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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 發文機關: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2021年第46號   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 標       題: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
  • 發文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2021年第46號
  • 來       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號

為進一步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固體飲料生産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生産,具備與所生産産品相適應的生産條件和檢驗控制能力,嚴格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

二、固體飲料産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准發佈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産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産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佔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並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四、固體飲料標簽、説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産品適用於未成年人、老人、孕産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産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引導和自律作用,規範企業生産、銷售和宣傳行為;鼓勵學校加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教育,倡導家長等消費者科學認知、理性消費。任何組織或個人若發現涉及違反本公告等規定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産的産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24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號

為進一步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固體飲料生産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生産,具備與所生産産品相適應的生産條件和檢驗控制能力,嚴格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

二、固體飲料産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准發佈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産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産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佔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並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四、固體飲料標簽、説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産品適用於未成年人、老人、孕産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産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引導和自律作用,規範企業生産、銷售和宣傳行為;鼓勵學校加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教育,倡導家長等消費者科學認知、理性消費。任何組織或個人若發現涉及違反本公告等規定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産的産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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