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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的通知 發文機關: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商辦消費函〔2022〕239號   源: 商務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國內貿易(含供銷)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 標       題: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商辦消費函〔2022〕239號
  • 來       源:商務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國內貿易(含供銷)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6日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的通知
商辦消費函〔2022〕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公安廳(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部署,落實《商務部等17部門關於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2〕92號)要求,進一步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促進二手車流通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要求,依託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統籌做好轄區內二手車銷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備案管理工作,及時通過應用系統確認並上傳備案信息。備案企業應如實填報企業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場所等經營內容信息。對涉及地方備案有關改革事項的,要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完成銷售企業、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備案信息更新工作,對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商務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將已備案企業信息推送給公安部等部門;對後續完成備案的,商務部及時推送備案企業信息。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督促、指導已備案的銷售企業和交易市場,按要求通過應用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相關經營信息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一併做好轄區內新車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管理工作,通過應用系統設置操作權限,並及時確認備案企業信息。

二、規範經銷小客車登記簽注管理。已備案銷售企業辦理待銷售的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以下簡稱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時,公安交管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臨時行駛車號牌上簽注“二手車待銷售”字樣,便於按照“庫存商品”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對異地交易登記的二手小客車,在辦理機動車轉入時一併簽注。對未備案的銷售企業或者已備案銷售企業自用車輛申請登記的,仍按原規定辦理,核發機動車號牌,不予簽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辦理。對已備案銷售企業,其營業執照及公章影像在應用系統備案的,辦理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時,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無需再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對已備案銷售企業辦理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的,公安交管部門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不超過30日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再製作發放機動車號牌;對已備案銷售企業自願申領機動車號牌的,按原規定辦理。提供“交管12123”APP車主查詢、出示車輛抵押登記信息服務,便利二手車交易登記管理。鼓勵具備條件的銷售企業、交易市場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提供交易、開票、登記等“一站式”服務。

四、規範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二手小客車待售期間申領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僅用於車輛檢驗、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駛時使用,銷售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按規定粘貼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嚴禁用於出借、租賃等其他無關用途。二手小客車在同一企業待銷售期間,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3次,對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超過3次或者二手小客車超過1年未出售的,銷售企業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公安交管部門不再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已備案銷售企業應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對汽車限購地區,已備案銷售企業辦理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的,不佔用購車指標。嚴禁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等利用多次轉讓方式長期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同一二手小客車在銷售企業之間交易登記超過2次的,不再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

五、加強二手車有關經營行為監管。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有關規定,不得對外地轉入的二手車違規增設檢測等要求。銷售企業、交易市場應當認真核對交易雙方和車輛的相關信息及憑證,嚴格按照二手車流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開展經營活動,開具二手車交易發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銷售企業、交易市場的執法檢查力度和頻次,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監管,對符合轉讓登記條件的,指導其規範便捷協助辦理登記業務;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待銷售二手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規定,嚴格臨時行駛車號牌發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務、公安等部門要立足本部門職能,加強協同監管,對未按規定要求備案、報送相關交易信息、核對交易雙方和車輛相關信息及憑證、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申領機動車號牌的企業,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商務主管部門在試點示範等工作中予以限制,並可採取警示提醒、告誡約談等方式處置;公安交管部門對違規企業辦理轉讓登記的,不予單獨簽注管理、不予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

各地商務、公安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優化管理服務,確保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各地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商務部、公安部。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22年9月6日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的通知
商辦消費函〔2022〕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公安廳(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部署,落實《商務部等17部門關於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2〕92號)要求,進一步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促進二手車流通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要求,依託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統籌做好轄區內二手車銷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備案管理工作,及時通過應用系統確認並上傳備案信息。備案企業應如實填報企業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場所等經營內容信息。對涉及地方備案有關改革事項的,要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完成銷售企業、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備案信息更新工作,對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商務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將已備案企業信息推送給公安部等部門;對後續完成備案的,商務部及時推送備案企業信息。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督促、指導已備案的銷售企業和交易市場,按要求通過應用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相關經營信息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一併做好轄區內新車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管理工作,通過應用系統設置操作權限,並及時確認備案企業信息。

二、規範經銷小客車登記簽注管理。已備案銷售企業辦理待銷售的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以下簡稱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時,公安交管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臨時行駛車號牌上簽注“二手車待銷售”字樣,便於按照“庫存商品”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對異地交易登記的二手小客車,在辦理機動車轉入時一併簽注。對未備案的銷售企業或者已備案銷售企業自用車輛申請登記的,仍按原規定辦理,核發機動車號牌,不予簽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辦理。對已備案銷售企業,其營業執照及公章影像在應用系統備案的,辦理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時,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無需再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對已備案銷售企業辦理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的,公安交管部門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不超過30日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再製作發放機動車號牌;對已備案銷售企業自願申領機動車號牌的,按原規定辦理。提供“交管12123”APP車主查詢、出示車輛抵押登記信息服務,便利二手車交易登記管理。鼓勵具備條件的銷售企業、交易市場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提供交易、開票、登記等“一站式”服務。

四、規範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二手小客車待售期間申領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僅用於車輛檢驗、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駛時使用,銷售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按規定粘貼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嚴禁用於出借、租賃等其他無關用途。二手小客車在同一企業待銷售期間,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3次,對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超過3次或者二手小客車超過1年未出售的,銷售企業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公安交管部門不再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已備案銷售企業應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對汽車限購地區,已備案銷售企業辦理二手小客車轉讓登記、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的,不佔用購車指標。嚴禁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等利用多次轉讓方式長期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同一二手小客車在銷售企業之間交易登記超過2次的,不再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

五、加強二手車有關經營行為監管。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有關規定,不得對外地轉入的二手車違規增設檢測等要求。銷售企業、交易市場應當認真核對交易雙方和車輛的相關信息及憑證,嚴格按照二手車流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開展經營活動,開具二手車交易發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銷售企業、交易市場的執法檢查力度和頻次,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監管,對符合轉讓登記條件的,指導其規範便捷協助辦理登記業務;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待銷售二手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規定,嚴格臨時行駛車號牌發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務、公安等部門要立足本部門職能,加強協同監管,對未按規定要求備案、報送相關交易信息、核對交易雙方和車輛相關信息及憑證、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申領機動車號牌的企業,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商務主管部門在試點示範等工作中予以限制,並可採取警示提醒、告誡約談等方式處置;公安交管部門對違規企業辦理轉讓登記的,不予單獨簽注管理、不予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

各地商務、公安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優化管理服務,確保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各地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商務部、公安部。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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