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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關於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遠端防控的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發文字號: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2年第14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水運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8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關於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遠端防控的公告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交通運輸部公告2022年第14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水運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關於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遠端防控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輸入”工作,保障國際航行船舶船員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遠端防控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於所有擬入境並計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口進行船員換班的國際航行船舶。

二、本公告適用船舶在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前48小時內,所有在船船員應進行新冠病毒檢測,檢測呈陽性的船員應及時就近治療;在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後的航行途中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的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要求,落實船員新冠病毒定期檢測制度以及檢測呈陽性情況下的緊急隔離和救治舉措,避免擴大感染,保障船員身體健康。

新冠病毒檢測應優先使用核酸檢測,在不具備核酸檢測的條件下,可選用抗原等其他快速檢測方式。選用新冠病毒快速檢測應使用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境外有關國家和地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新冠病毒快速檢測産品。

三、本公告適用船舶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的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對入境人員的管理要求,組織在船人員在航程的第1、4、7、14天(如有),及到港日前1天進行新冠病毒檢測,記錄並保存檢測結果。靠港前1天按要求完成所有在船船員新冠病毒檢測後,連同航行期間船員檢測信息報送至擬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國際航行船舶遠端防控新冠病毒在船檢測和信息報送指南》見附件。

在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後的航行途中,發現船員健康及檢測信息有異常的,船長應及時將異常船員情況報所屬航運公司或船員服務機構,並採取緊急響應,落實隔離和救治舉措。接收船員檢測信息的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當事船舶應將有關信息及時報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處置。

四、本公告要求的新冠病毒檢測是落實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遠端防控的要求,不得作為船員換班的前置條件,不免除海關已實施的入境時的核酸檢測。

五、各駐外使領館應為船舶在境外新冠病毒檢測及檢測結果呈陽性的中國籍船員救治提供幫助。海關應為境內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出境衛生檢疫審批和試劑上船提供便利。

六、各相關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公告,並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本公告適用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船舶或相關人員違反本公告要求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嚴肅處理。

七、本公告自2022年2月15日起實施。計劃入境換班的國際航行船舶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時間為2022年2月15日後的,應按本公告要求執行。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8日

附件下載:國際航行船舶遠端防控新冠病毒在船檢測和信息報送指南.doc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關於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遠端防控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輸入”工作,保障國際航行船舶船員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遠端防控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於所有擬入境並計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口進行船員換班的國際航行船舶。

二、本公告適用船舶在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前48小時內,所有在船船員應進行新冠病毒檢測,檢測呈陽性的船員應及時就近治療;在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後的航行途中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的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要求,落實船員新冠病毒定期檢測制度以及檢測呈陽性情況下的緊急隔離和救治舉措,避免擴大感染,保障船員身體健康。

新冠病毒檢測應優先使用核酸檢測,在不具備核酸檢測的條件下,可選用抗原等其他快速檢測方式。選用新冠病毒快速檢測應使用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境外有關國家和地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新冠病毒快速檢測産品。

三、本公告適用船舶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的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對入境人員的管理要求,組織在船人員在航程的第1、4、7、14天(如有),及到港日前1天進行新冠病毒檢測,記錄並保存檢測結果。靠港前1天按要求完成所有在船船員新冠病毒檢測後,連同航行期間船員檢測信息報送至擬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國際航行船舶遠端防控新冠病毒在船檢測和信息報送指南》見附件。

在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後的航行途中,發現船員健康及檢測信息有異常的,船長應及時將異常船員情況報所屬航運公司或船員服務機構,並採取緊急響應,落實隔離和救治舉措。接收船員檢測信息的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當事船舶應將有關信息及時報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處置。

四、本公告要求的新冠病毒檢測是落實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遠端防控的要求,不得作為船員換班的前置條件,不免除海關已實施的入境時的核酸檢測。

五、各駐外使領館應為船舶在境外新冠病毒檢測及檢測結果呈陽性的中國籍船員救治提供幫助。海關應為境內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出境衛生檢疫審批和試劑上船提供便利。

六、各相關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公告,並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本公告適用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船舶或相關人員違反本公告要求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嚴肅處理。

七、本公告自2022年2月15日起實施。計劃入境換班的國際航行船舶駛離境外最後一港口時間為2022年2月15日後的,應按本公告要求執行。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8日

附件下載:國際航行船舶遠端防控新冠病毒在船檢測和信息報送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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