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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財政部
發文字號: 2022年第17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機關:稅務總局 財政部
  • 發文字號:2022年第17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

二、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三、上述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四、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2年9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

二、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三、上述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四、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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