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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的公告 發文機關: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2022年第28號   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6日
  • 標       題: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的公告
  • 發文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2022年第28號
  • 來       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6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的公告
2022年第28號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現就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措施

(一)實施分類管理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實施分類管理,分為高風險領域和低風險領域。申請從事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項目的認證業務,實行優化審批服務;申請從事其他領域的認證業務,申請人自願選擇告知承諾或優化審批服務。詳見《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附件1)。

(二)簡化材料,壓縮時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則,進一步細化審批條件,精簡審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詳見《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附件2)。

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申請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三)實施現場核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制定《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詳見附件3)。加強對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後履行承諾的現場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未履行承諾和不實承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一)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作為認證監管的基本手段。根據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制定差異化監管措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

(二)強化認證行業信用監管

推進各類檢查結果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共享,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失信約束,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行業禁入制度。完善認證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和信用修復機制。

(三)加強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追溯機制

運用信息化和大數據手段對認證關鍵環節進行風險監測,積極探索智慧監管方式,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依法依規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及時發佈認證風險預警和風險追溯結果,確保不出現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三、其他事項

(一)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市場監管總局適時調整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及相應的審批條件細化要求並進行公佈。

(二)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關於自願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認監委2016年第24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7號公告)同時廢止。

(三) 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受理的認證機構資質申請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2.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3.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8月6日

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附件2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一、取得法人資格

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申請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商業辦公場所,不允許以民用住宅作為固定辦公場所。辦公場所的地址應當與法人證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辦公場所為租賃性質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應當不低於一年。辦公場所為自有房産,應當提交自有房産證明。

申請者應當具有開展認證活動所必需的設備(硬體和軟體)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訊或信息系統),包括産品儲存室、檔案保管設施、認證業務處理系統、證書印製設施、認證人員培訓設施以及工作人員的桌椅、文件櫃、電腦、電話等基本辦公設施,必要時還需具備産品檢驗檢測實驗室。辦公場所和設施與申請者開展業務範圍的規模相適應。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中的註冊資本/開辦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以其他幣種註冊的,按匯率換算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申請者的出資方應當符合相關資信要求。

由於認證機構公正性的要求,出資方不能對認證業務的公正性、獨立性産生衝突或影響。如出資方在其他認證機構任職時,應提供認證機構的知情同意證明,同時,出資方不得從事認證諮詢活動。自然人投資方個人資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

四、有符合認證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請管理體系認證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標準的其他相關要求,以確保持續具有開展管理體系認證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申請一般工業産品自願性認證和服務認證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

申請食品農産品自願性認證的,需建立“産品認證/01農林(牧)漁;中藥”和/或“産品認證/03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和/或“管理體系認證06食品農産品管理體系”的認證實施規則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第1部分:要求》。

4.1組織結構及相應職責

4.1.1申請者的組織結構,管理層和其他認證人員及相關委員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應當形成正式文件。

4.1.2保證公正性的委員會的産生、代表的利益方、責任和權利、成員能力、運行規則應當形成正式文件。

4.2公正性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編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確保獨立、公正、客觀地開展認證活動,並防止發生由於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而導致的損害公正性的行為。申請者應當有文件證明其已識別所有相關利益方對其公正性的影響,並能採取明確可行的控制措施,並建立制度進行管理。公正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4.2.1經營範圍中是否含有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産生影響的産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4.2.2是否有可能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係。

4.2.3接受的資助是否有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産生影響。

4.2.4是否有可能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産、管理方面的利益關係。

4.2.5法人出資者是否為認證諮詢機構、産品生産企業、營銷平臺、行業協會以及相關競爭性較強行業的企業。

4.3認證風險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能證明已對認證活動引發的風險進行了評估,並對各個活動領域和運作地域的業務引發的責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險或儲備金)。

4.4人員管理的相關要求

申請者應制定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對影響認證活動的各類人員的選擇條件、聘用程序、培訓程序、能力準則和能力評價準則及評價考核方法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認證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符合要求。

申請者應當明確規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

4.5高級管理人員

申請者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相關規定要求,熟悉認證機構運作基本要求,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4.5.1申請者應當制定文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聘用、考核以及相關的責任義務等管理要求。

4.5.2申請者應當明示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無認證認可行業的不良從業記錄。

4.5.3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證實性材料應包含:學歷、工作經歷、與認證認可相關的工作經歷、培訓經歷、評價結論等內容。

