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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發文字號: 國科辦資〔2022〕107號   源: 科技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8日
  • 標       題: 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 發文字號:國科辦資〔2022〕107號
  • 來       源:科技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科技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28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科辦資〔2022〕1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國發〔2014〕6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要求,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以下簡稱“三部門”)決定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工作的統籌協調,防止重復分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加強統籌協同。進一步強化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銜接協同,優化科技資源配置,避免重復申報和重復資助,增強創新鏈整體效能,全面支撐科技自立自強,推動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突出績效導向。進一步強化創新質量和貢獻導向,各相關單位不以承擔科研項目和經費多少作為評價科研人員的標準,推動項目管理更加科學合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解決實際問題。

——營造良好生態。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科學合理界定聯合審查範圍,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潛心科研、拼搏創新的良好學術生態。

二、實施範圍

為進一步加強宏觀統籌,自2023年1月1日起,以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在立項過程中要建立聯合審查機制,避免重復申報,確保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投入研發工作。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國際合作類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

——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基礎科學中心項目(限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成員)、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限部門推薦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主要參與者)。

三、具體規定

科研人員和項目管理機構在申請或受理項目時,按以下規定和要求執行。

1.項目管理機構在受理相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請時,對項目(課題)負責人等人員進行聯合審查,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的項目(課題)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當年執行期滿的項目(課題)不計入統計範圍。

為更好加強統籌,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含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製專項項目)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基礎科研條件與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研發”重點專項(科學儀器方向)項目(課題)原則上不得超過1項。

2.在申請相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前,有關單位或科研人員可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相關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項目情況,確保符合相關限項要求。

3.項目申報截止進入形式審查階段,項目管理機構首先審核相關人員是否滿足所申請項目單獨規定的限項要求。在此基礎上,再對相關人員進行聯合審查。

4.對於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按形式審查不通過處理,不進入後續環節。對於已完成評審立項程序的項目申請,項目管理機構要及時向相關項目(課題)負責人反饋評審結果,並在管理系統中同步更新其申請和承擔項目的有關信息,確保科研人員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參與後續其他項目的申請。

5.對於通過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違法違規手段,惡意規避聯合限項並通過審查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19號令)有關規定處理。

為進一步強化各類科技計劃的統籌實施,三部門將開展聯合查重工作,堅持各類科技計劃定位,不斷優化佈局、加強銜接,避免重復部署,全面提高國家科技計劃資金的配置效率,提升財政科技投入效能。

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科辦資〔2022〕1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國發〔2014〕6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要求,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以下簡稱“三部門”)決定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工作的統籌協調,防止重復分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加強統籌協同。進一步強化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銜接協同,優化科技資源配置,避免重復申報和重復資助,增強創新鏈整體效能,全面支撐科技自立自強,推動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突出績效導向。進一步強化創新質量和貢獻導向,各相關單位不以承擔科研項目和經費多少作為評價科研人員的標準,推動項目管理更加科學合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解決實際問題。

——營造良好生態。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科學合理界定聯合審查範圍,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潛心科研、拼搏創新的良好學術生態。

二、實施範圍

為進一步加強宏觀統籌,自2023年1月1日起,以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在立項過程中要建立聯合審查機制,避免重復申報,確保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投入研發工作。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國際合作類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

——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基礎科學中心項目(限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成員)、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限部門推薦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主要參與者)。

三、具體規定

科研人員和項目管理機構在申請或受理項目時,按以下規定和要求執行。

1.項目管理機構在受理相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請時,對項目(課題)負責人等人員進行聯合審查,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的項目(課題)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當年執行期滿的項目(課題)不計入統計範圍。

為更好加強統籌,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含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製專項項目)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基礎科研條件與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研發”重點專項(科學儀器方向)項目(課題)原則上不得超過1項。

2.在申請相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前,有關單位或科研人員可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相關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項目情況,確保符合相關限項要求。

3.項目申報截止進入形式審查階段,項目管理機構首先審核相關人員是否滿足所申請項目單獨規定的限項要求。在此基礎上,再對相關人員進行聯合審查。

4.對於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按形式審查不通過處理,不進入後續環節。對於已完成評審立項程序的項目申請,項目管理機構要及時向相關項目(課題)負責人反饋評審結果,並在管理系統中同步更新其申請和承擔項目的有關信息,確保科研人員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參與後續其他項目的申請。

5.對於通過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違法違規手段,惡意規避聯合限項並通過審查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19號令)有關規定處理。

為進一步強化各類科技計劃的統籌實施,三部門將開展聯合查重工作,堅持各類科技計劃定位,不斷優化佈局、加強銜接,避免重復部署,全面提高國家科技計劃資金的配置效率,提升財政科技投入效能。

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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