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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文旅發電〔2022〕61號   源: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旅遊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 標       題: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文旅發電〔2022〕61號
  • 來       源: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旅遊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
文旅發電〔202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2022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形勢複雜嚴峻,對旅行社行業造成嚴重衝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用好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支持旅行社行業紓困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用好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辦市場發〔2021〕195號)、《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抓好促進旅遊業恢復發展紓困扶持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辦産業發〔2022〕55號)要求享受暫退保證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請將暫退比例提高至100%,補足保證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當日)期間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提出暫退保證金申請的,暫退標準可為應交納數額的100%,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

三、2022年4月12日(含當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可申請暫緩交納保證金,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

四、通過銀行擔保及保險形式交納的保證金、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暫退、緩交範圍之內。

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週密部署,完善工作臺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完成保證金信息變更和備案工作,並於2022年7月1日前將保證金暫退、緩交情況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2年4月11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
文旅發電〔202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2022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形勢複雜嚴峻,對旅行社行業造成嚴重衝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用好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支持旅行社行業紓困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用好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辦市場發〔2021〕195號)、《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抓好促進旅遊業恢復發展紓困扶持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辦産業發〔2022〕55號)要求享受暫退保證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請將暫退比例提高至100%,補足保證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當日)期間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提出暫退保證金申請的,暫退標準可為應交納數額的100%,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

三、2022年4月12日(含當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可申請暫緩交納保證金,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

四、通過銀行擔保及保險形式交納的保證金、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暫退、緩交範圍之內。

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週密部署,完善工作臺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完成保證金信息變更和備案工作,並於2022年7月1日前將保證金暫退、緩交情況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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