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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的通知 發文機關: 體育總局辦公廳
發文字號:   源: 體育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 標       題: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的通知
  • 發文機關:體育總局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來       源:體育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體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4日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意見》,深化體教融合,進一步完善課外體育培訓監管,體育總局制定了《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在體育課外培訓監管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標準規範,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體育總局辦公廳
2021年12月14日

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深化體教融合,進一步完善課外體育培訓治理,促進體育培訓市場形成良好生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課外體育培訓是指,以傳授和提升某種體育技能為目的,面向7—18歲兒童青少年開展的課外體育指導、培養和訓練活動。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包括: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體育運動學校、學校體育社團等。

面向4—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培訓行為參照執行本《規範》要求。

第二條  課外體育培訓應貫徹黨的教育、體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防止外來文化對青少年産生不良影響。

第三條  組織課外體育培訓活動應考慮不同體育項目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

第四條  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有多個培訓場所的,每個場所均應符合本《規範》要求。

第二章  場地設施要求

第五條  用於開展課外體育培訓的體育場地應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培訓場地和設施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體育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産品標準。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體育場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室內場地應在主要位置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第六條  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體育運動學校開展課外體育培訓,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m2,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m2(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於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

第七條  中小學校在完成教學計劃後,應因地制宜將體育場地設施向兒童青少年開放,可組織學校體育社團或遴選符合條件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等為學生提供課外體育培訓服務。

第八條使用室內場地的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定期對場地進行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第三章  課程要求

第九條課外體育培訓的課程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況、運動能力等相匹配,具備科學、完整的課程體系和內容,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運動傷害。

第十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配備與自身規模適應數量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原則上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應充分調動體育教師、專兼職教練員主觀能動性,自主開發具有本校特色的課外體育培訓內容,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可通過採購服務等方式引入校外專業人員補充師資力量。

第四章  從業人員要求

第十二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的執教人員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志願服務。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聘用外籍執教人員的,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做好外籍執教人員持有資質證書的認證工作。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保證上述各類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十三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公示執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書編號等信息;其他服務人員應統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員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對擬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

第十五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定期組織教練員參加體育部門組織舉辦的各級各類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於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

第五章  內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按相關政策規定建立財務管理、賬戶管理、收退費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規範運行。

第十七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將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推薦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實事求是制訂和發佈招生信息,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和質量名不符實,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不得以欺騙、威脅等手段強迫培訓對象接受培訓。

第十九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禁止向參加體育培訓人員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嚴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幫助參加培訓人員獲取和使用興奮劑。

第二十條體育教師、教練員承擔課餘訓練、課外體育活動、指導參賽等計入工作量,在績效工資中實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課外體育培訓場所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挂在明顯位置;設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設置連續性隔離帶。首節培訓課應包括安全教育內容。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制定意外突發狀況處置程序(如地震、火災、學員嚴重受傷等),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在開展培訓的室內、外場所設置視頻圖像採集裝置,採集和回放視頻圖像能清晰辨認人員體貌特徵。

第二十三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包括消毒包紮藥物材料等。鼓勵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根據自身規模配備不少於1名經過培訓並獲得急救證書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課外體育培訓場所應實行“健康碼”綠碼和體溫正常準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應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常態化清潔、消毒,保證消毒效果。發生疫情時,應對防疫部門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配備不少於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條鼓勵課外體育培訓主體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鼓勵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為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鼓勵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意見》,深化體教融合,進一步完善課外體育培訓監管,體育總局制定了《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在體育課外培訓監管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標準規範,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體育總局辦公廳
2021年12月14日

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深化體教融合,進一步完善課外體育培訓治理,促進體育培訓市場形成良好生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課外體育培訓是指,以傳授和提升某種體育技能為目的,面向7—18歲兒童青少年開展的課外體育指導、培養和訓練活動。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包括: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體育運動學校、學校體育社團等。

面向4—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培訓行為參照執行本《規範》要求。

第二條  課外體育培訓應貫徹黨的教育、體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防止外來文化對青少年産生不良影響。

第三條  組織課外體育培訓活動應考慮不同體育項目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

第四條  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有多個培訓場所的,每個場所均應符合本《規範》要求。

第二章  場地設施要求

第五條  用於開展課外體育培訓的體育場地應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培訓場地和設施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體育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産品標準。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體育場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室內場地應在主要位置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第六條  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體育運動學校開展課外體育培訓,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m2,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m2(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於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

第七條  中小學校在完成教學計劃後,應因地制宜將體育場地設施向兒童青少年開放,可組織學校體育社團或遴選符合條件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等為學生提供課外體育培訓服務。

第八條使用室內場地的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定期對場地進行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第三章  課程要求

第九條課外體育培訓的課程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況、運動能力等相匹配,具備科學、完整的課程體系和內容,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運動傷害。

第十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配備與自身規模適應數量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原則上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應充分調動體育教師、專兼職教練員主觀能動性,自主開發具有本校特色的課外體育培訓內容,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可通過採購服務等方式引入校外專業人員補充師資力量。

第四章  從業人員要求

第十二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的執教人員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志願服務。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聘用外籍執教人員的,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做好外籍執教人員持有資質證書的認證工作。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保證上述各類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十三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公示執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書編號等信息;其他服務人員應統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員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對擬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

第十五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定期組織教練員參加體育部門組織舉辦的各級各類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於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

第五章  內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按相關政策規定建立財務管理、賬戶管理、收退費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規範運行。

第十七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將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推薦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實事求是制訂和發佈招生信息,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和質量名不符實,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不得以欺騙、威脅等手段強迫培訓對象接受培訓。

第十九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禁止向參加體育培訓人員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嚴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幫助參加培訓人員獲取和使用興奮劑。

第二十條體育教師、教練員承擔課餘訓練、課外體育活動、指導參賽等計入工作量,在績效工資中實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課外體育培訓場所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挂在明顯位置;設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設置連續性隔離帶。首節培訓課應包括安全教育內容。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制定意外突發狀況處置程序(如地震、火災、學員嚴重受傷等),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在開展培訓的室內、外場所設置視頻圖像採集裝置,採集和回放視頻圖像能清晰辨認人員體貌特徵。

第二十三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包括消毒包紮藥物材料等。鼓勵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根據自身規模配備不少於1名經過培訓並獲得急救證書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課外體育培訓場所應實行“健康碼”綠碼和體溫正常準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應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常態化清潔、消毒,保證消毒效果。發生疫情時,應對防疫部門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配備不少於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條鼓勵課外體育培訓主體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鼓勵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為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鼓勵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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