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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發文機關: 網信辦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稅總所得發〔2022〕25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 標       題: 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網信辦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稅總所得發〔2022〕25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5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稅總所得發〔202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網信辦、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3月2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近年來,網絡直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也存在網絡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營銷行為不規範、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制約行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強化信息共享、深化監管聯動,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對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規範性引導,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切實推動網絡直播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二、網絡直播平臺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一)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佈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二)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賬號,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配合開展執法活動。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示網絡直播發佈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但不得強制要求網絡直播發佈者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網絡直播平臺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併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三、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一)積極營造網絡直播公平競爭環境。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佈者不得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佈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採用價格比較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及含義。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佈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維護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發佈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係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信息進行必要、清晰的提示。應當積極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等支持。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直播發佈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託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四、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佈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佈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佈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佈者實施逃避稅。

(二)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佈者稅法遵從,引導網絡直播發佈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絡直播發佈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採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切實規範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託代徵、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

(三)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為網絡直播發佈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

五、深化協同共治,推動提升監管合力

(一)加強信息共享。網信、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共享網絡直播發佈者認證登記等直播營利信息,並暢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斷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協調推動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部門信息共享。

(二)加強聯合獎懲。保護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佈者依法規範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各項合法權益,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佈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絡直播發佈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絡直播發佈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稅總所得發〔202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網信辦、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3月2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近年來,網絡直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也存在網絡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營銷行為不規範、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制約行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強化信息共享、深化監管聯動,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對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規範性引導,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切實推動網絡直播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二、網絡直播平臺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一)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佈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二)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賬號,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配合開展執法活動。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示網絡直播發佈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但不得強制要求網絡直播發佈者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網絡直播平臺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併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三、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一)積極營造網絡直播公平競爭環境。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佈者不得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佈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採用價格比較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及含義。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佈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維護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發佈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係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信息進行必要、清晰的提示。應當積極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等支持。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直播發佈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託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四、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佈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佈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佈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佈者實施逃避稅。

(二)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佈者稅法遵從,引導網絡直播發佈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絡直播發佈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採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切實規範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託代徵、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

(三)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為網絡直播發佈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

五、深化協同共治,推動提升監管合力

(一)加強信息共享。網信、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共享網絡直播發佈者認證登記等直播營利信息,並暢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斷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協調推動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部門信息共享。

(二)加強聯合獎懲。保護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佈者依法規範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各項合法權益,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佈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絡直播發佈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絡直播發佈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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