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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 標       題: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7日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為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著力穩市場主體穩就業,現將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製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範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2022年第14號公告和本公告所稱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四、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執行。

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和本公告有關要求,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狠抓落實,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同時,嚴密防範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6月7日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為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著力穩市場主體穩就業,現將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製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範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2022年第14號公告和本公告所稱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四、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執行。

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和本公告有關要求,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狠抓落實,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同時,嚴密防範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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