4.6認證過程的管理要求

申請者應當制定程序、制度等文件對認證活動實施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以保證認證活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應當包括申請評審、審核方案的制定、抽樣方案、審核計劃、審核實施、審核報告、認證決定、監督、再認證以及暫停、登出、撤銷或縮小認證範圍等程序。

4.7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制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規定,明確認證證書載明的內容、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規定以及誤用或未按照規定使用時應當採取的措施。

認證證書樣本應當符合認證認可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並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基本信息的方式。

4.8其他內部管理規定

申請者應當制定申訴投訴、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記錄管理、分支或派出機構管理、內審和管理評審、信息公開、保密等內部管理制度要求。

應當制定對認證規則備案、認證業務信息備案、認證機構信息報送等規定的執行程序。

五、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5.1認證機構應當具備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5.2專職認證人員應全面覆蓋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申請評審人員、認證審核方案管理人員、認證審核人員(擬從事管理體系認證審核、産品認證檢查、服務認證審查的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等。

5.3“專職”是指認證人員應能夠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3.1與申請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申請者、申請者分支機構或申請者委託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5.3.2申請者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註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申請者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

5.3.3申請者的出資方為事業單位時,由出資方任命在申請機構任職的事業編制人員。由申請者的出資方提供事業編制證明。

5.4“相應領域”是指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與申請領域相適應的素質和能力,具體如下:

5.4.1通用要求

教育經歷: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相應專業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為準。

工作及專業工作經歷:滿足相應領域專業要求,研究生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2年全職工作經歷(含至少1年專業工作經歷或取得所在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大學本科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5年全職工作經歷(含至少2年專業工作經歷或取得所在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大專學歷應具有至少6年全職工作經歷(含至少4年專業工作經歷或取得所在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專業工作經歷從取得學歷後算起。

5.4.2相應領域專業要求

I 管理體系認證

管理體系認證領域的認證申請評審人員、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審核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I-1質量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掌握以下質量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常用統計技術方法和應用;測量/計量知識以及對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管理要求;標準化知識: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要求等;顧客滿意的監視和測量、投訴處理、行為規範、爭議解決的知識;質量計劃;質量管理體系自我評價方法;卓越績效模式;持續成功(GB/T 19004);風險管理知識和方法。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産品和服務的設計、生産、技術、檢測、質量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I-2 環境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掌握以下環境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和理念:清潔生産和生命週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氣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固體廢物基本分類、危險廢物的基本分類,理解固體廢物的處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噪聲的分類,理解資源能源消耗及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生産過程環境管理、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和環境規劃、清潔生産審計、節能減排、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I-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掌握以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

——掌握特定專業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方法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目的、意圖和基本概念;

(注:特定專業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技術是指可用於特定生産運行和活動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例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類型與影響分析(FMEA)、故障樹分析(FAT)等。

——掌握特種設備的概念、分類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特種設備管理的通用要求。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安全生産管理、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安全評價、安全工程技術、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I-4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信息安全管理相關專業知識包括:

掌握網絡結構與通信基礎、數據安全、載體安全、環境安全、邊界安全、應用安全等相關技術;掌握與組織業務活動相關的知識,例如:流程、資産、風險、安全要求、控制措施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和信息技術在業務活動中的特定應用等方面的知識;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相關工具、方法。

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相關專業知識包括:

掌握數據處理服務、軟體開發和部署服務、測試服務、集成服務、IT運維服務和租賃服務;掌握網絡與通訊、操作系統、數據系統、數據庫、基線、配置庫、軟體開發、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運維、支持性基礎設施、機房環境、信息安全、雲基礎、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智慧樓宇、各行業典型信息系統等。了解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相關工具、方法,例如:運行維護管理平臺、事件管理工具、監視和測量工具。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信息安全相關專業包括信息安全、密碼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應用、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人工智慧、計算數學與應用數學、自動化、通信、電氣等相關的專業;信息技術服務相關專業包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技術應用、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人工智慧、信息安全、密碼學、計算數學。

II 産品認證(除01和03認證領域)

從事産品認證的人員專業工作經歷為從事所申請産品領域生産設計、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標準制修訂工作。

