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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交運規〔2022〕1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運規〔2022〕1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公路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4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包括全行業層面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行業平臺),省級層面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省級平臺),城市層面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城市平臺)。

第三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運行維護、數據質量測評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平臺運行管理,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平臺運行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簡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平臺的使用、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

各網約車平臺公司(包括依託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規範本平臺的運行管理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二章 數據傳輸

第五條 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運政信息系統實時傳輸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供行業平臺實時共享。未能實時共享的,應通過行業平臺及時錄入上傳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原則上每週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行業平臺傳輸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等基礎靜態數據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動態數據。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行業平臺,不得通過第三方平臺或系統傳輸。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至行業平臺後,由行業平臺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臺及城市平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省級平臺或城市平臺重復傳輸相同數據。

第九條 行業平臺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明確與行業平臺對接工作的責任人、業務人員和系統技術人員,並告知行業平臺。上述人員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系統改造、服務器遷移等可預見原因,需要暫停網約車平臺運行的,應提前72小時告知行業平臺。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産事故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造成系統故障,無法正常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告知行業平臺,並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儘快恢復系統正常運行。系統故障排除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將漏傳數據補傳,並提交處理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業平臺系統安全的,行業平臺有權暫停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傳輸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第十五條 傳輸數據質量滿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數據完整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確保其基礎靜態數據、動態數據字段內容齊全完整,確保全量數據傳輸,不遺漏信息及字段。

(二)數據規範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字段內容在元素名稱、字段名稱、數據類型、字段長度、取值範圍、數據精度、編碼規則等方面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

(三)數據及時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礎靜態數據變更的,應于變更後24小時內將數據傳輸至行業平臺;訂單信息、經營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300秒;定位信息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60秒。

(四)數據真實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內容應真實有效,基礎靜態數據、動態數據間應相互關聯,相關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應正確、真實和完整。

第四章 傳輸質量測評

第十六條 行業平臺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情況定期開展測評,測評內容包括數據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方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質量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見附件,具體測評指標和計算方式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予以更新。

第十七條 數據傳輸質量測評工作分為月度、年度測評,月度、年度測評週期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測評結果由行業平臺定期公佈,年度測評結果納入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內容。行業平臺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網約車行業基本運行情況、未按規定向行業平臺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等情況。

鼓勵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加強網約車行業運行監測分析並公開發佈分析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託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提高執法效能,提升監管執法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行業平臺使用的責任人及聯絡人,並告知行業平臺;要加強行業平臺登錄賬號的申請開通管理,並督促使用人員妥善保管賬號信息,定期更換密碼。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加強數據傳輸追蹤,定期開展安全排查,對於發現的安全風險和漏洞,要及時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數據遭到篡改、破壞、泄漏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不得將數據用於商業性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應建立平臺系統運行管理和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對本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7×24小時實時監測,發現系統故障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的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技術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 網絡鏈路維護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共同開展。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網絡鏈路由行業平臺、省級平臺或直轄市城市平臺共同維護;省(自治區)內網絡鏈路由省級平臺、城市平臺負責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的,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傳輸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負責行業平臺運行維護的單位要做好運行維護、數據傳輸管理、數據安全等工作,確保平臺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加工使用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質量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doc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包括全行業層面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行業平臺),省級層面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省級平臺),城市層面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城市平臺)。

第三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運行維護、數據質量測評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平臺運行管理,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平臺運行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簡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平臺的使用、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

各網約車平臺公司(包括依託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規範本平臺的運行管理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二章 數據傳輸

第五條 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運政信息系統實時傳輸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供行業平臺實時共享。未能實時共享的,應通過行業平臺及時錄入上傳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原則上每週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行業平臺傳輸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等基礎靜態數據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動態數據。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行業平臺,不得通過第三方平臺或系統傳輸。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至行業平臺後,由行業平臺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臺及城市平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省級平臺或城市平臺重復傳輸相同數據。

第九條 行業平臺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明確與行業平臺對接工作的責任人、業務人員和系統技術人員,並告知行業平臺。上述人員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系統改造、服務器遷移等可預見原因,需要暫停網約車平臺運行的,應提前72小時告知行業平臺。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産事故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造成系統故障,無法正常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告知行業平臺,並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儘快恢復系統正常運行。系統故障排除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將漏傳數據補傳,並提交處理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業平臺系統安全的,行業平臺有權暫停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傳輸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第十五條 傳輸數據質量滿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數據完整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確保其基礎靜態數據、動態數據字段內容齊全完整,確保全量數據傳輸,不遺漏信息及字段。

(二)數據規範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字段內容在元素名稱、字段名稱、數據類型、字段長度、取值範圍、數據精度、編碼規則等方面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

(三)數據及時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礎靜態數據變更的,應于變更後24小時內將數據傳輸至行業平臺;訂單信息、經營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300秒;定位信息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60秒。

(四)數據真實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內容應真實有效,基礎靜態數據、動態數據間應相互關聯,相關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應正確、真實和完整。

第四章 傳輸質量測評

第十六條 行業平臺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情況定期開展測評,測評內容包括數據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方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質量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見附件,具體測評指標和計算方式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予以更新。

第十七條 數據傳輸質量測評工作分為月度、年度測評,月度、年度測評週期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測評結果由行業平臺定期公佈,年度測評結果納入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內容。行業平臺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網約車行業基本運行情況、未按規定向行業平臺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等情況。

鼓勵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加強網約車行業運行監測分析並公開發佈分析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託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提高執法效能,提升監管執法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行業平臺使用的責任人及聯絡人,並告知行業平臺;要加強行業平臺登錄賬號的申請開通管理,並督促使用人員妥善保管賬號信息,定期更換密碼。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加強數據傳輸追蹤,定期開展安全排查,對於發現的安全風險和漏洞,要及時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數據遭到篡改、破壞、泄漏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不得將數據用於商業性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應建立平臺系統運行管理和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對本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7×24小時實時監測,發現系統故障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的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技術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 網絡鏈路維護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共同開展。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網絡鏈路由行業平臺、省級平臺或直轄市城市平臺共同維護;省(自治區)內網絡鏈路由省級平臺、城市平臺負責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的,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傳輸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負責行業平臺運行維護的單位要做好運行維護、數據傳輸管理、數據安全等工作,確保平臺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加工使用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質量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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