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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的通知 發文機關: 醫保局
發文字號: 醫保辦函〔2022〕13號   源: 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 標       題: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醫保局
  • 發文字號:醫保辦函〔2022〕13號
  • 來       源:醫保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5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的通知
醫保辦函〔202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適應疫情防控需要,促進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公平可及,合理控制價格水平,降低社會經濟負擔,現就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在2022年4月8日前明確政策,對於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以下簡稱“新冠抗原”)檢測服務,允許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其中“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不高於每人次5元制定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按照實際採購價格零差率銷售。

二、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收費總額應設置封頂標準。現階段封頂標準不得高於每人次15元,具備條件的,可將封頂標準調低至更合理的水平。

三、對於群眾單純檢測新冠抗原的,應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免收門診診查費;對於患者就診過程中,由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檢測試劑,患者自測新冠抗原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的費用。

四、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挂網採購價格,在4月30日前,通過組織實施競價挂網、參與跨省聯盟採購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採購成本。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集中採購平臺上採購所需新冠抗原檢測試劑,不得線下採購。

五、各地醫療保障局要積極履行醫藥價格主管部門職責,對網絡平臺、社會藥店等零售終端銷售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價格開展專項監測,定期向價格監督檢查執法部門通報抗原檢測試劑的零售終端價格、公立醫療機構實際採購價格。對於同一新冠抗原檢測試劑醫院藥店、線上線下存在不公平高價的情況,要主動向價格監督檢查執法部門提供線索,積極配合檢查執法工作。

特此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2年3月25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的通知
醫保辦函〔202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適應疫情防控需要,促進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公平可及,合理控制價格水平,降低社會經濟負擔,現就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在2022年4月8日前明確政策,對於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以下簡稱“新冠抗原”)檢測服務,允許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其中“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不高於每人次5元制定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按照實際採購價格零差率銷售。

二、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收費總額應設置封頂標準。現階段封頂標準不得高於每人次15元,具備條件的,可將封頂標準調低至更合理的水平。

三、對於群眾單純檢測新冠抗原的,應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免收門診診查費;對於患者就診過程中,由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檢測試劑,患者自測新冠抗原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的費用。

四、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挂網採購價格,在4月30日前,通過組織實施競價挂網、參與跨省聯盟採購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採購成本。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集中採購平臺上採購所需新冠抗原檢測試劑,不得線下採購。

五、各地醫療保障局要積極履行醫藥價格主管部門職責,對網絡平臺、社會藥店等零售終端銷售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價格開展專項監測,定期向價格監督檢查執法部門通報抗原檢測試劑的零售終端價格、公立醫療機構實際採購價格。對於同一新冠抗原檢測試劑醫院藥店、線上線下存在不公平高價的情況,要主動向價格監督檢查執法部門提供線索,積極配合檢查執法工作。

特此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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