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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藥監局綜合司
發文字號: 藥監綜械管〔2022〕78號   源: 藥監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7日
  • 標       題: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藥監局綜合司
  • 發文字號:藥監綜械管〔2022〕78號
  • 來       源:藥監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7日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藥監綜械管〔202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監管工作,科學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依法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推動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水平實現新提升,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按照“風險分級、科學監管,全面覆蓋、動態調整,落實責任、提升效能”的原則,開展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夯實各級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管模式,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械安全。

二、開展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

(一)落實生産分級監管職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工作,制定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按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二)結合實際確定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産品風險程度制定並動態調整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見附件1);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分析本行政區域同類産品註冊數量、市場佔有率、生産質量管理總體水平和風險會商情況等因素,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目錄進行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對於跨區域委託生産的醫療器械註冊人,由註冊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研究確定其産品是否納入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三)制定分級監管細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産業發展、企業質量管理狀況和監管資源配備情況,制定並印發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細化規定,明確監管級別劃分原則,以及對不同監管級別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的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

監管級別劃分和檢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

對風險程度高的企業實施四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産品,以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差、有嚴重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實施三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除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以外第三類醫療器械,以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較差、有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一般的企業實施二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除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以外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企業實施一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第一類醫療器械的企業。

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照最高級別進行監管。

一般情況下,對實施四級監管的企業,每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實施三級監管的,每年檢查不少於一次,其中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實施二級監管的,原則上每兩年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實施一級監管的,原則上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新增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在生産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開展現場檢查,必要時對生産地址變更或者生産範圍增加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産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監督檢查可以與産品註冊體系核查、生産許可變更或者延續現場核查等相結合,提高監管效能。

全項目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生産質量管理規範及相應附錄,對監管對象開展的覆蓋全部適用項目的檢查。對委託生産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開展的全項目檢查,應當包括對受託生産企業相應生産活動的檢查。

(四)動態調整監管級別。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細化規定,結合監督檢查、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産品召回、投訴舉報和案件查辦等情況,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風險程度進行科學研判,確定監管級別並告知企業。對於當年內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新增高風險産品、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産品、創新産品等情況,應當即時評估並調整其監管級別。

對於長期以來監管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於以委託生産方式或者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通道取得産品上市許可,以及跨區域委託生産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僅進行受託生産的受託生産企業,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産品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具體調整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企業整體監管信用狀況、企業數量和監管資源配比等情況確定。

(五)根據監管級別強化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監管規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頻次和覆蓋率,確定監管重點;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跟蹤檢查、有因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多種形式強化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有因檢查和專項檢查原則上採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創新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通道取得産品上市許可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及其受託生産企業,應當充分考慮創新醫療器械監管會商確定的監管風險點和監管措施;對於因停産導致質量管理體系無法持續有效運行的企業,應當跟蹤掌握相關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三、開展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

(六)落實經營分級監管職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並制定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具體工作。

對於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企業和倉庫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分別負責確定其監管級別並實施監管工作。

(七)結合實際確定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産品和産品經營風險程度,制定並動態調整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見附件2);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綜合分析産品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産品召回、質量投訴、風險會商情況等因素,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目錄進行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對於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由庫房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確定其庫存的産品是否屬於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産品。

(八)制定分級監管細化規定。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的風險程度、經營業態、質量管理水平和企業監管信用情況,結合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産品投訴狀況等因素,制定並印發分級監管細化規定,明確監管級別劃分原則,以及對不同監管級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

監管級別劃分和檢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對風險程度高的企業實施四級監管,主要包括“為其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和生産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企業和風險會商確定的重點檢查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實施三級監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産品涉及的批發企業,上年度存在行政處罰或者存在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經營企業;

對風險程度一般的企業實施二級監管,主要包括除三級、四級監管以外的經營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批發企業,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産品涉及的零售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企業實施一級監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級監管以外的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最高級別對其進行監管。