III 食品農産品認證

食品農産品相關專業包括:(專科、本科)0703化學類、0707海洋科學類、0710生物科學類、0813化工與制藥類、0816紡織類、0817輕工類、0823農業工程類、0824林業工程類、0825環境科學與工程類、0826生物醫學工程類、0827食品科學與工程類、09農學、1004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1008中藥學類;(研究生)0703化學、0707海洋科學、0710生物學、0713生態學、0817化學工程與技術、0821紡織科學與工程、0822輕工技術與工程、0828農業工程、0829林業工程、0830環境科學與工程、0831生物醫學工程、0832食品科學與工程、0836生物工程、09農學、1004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1007藥學、1008中藥學。

IV 服務認證

申請住宿服務;食品和飲料服務、郵政和速遞服務、電力分配服務;通過主要管道的燃氣和水分分配服務、金融仲介、保險和輔助服務、科學研究服務、電信服務;信息檢索和提供服務、教育服務、衛生和醫療保健服務、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應當至少有50%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並取得學位。

對於專職認證人員為非相關專業時,應至少具備與從事的認證領域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服務認證領域專業經歷為從事所申請領域專業技術、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標準制修訂工作。僅有審核經歷不能認定為專業工作經歷。

5.5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具備的能力

5.5.1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

具有相應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熟悉相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5.5.2認證申請評審人員

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相應認證領域劃分並能正確判斷認證委託人委託的認證領域和專業;熟悉本機構相應領域專業資源配備情況。

5.5.3認證審核方案管理人員

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能夠識別各認證領域的專業特點;能夠根據認證客戶的業務/産品/過程/組織結構的知識和信息識別其對審核方案,特別是對審核組的能力要求;熟悉本機構相應領域專業資源配備情況。

5.5.4認證審核人員

具有與認證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理解和掌握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審核原則、實踐和技巧;了解企業管理和組織運作相關知識,了解認證機構認證管理過程要求,完全能夠按照認證機構的程序和過程開展工作。

5.5.5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

具有與認證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審核原則、實踐和技巧;了解認證機構認證管理過程要求。

5.5.6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

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能夠識別各認證領域的專業特點;熟悉認證流程及認證過程各階段的專業管理要求;掌握專業能力評定要求;熟悉各類認證人員的能力準則,能正確選擇對認證人員能力評價的方法,並能基於已有的證據準確判定受評價人員的能力與準則的符合性。

5.6專職認證人員能力評價

5.6.1申請者應根據建立的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準則,從認證人員專業能力需求、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等方面評價認證人員的專業能力。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應全面覆蓋專職認證人員。

5.6.2評價結果證實性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被評價者的學歷、與所評價專業相關的工作經歷、認證認可經歷、培訓經歷以及其他可支撐評價結論的信息以及評價結論,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應符合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 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等認證認可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認證機構自身的人員管理程序。

六、其他要求

6.1申請從事産品認證活動的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産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對所申請的産品認證領域具備自有或簽約檢測資源,檢測機構應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檢測機構能力範圍應能覆蓋認證機構所申請的具體産品。

6.2申請從事産品認證(01和03認證領域)活動的機構,還應當具備食品農産品的科研、檢測、推廣、行業管理等任一背景。

6.3從事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或者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行的認證制度還應當滿足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或者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佈的有關部門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中列明的要求。

6.4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應當提供中文版的申請材料,並附上申請人對中文版內容負法律責任的聲明。

附件3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認證市場營商環境,完善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稱資質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所需條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請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由資質審批部門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資質審批部門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新設立認證機構;

(二)擴大認證業務範圍。

申請機構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認證機構資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資質審批部門負責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工作,依據認證領域風險確定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認證領域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審批事項,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認證機構資質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申請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方式;

(四)申請機構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 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認證機構資質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三)能夠持續符合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並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能夠提交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相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五)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機構資質審批事項,應當由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

第八條 申請機構可以通過登錄網上審批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審批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資質審批部門不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作出許可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認證機構批准書。

第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准予資質許可後兩個月內,對認證機構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工作由資質審批部門統一組織安排,可委託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存在不予配合和協助,拒絕、隱瞞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情形的,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不能持續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的,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現場核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資質的,按照相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並予以公佈。該機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此前出具的相關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並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被撤銷行政許可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的認證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資質審批部門建立申請機構信用監管機制。資質審批部門發現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應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相關失信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本機構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本機構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三)本機構能夠持續符合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並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告知的相關材料,相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五)本機構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的公告
2022年第28號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現就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措施

