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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4部門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退役軍人部 財政部 衛生健康委 醫保局
發文字號: 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   源: 退役軍人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 標       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4部門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退役軍人部 財政部 衛生健康委 醫保局
  • 發文字號: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
  • 來       源:退役軍人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16日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4部門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
2022年6月16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上人員在本辦法中簡稱優撫對象。

第三條 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和醫療優待。

第四條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優撫對象就醫按規定享受優惠和照顧。

第五條 已就業的優撫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繳費。

第六條 未就業的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其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資金幫助繳費。

第七條 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 優撫對象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

第九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規定享受優待服務。

優撫對象在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並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

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條 各地應當積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優撫對象的審核工作,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結算,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減輕基層壓力。中央財政按規定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覆蓋範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醫保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衛生部印發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4部門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
2022年6月16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上人員在本辦法中簡稱優撫對象。

第三條 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和醫療優待。

第四條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優撫對象就醫按規定享受優惠和照顧。

第五條 已就業的優撫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繳費。

第六條 未就業的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其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資金幫助繳費。

第七條 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 優撫對象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

第九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規定享受優待服務。

優撫對象在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並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

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條 各地應當積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優撫對象的審核工作,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結算,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減輕基層壓力。中央財政按規定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覆蓋範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醫保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衛生部印發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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