實施四級監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年組織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實施三級監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年組織檢查不少於一次,其中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實施二級監管的企業,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兩年組織檢查不少於一次,對角膜接觸鏡類和防護類産品零售企業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檢查頻次;實施一級監管的企業,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要求,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4年內達到全覆蓋。必要時,對新增經營業態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全項目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相應附錄,對經營企業開展的覆蓋全部適用項目的檢查。對“為其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和生産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企業開展的全項目檢查,應當包括對委託的經營企業的抽查。

(九)動態調整監管級別。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細化規定,在全面有效歸集醫療器械産品、企業和監管等信息的基礎上,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評估,科學研判企業風險程度,確定監管級別並告知企業。對於新增經營業態等特殊情況可以即時確定或調整企業監管級別。

對於長期以來監管信用情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異地增設庫房、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産品和疫情防控用産品經營企業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具體調整方式由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企業整體監管信用狀況、企業數量和監管資源配比等情況確定。

(十)根據監管級別強化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管級別,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重點、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和覆蓋率。檢查方式原則上應當採取突擊性監督檢查,鼓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

四、加強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在監管對象數量大幅增加、註冊人備案人制度全面實施、經營新業態層出不窮的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分級監管、提升監管效能、推進風險治理的重要意義。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部署,加強統籌協調,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健全跨區域跨層級協同監管機制,強化協作配合,加強對市、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的監督指導,上下聯動,一體推進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

(十二)加強問題處置。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嚴格依照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要求處置,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置並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於産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相關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分級管理細化規定,實現監管精準化、科學化、實效化,確保監管全覆蓋、無縫隙。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專家研判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安全形勢,分析共性問題、突出問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形成年度報告。

(十三)加強能力建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持續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檢查執法體系和稽查辦案機制,充實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加強稽查隊伍建設,創新檢查方式方法,強化檢查稽查協同和執法聯動。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查找監管能力短板,明確監管能力建設目標和建設方向,豐富監管資源,促進科學分配,助推醫療器械産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器械安全的需求。

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234號)、《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管醫療器械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235號)、《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5〕158號)和《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重點監管目錄及現場檢查重點內容》(食藥監械監〔2015〕1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2.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9月7日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藥監綜械管〔202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監管工作,科學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依法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推動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水平實現新提升,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按照“風險分級、科學監管,全面覆蓋、動態調整,落實責任、提升效能”的原則,開展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夯實各級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管模式,加強醫療器械生産經營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械安全。

二、開展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

(一)落實生産分級監管職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工作,制定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按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二)結合實際確定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産品風險程度制定並動態調整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見附件1);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分析本行政區域同類産品註冊數量、市場佔有率、生産質量管理總體水平和風險會商情況等因素,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目錄進行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對於跨區域委託生産的醫療器械註冊人,由註冊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研究確定其産品是否納入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三)制定分級監管細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産業發展、企業質量管理狀況和監管資源配備情況,制定並印發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細化規定,明確監管級別劃分原則,以及對不同監管級別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的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

監管級別劃分和檢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

對風險程度高的企業實施四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産品,以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差、有嚴重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實施三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除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以外第三類醫療器械,以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較差、有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一般的企業實施二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除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以外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企業實施一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産第一類醫療器械的企業。

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照最高級別進行監管。

一般情況下,對實施四級監管的企業,每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實施三級監管的,每年檢查不少於一次,其中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實施二級監管的,原則上每兩年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實施一級監管的,原則上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新增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在生産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開展現場檢查,必要時對生産地址變更或者生産範圍增加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産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監督檢查可以與産品註冊體系核查、生産許可變更或者延續現場核查等相結合,提高監管效能。

全項目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生産質量管理規範及相應附錄,對監管對象開展的覆蓋全部適用項目的檢查。對委託生産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開展的全項目檢查,應當包括對受託生産企業相應生産活動的檢查。

(四)動態調整監管級別。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生産分級監管細化規定,結合監督檢查、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産品召回、投訴舉報和案件查辦等情況,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風險程度進行科學研判,確定監管級別並告知企業。對於當年內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新增高風險産品、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産品、創新産品等情況,應當即時評估並調整其監管級別。

