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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源: 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
  • 來       源: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跨境清算公司、網聯清算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境內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本通知所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海外倉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二、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備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三、參與提供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註冊並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真實跨境業務需求。

(三)具備健全的跨境業務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專職人員,能夠按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商戶信息採集和準入管理,交易信息採集,跨境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等。

(四)具備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具備高效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和對接能力。

(五)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四、境內銀行在為支付機構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評估支付機構展業能力,與支付機構簽署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境內銀行應每年對已備案支付機構展業能力進行評估並定期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發生變更的,境內銀行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對於經評估不滿足本通知第三條相關要求的支付機構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終止的,境內銀行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辦理撤銷備案。

五、開展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境內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雙方應協商建立業務真實性審核機制,共同做好業務背景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一)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加強市場交易主體管理,依法採集市場交易主體基本信息,並定期核驗更新,建立市場交易主體負面清單。

(二)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根據市場交易主體類別、交易特徵等,合理確定各類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單筆交易限額。

(三)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事中審核和事後抽查制度,加強對大額交易、可疑交易、高頻交易等異常交易的監測,相關信息至少留存5年備查。

(四)支付機構應制定交易信息採集及驗證制度,對於違規風險較高的交易,支付機構應要求市場交易主體提供相關單證材料;不能確認交易真實合法的,應拒絕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五)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機構及交易相關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實合法的單證材料;確認發生異常情況的,境內銀行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境內銀行對支付機構違規業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境內銀行直接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參照本通知辦理。

六、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時,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遵守打擊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法從事支付機構業務等相關規定。

七、境內銀行應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信息報送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跨境收付數據,軋差凈額結算應還原為收款和付款信息報送。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軋差凈額結算前境內實際收付款機構或個人的逐筆原始收付款數據備查。

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依法對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的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展非現場監測,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應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加大對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支持力度,豐富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配套産品,降低市場交易主體業務辦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號)第七條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22年6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跨境清算公司、網聯清算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境內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本通知所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海外倉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二、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備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三、參與提供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註冊並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真實跨境業務需求。

(三)具備健全的跨境業務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專職人員,能夠按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商戶信息採集和準入管理,交易信息採集,跨境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等。

(四)具備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具備高效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和對接能力。

(五)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四、境內銀行在為支付機構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評估支付機構展業能力,與支付機構簽署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境內銀行應每年對已備案支付機構展業能力進行評估並定期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發生變更的,境內銀行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對於經評估不滿足本通知第三條相關要求的支付機構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終止的,境內銀行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辦理撤銷備案。

五、開展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境內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雙方應協商建立業務真實性審核機制,共同做好業務背景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一)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加強市場交易主體管理,依法採集市場交易主體基本信息,並定期核驗更新,建立市場交易主體負面清單。

(二)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根據市場交易主體類別、交易特徵等,合理確定各類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單筆交易限額。

(三)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事中審核和事後抽查制度,加強對大額交易、可疑交易、高頻交易等異常交易的監測,相關信息至少留存5年備查。

(四)支付機構應制定交易信息採集及驗證制度,對於違規風險較高的交易,支付機構應要求市場交易主體提供相關單證材料;不能確認交易真實合法的,應拒絕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五)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機構及交易相關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實合法的單證材料;確認發生異常情況的,境內銀行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境內銀行對支付機構違規業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境內銀行直接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參照本通知辦理。

六、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時,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遵守打擊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法從事支付機構業務等相關規定。

七、境內銀行應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信息報送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跨境收付數據,軋差凈額結算應還原為收款和付款信息報送。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軋差凈額結算前境內實際收付款機構或個人的逐筆原始收付款數據備查。

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依法對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的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展非現場監測,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應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加大對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支持力度,豐富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配套産品,降低市場交易主體業務辦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號)第七條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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