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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關於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
發文字號: 建辦城〔2022〕41號   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 標       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關於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
  • 發文字號:建辦城〔2022〕41號
  • 來       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關於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辦城〔2022〕4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務局、發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門,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系統加強城市供水工作,推動城市供水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較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體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應急體系。

二、推進供水設施改造

(一)升級改造水廠工藝。

各地要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要求,開展水廠凈水工藝和出水水質達標能力復核。需要改造的,要按照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衛生規範要求有序實施升級改造。要重點關注感官指標、消毒副産物指標、新增指標、限值加嚴指標以及水源水質潛在風險指標,當水源水質不能穩定達標或存在臭和味等不在水源水質標準內但會影響供水達標的物質時,應協調相關部門調整水源或根據需要增加預處理或深度處理工藝。

(二)加強供水管網建設與改造。

新建供水管網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規劃建設,採用先進適用、質量可靠、符合衛生規範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藝,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無防腐內襯的灰口鑄鐵管道等,確保建設質量。編制本地區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漏損嚴重的劣質管材管道,運行年限滿30年、存在安全隱患的其它管道,應結合燃氣等老舊地下管線改造、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一戶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治理,持續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進一步提升供水管網管理水平,通過分區計量、壓力調控、優化調度、智慧化管理等措施,實現供水管網系統的安全、低耗、節能運行,滿足用戶的水量、水壓、水質要求。

(三)推進居民加壓調蓄設施統籌管理。

各地要全面排查居民小區供水加壓調蓄設施,摸清設施供水規模、供水方式、水質保障水平、服務人口、養護主體等基本情況,建立信息動態更新機制。鼓勵新建居民住宅的加壓調蓄設施同步建設消毒劑余量、濁度等水質指標監測設施,統籌佈局建設消毒設施。既有加壓調蓄設施不符合衛生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應加快實施更新改造,並落實防淹、防斷電等措施。探索在建築小區、樓宇的進水管道上安裝可連接供水車等外部加壓設備的應急供水接口。進一步理順居民供水加壓調蓄設施管理機制,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加壓調蓄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價格,並繼續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和監督産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等按規定規範開展設施的運行維護。

三、提高供水檢測與應急能力

(四)加強供水水質檢測。

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方案,加大督查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水質衛生監測,有效監測城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情況及供水水質情況,開展供水衛生安全風險評估,及時發現隱患,防範衛生安全風險。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對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重點水質指標全覆蓋檢查。做好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與地方日常監督工作的銜接。城市供水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範》(CJJ/T 182)規定的Ⅲ級要求科學配置供水化驗室檢測能力,當處理規模大於10萬立方米/日時,應提高化驗室等級。城市供水企業和加壓調蓄設施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範》(GB 55026)、《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明確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標準方法的要求,定期檢測城市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進一步完善供水水質在線監測體系,合理佈局監測點位,科學確定監測指標,加強在線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

(五)加強供水應急能力建設。

各地要結合近年來城市供水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新挑戰,完善供水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在水源突發污染、旱澇急轉等不同風險狀況下的供水應急響應機制。加強供水水質監測預警,針對水源風險,研判潛在的特徵污染物,督促供水企業加強相關應急凈水材料、凈水技術儲備,完善應急凈水工藝運行方案。單一水源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建設。國家供水應急救援基地所在省、城市應建立應急凈水裝備日常維護制度,落實運行維護經費,不斷提高供水應急救援能力。

(六)加強供水設施安全防範。

供水企業和加壓調蓄設施管理單位要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産,著力提高供水設施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增強供水系統韌性。取用地下水源的城市,汛期、疫情期間應對水源井的衛生狀況、安全隱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排查整治,防止雨水倒灌及取水設施被淹,加強水質檢測與消毒。要根據城市供水系統反恐怖防範有關要求,加強對供水設施的安全管理,對取水口、水廠、泵站等重點目標及其重點部位綜合採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範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四、優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務

(七)推進供水智慧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持續提高供水監管信息化水平,推動城市級、省級供水監管平臺建設和信息共享,及時、準確掌握城市水源、供水設施、供水水質等關鍵信息,併為城市供水監管提供業務支撐。推進供水管道等設施普查,完善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時更新供水設施信息底圖。指導供水企業加強供水設施的智慧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更新改造建設智慧化感知裝備,建設城市供水物聯網及運行調度平臺,實現設施底數動態更新、運行狀態實時監測、風險情景模擬預測、優化調度輔助支持等功能,不斷提高供水設施運營的精細化水平。

(八)推進供水信息公開。

各地要加強對供水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規範開展信息公開。城市供水單位應依據《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城鎮供水服務》(GB/T 32063)等制定實施細則,以清單方式細化並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持續提高供水服務效率和質量,創新服務方式,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簡捷、標準化的供水服務流程,明確服務標準和時限,優化營商環境。

五、健全保障措施

(九)落實落細責任。

各級供水、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深化部門協作,加強信息共享,共同保障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供水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供水規範化評估、供水水質抽樣檢查等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認真整改落實;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依法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和監測,持續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檢查,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落實城市人民政府供水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對城市水源保障、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供水管理與運行機制等進行中長期統籌並制定實施計劃。城市供水企業要不斷完善內部管控制度,推進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改造與運行維護,保障供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十)強化要素保障。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進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督促供水企業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保障供水管網建設、改造、運行維護資金。要加大對水廠運行、水質檢測、管網運維、企業運營管理等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要求,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准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
2022年8月30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關於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辦城〔2022〕4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務局、發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門,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系統加強城市供水工作,推動城市供水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較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體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應急體系。

