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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四部門公佈《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發文字號: 農業農村部令〔2022〕第4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公文種類: 命令(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 標       題: 四部門公佈《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第4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公文種類:命令(令)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令2022年第4號
農業農村部令〔2022〕第4號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4月22日經農業農村部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  部  長  唐仁健
自然資源部  部  長  陸  昊
生態環境部  部  長  黃潤秋
海關總署  署  長  俞建華
2022年5月31日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佈,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辦法所稱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第三條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是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舉措,應當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部際協調機制,研究部署全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海關完善境外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強化入境貨物、運輸工具、寄遞物、旅客行李、跨境電商、邊民互市等渠道外來入侵物種的口岸檢疫監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生態系統、漁業水域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生態系統和自然保護地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近岸海域、海島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線、城鎮綠化帶、花卉苗木交易市場等區域的外來入侵物種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和分類管理,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數據庫,制修訂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技術規範。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為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提供諮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制訂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章  源頭預防

第十條  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産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據審批權限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海關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屬於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就引進物種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分析,並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審查評估。經評估有入侵風險的,不予許可入境。

第十一條  引進單位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加強引進物種研究、保存、種植、繁殖、運輸、銷毀等環節管理,防止其逃逸、擴散至野外環境。

對於發生逃逸、擴散的,引進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對非法引進、攜帶、寄遞、走私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對發現的外來入侵物種以及經評估具有入侵風險的外來物種,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境內跨區域調運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植物産品、水産苗種等檢疫監管,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擴散傳播。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可能通過氣流、水流等自然途徑傳入我國的外來物種加強動態跟蹤和風險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對經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評估具有較高入侵風險的物種採取必要措施,加大防範力度。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佈範圍、危害程度等情況,並將普查成果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自然資源“一張圖”。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按照職責分工布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匯總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監測信息,不得擅自發佈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擴散趨勢,評估危害風險,及時發佈預警預報,提出應對措施,指導開展防控。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信息發佈制度。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總體情況由農業農村部商有關部門統一發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發佈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情況。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統一發佈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情況。

第四章  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訂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指導地方開展防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綜合考慮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的基礎上,制訂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外來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其苗期、開花期或結實期等生長關鍵時期,採取人工拔除、機械剷除、噴施綠色藥劑、釋放生物天敵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外來入侵病蟲害的治理,應當採取選用抗病蟲品種、種苗預處理、物理清除、化學滅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蟲害擴散蔓延。

第二十三條  外來入侵水生動物的治理,應當採取針對性捕撈等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擴散危害。

第二十四條  外來入侵物種發生區域的生態系統恢復,應當因地制宜採取種植鄉土植物、放流本地種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令2022年第4號
農業農村部令〔2022〕第4號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4月22日經農業農村部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  部  長  唐仁健
自然資源部  部  長  陸  昊
生態環境部  部  長  黃潤秋
海關總署  署  長  俞建華
2022年5月31日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佈,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辦法所稱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第三條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是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舉措,應當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部際協調機制,研究部署全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海關完善境外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強化入境貨物、運輸工具、寄遞物、旅客行李、跨境電商、邊民互市等渠道外來入侵物種的口岸檢疫監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生態系統、漁業水域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生態系統和自然保護地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近岸海域、海島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線、城鎮綠化帶、花卉苗木交易市場等區域的外來入侵物種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和分類管理,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數據庫,制修訂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技術規範。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為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提供諮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制訂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章  源頭預防

第十條  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産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據審批權限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海關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屬於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就引進物種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分析,並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審查評估。經評估有入侵風險的,不予許可入境。

第十一條  引進單位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加強引進物種研究、保存、種植、繁殖、運輸、銷毀等環節管理,防止其逃逸、擴散至野外環境。

對於發生逃逸、擴散的,引進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對非法引進、攜帶、寄遞、走私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對發現的外來入侵物種以及經評估具有入侵風險的外來物種,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境內跨區域調運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植物産品、水産苗種等檢疫監管,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擴散傳播。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可能通過氣流、水流等自然途徑傳入我國的外來物種加強動態跟蹤和風險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對經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評估具有較高入侵風險的物種採取必要措施,加大防範力度。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佈範圍、危害程度等情況,並將普查成果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自然資源“一張圖”。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按照職責分工布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匯總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監測信息,不得擅自發佈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擴散趨勢,評估危害風險,及時發佈預警預報,提出應對措施,指導開展防控。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信息發佈制度。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總體情況由農業農村部商有關部門統一發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發佈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情況。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統一發佈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情況。

第四章  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訂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指導地方開展防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綜合考慮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的基礎上,制訂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外來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其苗期、開花期或結實期等生長關鍵時期,採取人工拔除、機械剷除、噴施綠色藥劑、釋放生物天敵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外來入侵病蟲害的治理,應當採取選用抗病蟲品種、種苗預處理、物理清除、化學滅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蟲害擴散蔓延。

第二十三條  外來入侵水生動物的治理,應當採取針對性捕撈等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擴散危害。

第二十四條  外來入侵物種發生區域的生態系統恢復,應當因地制宜採取種植鄉土植物、放流本地種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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