地執行情況,推廣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提出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建議。

(四)加強宣傳解讀。各地在發放相關補貼時,要積極通過組織媒體報道、在官方網站或公眾號發佈新聞等形式加強宣傳。要在相關資金劃轉和記錄憑證上註明所發補貼為“臨時價補”等,讓困難群眾清晰了解補貼項目和事由。要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準確理解價格臨時補貼緩解“物價上漲部分”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會誤解和輿論誤讀。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l號)、《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82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統計局
2021年11月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
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民生工作。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積極開展價格臨時補貼發放等工作,對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要求,為切實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現就進一步健全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社會救助和保障制度為基礎,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提高發放效率,有效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堅決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線。堅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加強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政策銜接,強化政策落實,實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頻共振”,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不得縮小保障範圍。各地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相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範圍和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二)啟動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1.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採用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的地方可繼續沿用,並參考CPI同比漲幅3.5%合理設定臨界值。

2. 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各地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原則上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三)啟動層級。各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級市或副省級城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不得下放至縣區級。以市為單位啟動的省(自治區),必要時可在全省(自治區)範圍內全面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四)聯動方式。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在相關價格指數發佈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各地要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銜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時,應將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以及預測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五)補貼標準。價格臨時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按月測算,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當地城鄉低保標準×SCPI同比漲幅,並四捨五入取整。其中,以市為單位確定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採用市級SCPI測算,未編制SCPI的市可採用周邊情況相似的市指數數據;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確定統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但未編制省級SCPI的,根據所轄市SCPI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指數數據,最低不低於各市SCPI同比漲幅平均值。

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方法測算補貼標準,並按照不低於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原則,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定統一的價格臨時補貼最低標準,各市實際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得低於全省(自治區)統一最低標準。

(六)資金保障。地方政府應當及時安排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髮放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地方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中央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對困難群眾救助和撫恤優待工作給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小康社會的質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各地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關注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切實抓好價格臨時補貼的資金籌措、發放等各項具體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要求,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執行情況,納入工作績效評價。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執行機制,價格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優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物價變動,準確測算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提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建議,抓好機制實施情況跟蹤和督導;民政部門要組織好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好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組織做好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財政部門要積極安排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統計部門要及時提供相關價格指數數據。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確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現行機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暫不調整。要認真執行完善後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啟動併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相關工作情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完善和落實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各地執行情況,推廣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提出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建議。

(四)加強宣傳解讀。各地在發放相關補貼時,要積極通過組織媒體報道、在官方網站或公眾號發佈新聞等形式加強宣傳。要在相關資金劃轉和記錄憑證上註明所發補貼為“臨時價補”等,讓困難群眾清晰了解補貼項目和事由。要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準確理解價格臨時補貼緩解“物價上漲部分”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會誤解和輿論誤讀。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l號)、《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82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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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統計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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