二、推進供水設施改造

(一)升級改造水廠工藝。

各地要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要求,開展水廠凈水工藝和出水水質達標能力復核。需要改造的,要按照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衛生規範要求有序實施升級改造。要重點關注感官指標、消毒副産物指標、新增指標、限值加嚴指標以及水源水質潛在風險指標,當水源水質不能穩定達標或存在臭和味等不在水源水質標準內但會影響供水達標的物質時,應協調相關部門調整水源或根據需要增加預處理或深度處理工藝。

(二)加強供水管網建設與改造。

新建供水管網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規劃建設,採用先進適用、質量可靠、符合衛生規範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藝,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無防腐內襯的灰口鑄鐵管道等,確保建設質量。編制本地區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漏損嚴重的劣質管材管道,運行年限滿30年、存在安全隱患的其它管道,應結合燃氣等老舊地下管線改造、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一戶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治理,持續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進一步提升供水管網管理水平,通過分區計量、壓力調控、優化調度、智慧化管理等措施,實現供水管網系統的安全、低耗、節能運行,滿足用戶的水量、水壓、水質要求。

(三)推進居民加壓調蓄設施統籌管理。

各地要全面排查居民小區供水加壓調蓄設施,摸清設施供水規模、供水方式、水質保障水平、服務人口、養護主體等基本情況,建立信息動態更新機制。鼓勵新建居民住宅的加壓調蓄設施同步建設消毒劑余量、濁度等水質指標監測設施,統籌佈局建設消毒設施。既有加壓調蓄設施不符合衛生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應加快實施更新改造,並落實防淹、防斷電等措施。探索在建築小區、樓宇的進水管道上安裝可連接供水車等外部加壓設備的應急供水接口。進一步理順居民供水加壓調蓄設施管理機制,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加壓調蓄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價格,並繼續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和監督産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等按規定規範開展設施的運行維護。

三、提高供水檢測與應急能力

(四)加強供水水質檢測。

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方案,加大督查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水質衛生監測,有效監測城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情況及供水水質情況,開展供水衛生安全風險評估,及時發現隱患,防範衛生安全風險。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對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重點水質指標全覆蓋檢查。做好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與地方日常監督工作的銜接。城市供水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範》(CJJ/T 182)規定的Ⅲ級要求科學配置供水化驗室檢測能力,當處理規模大於10萬立方米/日時,應提高化驗室等級。城市供水企業和加壓調蓄設施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範》(GB 55026)、《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明確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標準方法的要求,定期檢測城市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進一步完善供水水質在線監測體系,合理佈局監測點位,科學確定監測指標,加強在線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

(五)加強供水應急能力建設。

各地要結合近年來城市供水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新挑戰,完善供水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在水源突發污染、旱澇急轉等不同風險狀況下的供水應急響應機制。加強供水水質監測預警,針對水源風險,研判潛在的特徵污染物,督促供水企業加強相關應急凈水材料、凈水技術儲備,完善應急凈水工藝運行方案。單一水源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建設。國家供水應急救援基地所在省、城市應建立應急凈水裝備日常維護制度,落實運行維護經費,不斷提高供水應急救援能力。

(六)加強供水設施安全防範。

供水企業和加壓調蓄設施管理單位要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産,著力提高供水設施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增強供水系統韌性。取用地下水源的城市,汛期、疫情期間應對水源井的衛生狀況、安全隱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排查整治,防止雨水倒灌及取水設施被淹,加強水質檢測與消毒。要根據城市供水系統反恐怖防範有關要求,加強對供水設施的安全管理,對取水口、水廠、泵站等重點目標及其重點部位綜合採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範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四、優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務

(七)推進供水智慧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持續提高供水監管信息化水平,推動城市級、省級供水監管平臺建設和信息共享,及時、準確掌握城市水源、供水設施、供水水質等關鍵信息,併為城市供水監管提供業務支撐。推進供水管道等設施普查,完善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時更新供水設施信息底圖。指導供水企業加強供水設施的智慧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更新改造建設智慧化感知裝備,建設城市供水物聯網及運行調度平臺,實現設施底數動態更新、運行狀態實時監測、風險情景模擬預測、優化調度輔助支持等功能,不斷提高供水設施運營的精細化水平。

(八)推進供水信息公開。

各地要加強對供水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規範開展信息公開。城市供水單位應依據《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城鎮供水服務》(GB/T 32063)等制定實施細則,以清單方式細化並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持續提高供水服務效率和質量,創新服務方式,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簡捷、標準化的供水服務流程,明確服務標準和時限,優化營商環境。

五、健全保障措施

(九)落實落細責任。

各級供水、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深化部門協作,加強信息共享,共同保障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供水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供水規範化評估、供水水質抽樣檢查等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認真整改落實;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依法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和監測,持續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檢查,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落實城市人民政府供水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對城市水源保障、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供水管理與運行機制等進行中長期統籌並制定實施計劃。城市供水企業要不斷完善內部管控制度,推進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改造與運行維護,保障供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十)強化要素保障。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進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督促供水企業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保障供水管網建設、改造、運行維護資金。要加大對水廠運行、水質檢測、管網運維、企業運營管理等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要求,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准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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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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