(一)實施分類管理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實施分類管理,分為高風險領域和低風險領域。申請從事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項目的認證業務,實行優化審批服務;申請從事其他領域的認證業務,申請人自願選擇告知承諾或優化審批服務。詳見《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附件1)。

(二)簡化材料,壓縮時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則,進一步細化審批條件,精簡審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詳見《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附件2)。

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申請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三)實施現場核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制定《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詳見附件3)。加強對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後履行承諾的現場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未履行承諾和不實承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一)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作為認證監管的基本手段。根據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制定差異化監管措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

(二)強化認證行業信用監管

推進各類檢查結果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共享,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失信約束,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行業禁入制度。完善認證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和信用修復機制。

(三)加強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追溯機制

運用信息化和大數據手段對認證關鍵環節進行風險監測,積極探索智慧監管方式,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依法依規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及時發佈認證風險預警和風險追溯結果,確保不出現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三、其他事項

(一)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市場監管總局適時調整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及相應的審批條件細化要求並進行公佈。

(二)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關於自願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認監委2016年第24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7號公告)同時廢止。

(三) 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受理的認證機構資質申請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2.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3.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8月6日

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附件2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一、取得法人資格

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申請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商業辦公場所,不允許以民用住宅作為固定辦公場所。辦公場所的地址應當與法人證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辦公場所為租賃性質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應當不低於一年。辦公場所為自有房産,應當提交自有房産證明。

申請者應當具有開展認證活動所必需的設備(硬體和軟體)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訊或信息系統),包括産品儲存室、檔案保管設施、認證業務處理系統、證書印製設施、認證人員培訓設施以及工作人員的桌椅、文件櫃、電腦、電話等基本辦公設施,必要時還需具備産品檢驗檢測實驗室。辦公場所和設施與申請者開展業務範圍的規模相適應。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中的註冊資本/開辦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以其他幣種註冊的,按匯率換算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申請者的出資方應當符合相關資信要求。

由於認證機構公正性的要求,出資方不能對認證業務的公正性、獨立性産生衝突或影響。如出資方在其他認證機構任職時,應提供認證機構的知情同意證明,同時,出資方不得從事認證諮詢活動。自然人投資方個人資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

四、有符合認證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請管理體系認證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標準的其他相關要求,以確保持續具有開展管理體系認證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申請一般工業産品自願性認證和服務認證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

申請食品農産品自願性認證的,需建立“産品認證/01農林(牧)漁;中藥”和/或“産品認證/03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和/或“管理體系認證06食品農産品管理體系”的認證實施規則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第1部分:要求》。

4.1組織結構及相應職責

4.1.1申請者的組織結構,管理層和其他認證人員及相關委員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應當形成正式文件。

4.1.2保證公正性的委員會的産生、代表的利益方、責任和權利、成員能力、運行規則應當形成正式文件。

4.2公正性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編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確保獨立、公正、客觀地開展認證活動,並防止發生由於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而導致的損害公正性的行為。申請者應當有文件證明其已識別所有相關利益方對其公正性的影響,並能採取明確可行的控制措施,並建立制度進行管理。公正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4.2.1經營範圍中是否含有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産生影響的産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4.2.2是否有可能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係。

4.2.3接受的資助是否有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産生影響。

4.2.4是否有可能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産、管理方面的利益關係。

4.2.5法人出資者是否為認證諮詢機構、産品生産企業、營銷平臺、行業協會以及相關競爭性較強行業的企業。

4.3認證風險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能證明已對認證活動引發的風險進行了評估,並對各個活動領域和運作地域的業務引發的責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險或儲備金)。

4.4人員管理的相關要求

申請者應制定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對影響認證活動的各類人員的選擇條件、聘用程序、培訓程序、能力準則和能力評價準則及評價考核方法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認證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符合要求。

申請者應當明確規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

4.5高級管理人員

申請者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相關規定要求,熟悉認證機構運作基本要求,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4.5.1申請者應當制定文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聘用、考核以及相關的責任義務等管理要求。

4.5.2申請者應當明示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無認證認可行業的不良從業記錄。

4.5.3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證實性材料應包含:學歷、工作經歷、與認證認可相關的工作經歷、培訓經歷、評價結論等內容。

