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的令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令第253號   源: 海關總署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公文種類: 命令(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 標       題: 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的令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海關總署令第253號
  • 來       源:海關總署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 公文種類:命令(令)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2021年11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253號公佈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報關單位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

第三條  報關單位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辦理報關業務。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申請備案的,應當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備案的,還應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已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其符合前款條件的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報關單位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報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見附件)。

第六條  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

(一)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

(四)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

(五)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辦理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並隨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證明材料。

第七條  經審核,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報關單位備案要求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佈。

報關單位要求提供紙質備案證明的,海關應當提供。

第八條  報關單位備案長期有效。

臨時備案有效期為1年,屆滿後可以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  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載明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報關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

報關單位因遷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關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變更後的海關申請變更。

第十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産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終止的;

(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出或者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失效的;

(四)臨時備案單位喪失主體資格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登出的情形。

報關單位已在海關備案登出的,其所屬分支機構應當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報關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辦理備案登出手續的,海關發現後應當依法登出。

第十一條  報關單位備案登出前,應當辦結海關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報關單位在辦理備案、變更和登出時,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且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海關可以對報關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單位報送有關材料。報關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四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的;

(二)向海關提交的備案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關監督和實地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佈、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2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佈、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

規章文本下載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2021年11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253號公佈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報關單位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

第三條  報關單位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辦理報關業務。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申請備案的,應當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備案的,還應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已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其符合前款條件的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報關單位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報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見附件)。

第六條  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

(一)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

(四)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

(五)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辦理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並隨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證明材料。

第七條  經審核,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報關單位備案要求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佈。

報關單位要求提供紙質備案證明的,海關應當提供。

第八條  報關單位備案長期有效。

臨時備案有效期為1年,屆滿後可以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  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載明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報關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

報關單位因遷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關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變更後的海關申請變更。

第十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産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終止的;

(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出或者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失效的;

(四)臨時備案單位喪失主體資格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登出的情形。

報關單位已在海關備案登出的,其所屬分支機構應當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報關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辦理備案登出手續的,海關發現後應當依法登出。

第十一條  報關單位備案登出前,應當辦結海關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報關單位在辦理備案、變更和登出時,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且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海關可以對報關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單位報送有關材料。報關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四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的;

(二)向海關提交的備案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關監督和實地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佈、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2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佈、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

規章文本下載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