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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發文字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 標       題: 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 發文字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8日

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為妥善有效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引發的各類糾紛,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發現相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線索、監督立案查處。

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

三、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民政部門對於當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婚姻登記的一方反映另一方係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

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説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民政部門決定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的,應當將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書于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民政部門作出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註説明情況並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存檔保管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五、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六、本指導意見所指當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婚姻登記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為妥善有效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引發的各類糾紛,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發現相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線索、監督立案查處。

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

三、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民政部門對於當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婚姻登記的一方反映另一方係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

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説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民政部門決定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的,應當將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書于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民政部門作出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註説明情況並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存檔保管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五、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六、本指導意見所指當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婚姻登記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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