4.6認證過程的管理要求

申請者應當制定程序、制度等文件對認證活動實施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以保證認證活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應當包括申請評審、審核方案的制定、抽樣方案、審核計劃、審核實施、審核報告、認證決定、監督、再認證以及暫停、登出、撤銷或縮小認證範圍等程序。

4.7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制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規定,明確認證證書載明的內容、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規定以及誤用或未按照規定使用時應當採取的措施。

認證證書樣本應當符合認證認可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並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基本信息的方式。

4.8其他內部管理規定

申請者應當制定申訴投訴、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記錄管理、分支或派出機構管理、內審和管理評審、信息公開、保密等內部管理制度要求。

應當制定對認證規則備案、認證業務信息備案、認證機構信息報送等規定的執行程序。

五、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5.1認證機構應當具備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5.2專職認證人員應全面覆蓋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申請評審人員、認證審核方案管理人員、認證審核人員(擬從事管理體系認證審核、産品認證檢查、服務認證審查的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等。

5.3“專職”是指認證人員應能夠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3.1與申請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申請者、申請者分支機構或申請者委託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5.3.2申請者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註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申請者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

5.3.3申請者的出資方為事業單位時,由出資方任命在申請機構任職的事業編制人員。由申請者的出資方提供事業編制證明。

5.4“相應領域”是指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與申請領域相適應的素質和能力,具體如下:

5.4.1通用要求

教育經歷: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相應專業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為準。

工作及專業工作經歷:滿足相應領域專業要求,研究生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2年全職工作經歷(含至少1年專業工作經歷或取得所在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大學本科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5年全職工作經歷(含至少2年專業工作經歷或取得所在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大專學歷應具有至少6年全職工作經歷(含至少4年專業工作經歷或取得所在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專業工作經歷從取得學歷後算起。

5.4.2相應領域專業要求

I 管理體系認證

管理體系認證領域的認證申請評審人員、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審核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I-1質量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掌握以下質量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常用統計技術方法和應用;測量/計量知識以及對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管理要求;標準化知識: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要求等;顧客滿意的監視和測量、投訴處理、行為規範、爭議解決的知識;質量計劃;質量管理體系自我評價方法;卓越績效模式;持續成功(GB/T 19004);風險管理知識和方法。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産品和服務的設計、生産、技術、檢測、質量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I-2 環境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掌握以下環境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和理念:清潔生産和生命週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氣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固體廢物基本分類、危險廢物的基本分類,理解固體廢物的處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噪聲的分類,理解資源能源消耗及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生産過程環境管理、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和環境規劃、清潔生産審計、節能減排、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I-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掌握以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

——掌握特定專業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方法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目的、意圖和基本概念;

(注:特定專業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技術是指可用於特定生産運行和活動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例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類型與影響分析(FMEA)、故障樹分析(FAT)等。

——掌握特種設備的概念、分類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特種設備管理的通用要求。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安全生産管理、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安全評價、安全工程技術、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I-4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a.專業知識

信息安全管理相關專業知識包括:

掌握網絡結構與通信基礎、數據安全、載體安全、環境安全、邊界安全、應用安全等相關技術;掌握與組織業務活動相關的知識,例如:流程、資産、風險、安全要求、控制措施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和信息技術在業務活動中的特定應用等方面的知識;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相關工具、方法。

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相關專業知識包括:

掌握數據處理服務、軟體開發和部署服務、測試服務、集成服務、IT運維服務和租賃服務;掌握網絡與通訊、操作系統、數據系統、數據庫、基線、配置庫、軟體開發、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運維、支持性基礎設施、機房環境、信息安全、雲基礎、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智慧樓宇、各行業典型信息系統等。了解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相關工具、方法,例如:運行維護管理平臺、事件管理工具、監視和測量工具。

b.工作經歷

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信息安全相關專業包括信息安全、密碼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應用、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人工智慧、計算數學與應用數學、自動化、通信、電氣等相關的專業;信息技術服務相關專業包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技術應用、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人工智慧、信息安全、密碼學、計算數學。

II 産品認證(除01和03認證領域)

從事産品認證的人員專業工作經歷為從事所申請産品領域生産設計、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標準制修訂工作。

