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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網信辦秘書局
發文字號: 交辦運〔2022〕6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07日
  • 標       題: 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網信辦秘書局
  • 發文字號:交辦運〔2022〕6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07日

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20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促進網約車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聯合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參照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以下稱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在各省份及地市層面加快建立健全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的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工作機制(以下稱聯合監管機制)。各地聯合監管機制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制定落實風險監測研判、定期報告、重大情況通報反饋、重大事項聯合督辦等工作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通報和溝通共享,共同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及時總結工作、通報經驗做法,加強對網約車行業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推動網約車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二、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

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優化服務流程,為符合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申辦許可等事項提供便利。要切實做好網約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工作,嚴把從業人員準入關。要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要求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完成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及時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完成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報備;要求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許可的駕駛員和車輛,在駕駛員和車輛新註冊時,嚴格核查其許可證件,對無法提供的不予註冊,並提醒辦理相應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部門、跨省份、影響惡劣的,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組織開展聯合約談,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整改;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可發起聯合監管,按流程報經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後,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或者指導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佈或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本省份地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組織開展聯合約談,或依法依規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事項

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開展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未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和從業資格,向未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許可的駕駛員、車輛派單,未按規定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傳輸有關數據信息,或網約車經營服務過程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存在低價傾銷、欺詐、對個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存在危害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侵害用戶個人信息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存在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存在嚴重侵害網約車駕駛員勞動保障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存在不依法納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存在其他危害公眾利益、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處置流程

需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採取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佈或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的,流程如下:

(一)發起。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地方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部門的,縣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可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評估,組織開展聯合約談,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整改。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經依法依規處理後仍拒不改正的,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組織發起聯合監管。

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程度,可提出的處置建議包括: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佈、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原則上,應按以上順序逐步升級處置措施,在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採取處置措施後仍繼續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進一步升級處置措施。

(二)上報。

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將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情況及處置措施建議,上報至對應的省級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聯合監管機制組成部門。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情況及處置建議後,應會同本省份有關部門組織核實確認,並視情開展聯合約談,要求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限期整改。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其中,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本省份相關省級部門採取處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上報對應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採取處置措施,並抄送同級聯合監管機制組成部門。

(三)處置。

1.對於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的處置建議,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可提請市場監管部門,由該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或提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發放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

2.對於暫停發佈、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處置建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網信、通信或公安等部門後,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或者指導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由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或者指導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

3.對於停止互聯網服務的處置建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通信部門依法採取處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4.對於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處置建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公安部門後,由省級公安部門指導屬地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處罰。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由公安部指導屬地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

相關部門採取處置措施後,是否恢復經營服務、互聯網服務或聯網,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根據整改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按前述流程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強化各方協同。

各部門在網約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開展工作,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完善協作機制,密切溝通配合,探索建立政府部門、企業、從業人員、乘客及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多方協同治理機制。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規範經營。

(二)加強應急處置。

各部門要加強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應急響應和處置。因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引起出租汽車行業不穩定風險隱患或不穩定事件的,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啟動應急機制,召集相關部門緊急處置,確保社會穩定。

(三)創新監管方式。

各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利用互聯網思維創新監管方式,運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等信息化手段,實現部門間和各部門內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升監管效能。依託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提供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許可信息查詢服務,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核查車輛和駕駛員註冊信息、嚴把入口關提供支撐。依法依規對網約車行業開展信用監管,失信行為信息及時予以公告。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市場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記于相應企業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等網站進行公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網信辦秘書局
2022年2月7日

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20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促進網約車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聯合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參照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以下稱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在各省份及地市層面加快建立健全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的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工作機制(以下稱聯合監管機制)。各地聯合監管機制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制定落實風險監測研判、定期報告、重大情況通報反饋、重大事項聯合督辦等工作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通報和溝通共享,共同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及時總結工作、通報經驗做法,加強對網約車行業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推動網約車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二、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

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優化服務流程,為符合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申辦許可等事項提供便利。要切實做好網約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工作,嚴把從業人員準入關。要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要求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完成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及時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完成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報備;要求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許可的駕駛員和車輛,在駕駛員和車輛新註冊時,嚴格核查其許可證件,對無法提供的不予註冊,並提醒辦理相應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部門、跨省份、影響惡劣的,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組織開展聯合約談,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整改;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可發起聯合監管,按流程報經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後,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或者指導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佈或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本省份地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組織開展聯合約談,或依法依規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事項

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開展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未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和從業資格,向未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許可的駕駛員、車輛派單,未按規定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傳輸有關數據信息,或網約車經營服務過程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存在低價傾銷、欺詐、對個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存在危害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侵害用戶個人信息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存在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存在嚴重侵害網約車駕駛員勞動保障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存在不依法納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存在其他危害公眾利益、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處置流程

需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採取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佈或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的,流程如下:

(一)發起。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地方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部門的,縣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可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評估,組織開展聯合約談,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整改。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經依法依規處理後仍拒不改正的,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組織發起聯合監管。

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程度,可提出的處置建議包括: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佈、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原則上,應按以上順序逐步升級處置措施,在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採取處置措施後仍繼續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進一步升級處置措施。

(二)上報。

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將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情況及處置措施建議,上報至對應的省級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聯合監管機制組成部門。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情況及處置建議後,應會同本省份有關部門組織核實確認,並視情開展聯合約談,要求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限期整改。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其中,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本省份相關省級部門採取處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上報對應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採取處置措施,並抄送同級聯合監管機制組成部門。

(三)處置。

1.對於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的處置建議,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可提請市場監管部門,由該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或提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發放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

2.對於暫停發佈、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處置建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網信、通信或公安等部門後,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或者指導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由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或者指導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處置措施。

3.對於停止互聯網服務的處置建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通信部門依法採取處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4.對於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處置建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公安部門後,由省級公安部門指導屬地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處罰。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會商,由公安部指導屬地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

相關部門採取處置措施後,是否恢復經營服務、互聯網服務或聯網,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根據整改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按前述流程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強化各方協同。

各部門在網約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聯合監管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開展工作,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完善協作機制,密切溝通配合,探索建立政府部門、企業、從業人員、乘客及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多方協同治理機制。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規範經營。

(二)加強應急處置。

各部門要加強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應急響應和處置。因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引起出租汽車行業不穩定風險隱患或不穩定事件的,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啟動應急機制,召集相關部門緊急處置,確保社會穩定。

(三)創新監管方式。

各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利用互聯網思維創新監管方式,運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等信息化手段,實現部門間和各部門內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升監管效能。依託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提供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許可信息查詢服務,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核查車輛和駕駛員註冊信息、嚴把入口關提供支撐。依法依規對網約車行業開展信用監管,失信行為信息及時予以公告。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市場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記于相應企業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等網站進行公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網信辦秘書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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