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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農業農村部 氣象局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111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命令(令)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 標       題: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農業農村部 氣象局
  •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111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命令(令)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111號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經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氣象局同意,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部 長:劉 昆
生態環境部 部 長:黃潤秋
發展改革委 主 任:何立峰
外交部 部 長:王 毅
科技部 部 長:王志剛
農業農村部 部 長:唐仁健
氣象局 局 長:莊國泰
2022年6月28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由國家批准設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場化模式進行運作。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綠色低碳領域活動,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規範、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組織架構

第五條 基金的組織架構由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是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負責對基金進行政策指導。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設聯合主席,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和發展改革委的代表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會議。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擔具體工作。

第七條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指導意見;

(二)對基金髮展方向、中長期發展戰略和業務發展給予政策性指導;

(三)對基金贈款、有償使用等的支持方向以及其他政策提出指導意見;

(四)對影響基金髮展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指導意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和管理基金資金;

(三)組織開展基金贈款和有償使用等業務;

(四)對基金贈款和有償使用等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五)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基金年度業務計劃及其開展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准,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運營收入,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基金開展有償使用等所獲得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基金使用應當以保本微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原則,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第十四條 基金通過安排一定規模贈款支持以下項目活動:

(一)與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

(三)旨在加強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基金上年度收益情況和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 基金贈款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與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相關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方贈款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基金贈款項目的申報、評審、管理和考核驗收等應當按照基金贈款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另行制定。生態環境部據此牽頭編制年度贈款項目指南。

第十七條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項目活動:

(一)有利於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産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活動;

(二)落實國家有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活動;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活動。

第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債權投資;

(二)股權投資;

(三)融資性擔保;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基金有償使用依託專業機構開展,實行專業化管理。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産和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有償使用的組織與開展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基金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前款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包括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費、基金業務發展費以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基金有關政策文件;

(二)基金贈款項目的申報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三)基金贈款、有償使用等業務開展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並按照財政部有關基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及時識別、分析、評價和處理相關風險。

基金不得用於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房地産、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期貨等高風險金融衍生産品投資。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金有償使用情況、贈款項目開展情況和會計資料等的監督檢查,全鏈條規範基金運行管理。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基金資金使用情況和産出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及時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余、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贈款項目和有償使用項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業務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基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金使用行為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和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4日公佈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59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111號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經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氣象局同意,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部 長:劉 昆
生態環境部 部 長:黃潤秋
發展改革委 主 任:何立峰
外交部 部 長:王 毅
科技部 部 長:王志剛
農業農村部 部 長:唐仁健
氣象局 局 長:莊國泰
2022年6月28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由國家批准設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場化模式進行運作。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綠色低碳領域活動,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規範、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組織架構

第五條 基金的組織架構由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是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負責對基金進行政策指導。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設聯合主席,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和發展改革委的代表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會議。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擔具體工作。

第七條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指導意見;

(二)對基金髮展方向、中長期發展戰略和業務發展給予政策性指導;

(三)對基金贈款、有償使用等的支持方向以及其他政策提出指導意見;

(四)對影響基金髮展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指導意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和管理基金資金;

(三)組織開展基金贈款和有償使用等業務;

(四)對基金贈款和有償使用等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五)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基金年度業務計劃及其開展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准,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運營收入,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基金開展有償使用等所獲得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基金使用應當以保本微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原則,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第十四條 基金通過安排一定規模贈款支持以下項目活動:

(一)與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

(三)旨在加強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基金上年度收益情況和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 基金贈款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與碳達峰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相關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方贈款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基金贈款項目的申報、評審、管理和考核驗收等應當按照基金贈款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另行制定。生態環境部據此牽頭編制年度贈款項目指南。

第十七條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項目活動:

(一)有利於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産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活動;

(二)落實國家有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活動;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活動。

第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債權投資;

(二)股權投資;

(三)融資性擔保;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基金有償使用依託專業機構開展,實行專業化管理。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産和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有償使用的組織與開展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基金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前款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包括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費、基金業務發展費以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基金有關政策文件;

(二)基金贈款項目的申報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三)基金贈款、有償使用等業務開展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並按照財政部有關基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及時識別、分析、評價和處理相關風險。

基金不得用於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房地産、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期貨等高風險金融衍生産品投資。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金有償使用情況、贈款項目開展情況和會計資料等的監督檢查,全鏈條規範基金運行管理。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基金資金使用情況和産出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及時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余、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贈款項目和有償使用項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業務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基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金使用行為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和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4日公佈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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