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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並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字號: 交水發〔2022〕26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並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交水發〔2022〕26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4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並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水發〔202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決定減並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原收費標準。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

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具體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5%,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85%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裏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1650元計收。

(二)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雲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臺港、廈門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0%,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90%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裏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4100元計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

三、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

進出長江幹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四、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進一步規範港口收費行為。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佈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並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水發〔202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決定減並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原收費標準。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

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具體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5%,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85%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裏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1650元計收。

(二)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雲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臺港、廈門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0%,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90%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裏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4100元計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

三、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

進出長江幹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四、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進一步規範港口收費行為。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佈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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