III 食品農産品認證

食品農産品相關專業包括:(專科、本科)0703化學類、0707海洋科學類、0710生物科學類、0813化工與制藥類、0816紡織類、0817輕工類、0823農業工程類、0824林業工程類、0825環境科學與工程類、0826生物醫學工程類、0827食品科學與工程類、09農學、1004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1008中藥學類;(研究生)0703化學、0707海洋科學、0710生物學、0713生態學、0817化學工程與技術、0821紡織科學與工程、0822輕工技術與工程、0828農業工程、0829林業工程、0830環境科學與工程、0831生物醫學工程、0832食品科學與工程、0836生物工程、09農學、1004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1007藥學、1008中藥學。

IV 服務認證

申請住宿服務;食品和飲料服務、郵政和速遞服務、電力分配服務;通過主要管道的燃氣和水分分配服務、金融仲介、保險和輔助服務、科學研究服務、電信服務;信息檢索和提供服務、教育服務、衛生和醫療保健服務、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應當至少有50%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並取得學位。

對於專職認證人員為非相關專業時,應至少具備與從事的認證領域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服務認證領域專業經歷為從事所申請領域專業技術、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標準制修訂工作。僅有審核經歷不能認定為專業工作經歷。

5.5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具備的能力

5.5.1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

具有相應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熟悉相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5.5.2認證申請評審人員

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相應認證領域劃分並能正確判斷認證委託人委託的認證領域和專業;熟悉本機構相應領域專業資源配備情況。

5.5.3認證審核方案管理人員

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能夠識別各認證領域的專業特點;能夠根據認證客戶的業務/産品/過程/組織結構的知識和信息識別其對審核方案,特別是對審核組的能力要求;熟悉本機構相應領域專業資源配備情況。

5.5.4認證審核人員

具有與認證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理解和掌握認證依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審核原則、實踐和技巧;了解企業管理和組織運作相關知識,了解認證機構認證管理過程要求,完全能夠按照認證機構的程序和過程開展工作。

5.5.5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

具有與認證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審核原則、實踐和技巧;了解認證機構認證管理過程要求。

5.5.6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

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能夠識別各認證領域的專業特點;熟悉認證流程及認證過程各階段的專業管理要求;掌握專業能力評定要求;熟悉各類認證人員的能力準則,能正確選擇對認證人員能力評價的方法,並能基於已有的證據準確判定受評價人員的能力與準則的符合性。

5.6專職認證人員能力評價

5.6.1申請者應根據建立的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準則,從認證人員專業能力需求、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等方面評價認證人員的專業能力。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應全面覆蓋專職認證人員。

5.6.2評價結果證實性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被評價者的學歷、與所評價專業相關的工作經歷、認證認可經歷、培訓經歷以及其他可支撐評價結論的信息以及評價結論,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應符合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 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等認證認可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認證機構自身的人員管理程序。

六、其他要求

6.1申請從事産品認證活動的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産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對所申請的産品認證領域具備自有或簽約檢測資源,檢測機構應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檢測機構能力範圍應能覆蓋認證機構所申請的具體産品。

6.2申請從事産品認證(01和03認證領域)活動的機構,還應當具備食品農産品的科研、檢測、推廣、行業管理等任一背景。

6.3從事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或者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行的認證制度還應當滿足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或者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佈的有關部門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中列明的要求。

6.4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應當提供中文版的申請材料,並附上申請人對中文版內容負法律責任的聲明。

附件3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認證市場營商環境,完善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稱資質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所需條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請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由資質審批部門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資質審批部門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新設立認證機構;

(二)擴大認證業務範圍。

申請機構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認證機構資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資質審批部門負責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工作,依據認證領域風險確定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認證領域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審批事項,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認證機構資質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申請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方式;

(四)申請機構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 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認證機構資質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三)能夠持續符合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並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能夠提交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相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五)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機構資質審批事項,應當由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

第八條 申請機構可以通過登錄網上審批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審批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資質審批部門不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作出許可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認證機構批准書。

第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准予資質許可後兩個月內,對認證機構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工作由資質審批部門統一組織安排,可委託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存在不予配合和協助,拒絕、隱瞞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情形的,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不能持續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的,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現場核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資質的,按照相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並予以公佈。該機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此前出具的相關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並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被撤銷行政許可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的認證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資質審批部門建立申請機構信用監管機制。資質審批部門發現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應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相關失信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本機構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本機構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三)本機構能夠持續符合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並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告知的相關材料,相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五)本機構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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