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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文字號: 財建〔2022〕183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 標       題: 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發文字號:財建〔2022〕183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14日

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2〕1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減輕建築企業負擔,保障農民工權益,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後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二、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週期,對週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後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除本通知所規範事項外,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2年6月14日

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2〕1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減輕建築企業負擔,保障農民工權益,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後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二、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週期,對週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後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除本通知所規範事項外,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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