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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關於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發文字號: 醫保辦發〔2022〕5號   源: 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 標       題: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關於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 發文字號:醫保辦發〔2022〕5號
  • 來       源:醫保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1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關於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醫療保障局:

為適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勢變化,降低大規模核酸篩查和高頻率檢測的成本,更好地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個大局,現就降低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調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政府指導價。各省份要將單人單檢降至不高於每人份28元;多人混檢統一降至每人份不高於8元。實行檢測價格和試劑價格分開計價收費的省份,要按照不高於上述水平設置封頂標準。

二、各省份應在2022年4月8日前完成調價工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的省份,可延後至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調價工作。當地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規定需要調查成本和聽取意見的,可採用簡便易行的方式進行。

三、各省份醫保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挂網採購價格,在4月30日之前,通過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競價挂網、參與跨省聯盟採購、區域價格比較等多種方式,使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將新冠核酸檢測所需擴增試劑、提取試劑、採樣器具等物耗成本降至單人單檢價格的50%以內。

四、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應同時提供單人單檢和多人混檢兩種服務選項,在符合疫情防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願檢盡檢”的群眾自願選擇。

五、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醫學檢驗實驗室等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不得借疫生不義之財,倡導參照當地公立醫療機構新冠核酸檢測價格。

六、涉及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其它相關事項,按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關於進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5號)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2022年4月1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關於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醫療保障局:

為適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勢變化,降低大規模核酸篩查和高頻率檢測的成本,更好地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個大局,現就降低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調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政府指導價。各省份要將單人單檢降至不高於每人份28元;多人混檢統一降至每人份不高於8元。實行檢測價格和試劑價格分開計價收費的省份,要按照不高於上述水平設置封頂標準。

二、各省份應在2022年4月8日前完成調價工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的省份,可延後至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調價工作。當地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規定需要調查成本和聽取意見的,可採用簡便易行的方式進行。

三、各省份醫保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挂網採購價格,在4月30日之前,通過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競價挂網、參與跨省聯盟採購、區域價格比較等多種方式,使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將新冠核酸檢測所需擴增試劑、提取試劑、採樣器具等物耗成本降至單人單檢價格的50%以內。

四、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應同時提供單人單檢和多人混檢兩種服務選項,在符合疫情防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願檢盡檢”的群眾自願選擇。

五、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醫學檢驗實驗室等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不得借疫生不義之財,倡導參照當地公立醫療機構新冠核酸檢測價格。

六、涉及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其它相關事項,按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關於進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5號)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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