對於長期以來監管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於以委託生産方式或者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通道取得産品上市許可,以及跨區域委託生産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僅進行受託生産的受託生産企業,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産品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具體調整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企業整體監管信用狀況、企業數量和監管資源配比等情況確定。

(五)根據監管級別強化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監管規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頻次和覆蓋率,確定監管重點;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跟蹤檢查、有因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多種形式強化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有因檢查和專項檢查原則上採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創新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通道取得産品上市許可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及其受託生産企業,應當充分考慮創新醫療器械監管會商確定的監管風險點和監管措施;對於因停産導致質量管理體系無法持續有效運行的企業,應當跟蹤掌握相關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三、開展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

(六)落實經營分級監管職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並制定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具體工作。

對於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企業和倉庫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分別負責確定其監管級別並實施監管工作。

(七)結合實際確定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産品和産品經營風險程度,制定並動態調整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見附件2);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綜合分析産品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産品召回、質量投訴、風險會商情況等因素,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目錄進行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對於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由庫房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確定其庫存的産品是否屬於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産品。

(八)制定分級監管細化規定。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的風險程度、經營業態、質量管理水平和企業監管信用情況,結合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産品投訴狀況等因素,制定並印發分級監管細化規定,明確監管級別劃分原則,以及對不同監管級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

監管級別劃分和檢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對風險程度高的企業實施四級監管,主要包括“為其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和生産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企業和風險會商確定的重點檢查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實施三級監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産品涉及的批發企業,上年度存在行政處罰或者存在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經營企業;

對風險程度一般的企業實施二級監管,主要包括除三級、四級監管以外的經營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批發企業,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産品涉及的零售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企業實施一級監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級監管以外的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最高級別對其進行監管。

實施四級監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年組織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實施三級監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年組織檢查不少於一次,其中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一次;實施二級監管的企業,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兩年組織檢查不少於一次,對角膜接觸鏡類和防護類産品零售企業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檢查頻次;實施一級監管的企業,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要求,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4年內達到全覆蓋。必要時,對新增經營業態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全項目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相應附錄,對經營企業開展的覆蓋全部適用項目的檢查。對“為其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和生産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企業開展的全項目檢查,應當包括對委託的經營企業的抽查。

(九)動態調整監管級別。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細化規定,在全面有效歸集醫療器械産品、企業和監管等信息的基礎上,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評估,科學研判企業風險程度,確定監管級別並告知企業。對於新增經營業態等特殊情況可以即時確定或調整企業監管級別。

對於長期以來監管信用情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異地增設庫房、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産品和疫情防控用産品經營企業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具體調整方式由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企業整體監管信用狀況、企業數量和監管資源配比等情況確定。

(十)根據監管級別強化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管級別,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重點、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和覆蓋率。檢查方式原則上應當採取突擊性監督檢查,鼓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

四、加強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在監管對象數量大幅增加、註冊人備案人制度全面實施、經營新業態層出不窮的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分級監管、提升監管效能、推進風險治理的重要意義。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部署,加強統籌協調,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健全跨區域跨層級協同監管機制,強化協作配合,加強對市、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的監督指導,上下聯動,一體推進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分級監管工作。

(十二)加強問題處置。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嚴格依照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要求處置,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置並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於産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相關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分級管理細化規定,實現監管精準化、科學化、實效化,確保監管全覆蓋、無縫隙。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專家研判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安全形勢,分析共性問題、突出問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形成年度報告。

(十三)加強能力建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持續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檢查執法體系和稽查辦案機制,充實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加強稽查隊伍建設,創新檢查方式方法,強化檢查稽查協同和執法聯動。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查找監管能力短板,明確監管能力建設目標和建設方向,豐富監管資源,促進科學分配,助推醫療器械産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器械安全的需求。

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234號)、《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管醫療器械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235號)、《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5〕158號)和《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重點監管目錄及現場檢查重點內容》(食藥監械監〔2015〕1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醫療器械生産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2.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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