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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 商務部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二年 第2號   源: 商務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公文種類: 命令(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2日
  • 標       題: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商務部
  •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二年 第2號
  • 來       源:商務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 公文種類:命令(令)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二年 第2號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26日商務部第4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2年9月12日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領域標準,包括商務領域國家標準和商務領域行業標準。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編制全國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制度和規劃;

(二)依法負責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對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三)指導地方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

(四)依法組建、管理商務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五)統籌商務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

(六)負責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商務部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商務領域標準化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商務領域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和推廣;

(三)協助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承擔的商務領域標準的起草工作;

(四)承辦商務部委託的其他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技術委員會包括商務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三)提出制修訂標準項目建議;

(四)開展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復審及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和審查等有關具體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有關具體技術內容的諮詢答覆工作。

商務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調整以及監督管理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規定執行。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的組建、換屆、調整以及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則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五條 商務部推動參與商務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推動中國標準走出去,結合國情採用國際標準,推動商務領域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認可、採用,組織開展商務領域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六條 商務部對在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商務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執行。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申請單位提出立項申請時,應當報送項目建議書和標準草案。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要技術要求;

(三)國內外有關標準情況;

(四)採用國際標準情況;

(五)其他應當予以説明的事項。

第九條 商務部應當對立項申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一)有關領域標準體系情況;

(二)標準技術化水平、産業化情況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三)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協調性;

(四)有關國際、國外標準的比對分析情況;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十條 商務部經評估決定予以立項的,下達項目計劃。決定不予立項的,向申請單位説明理由。

必要時,商務部可以直接下達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計劃下達後,有關技術委員會應當組建起草組。沒有技術委員會的,由申請單位明確起草單位,由起草單位組建起草組。

商務部直接下達項目計劃的,由商務部指定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組建起草組。

起草組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

第十二條 起草組負責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應當符合標準制修訂編寫技術文件的有關要求。編制説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起草組成員及其所在單位、起草過程等;

(二)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協調性;

(三)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

(四)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五)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八)其他應當予以説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形成後,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專家等徵求意見,同時報請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起草組應當根據徵集意見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進行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報技術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後,由技術委員會形成送審材料報商務部。沒有技術委員會的,由起草單位報商務部相關司局初審。初審通過後,由起草單位形成送審材料報商務部。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稿;

(二)編制説明;

(三)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初審意見表。

第十五條 商務部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標準制定程序、送審材料是否規範;

(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標準之間的協調性;

(四)重大分歧意見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六條 審核通過後,技術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沒有技術委員會的,由商務部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審查。

專家組成員來自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九人。

起草組成員不得承擔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可以採用現場會議、視頻會議或者函審等形式。涉及國計民生等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業標準,應當採用會議形式審查。技術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技術內容的必要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

(二)關鍵技術指標的來源和依據;

(三)其他需要技術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採用會議形式進行技術審查的,應當形成審查會會議紀要和審查會審查結論表。採用函審形式的,應當形成函審結論表。

技術審查結論應當經專家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技術審查通過後,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組織起草組根據技術審查結論完善相關材料,形成報批材料報商務部。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報批稿;

(二)編制説明;

(三)專家組成員名單;

(四)審查會會議紀要、審查會審查結論表或者函審結論表;

(五)採用國際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二十條 商務部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以及意見處理情況等進行審核。

涉及國計民生等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業標準,商務部可以在標準發佈前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徵求相關方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商務部審核同意的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由商務部編號,以公告形式發佈。

第二十二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代號為“SB/T”(國內貿易行業標準)或“WM/T”(外經貿行業標準),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發佈順序號和發佈年份號組成。

第二十三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文本在商務部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經商務部同意,標準名稱、起草單位可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從項目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報送的,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商務部説明情況,並申請延長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逾期未報送報批稿或者出現不宜繼續制定商務領域行業標準情形的,商務部可以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簡化急需的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或者未按規定完成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由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年內不得承擔商務領域標準化任務。

第三章 標準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商務領域國家標準的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執行。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發佈後,商務部組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技術委員會、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宣傳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解釋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申請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由商務部依法受理並予以答覆。解釋申請存在下列情形的,商務部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商務領域行業標準規定的內容;

(二)對有關對像是否符合某一項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判斷;

(三)尚未發佈的商務領域行業標準。

屬於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技術內容的諮詢,由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答覆。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建立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信息管理系統,接收社會各方對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收集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實施情況,及時開展評估研究。

第三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實施效果以及社會發展需要,對商務領域行業標準進行復審,向商務部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結論。復審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實施應用範圍;

(三)標準實施産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五條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程序執行。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無重大分歧意見或者經協調一致的,由商務部發佈公告予以廢止。

第三十六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發佈後,個別技術要求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由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報商務部。商務部同意後以公告形式發佈。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商務領域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對商務領域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5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二年 第2號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26日商務部第4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2年9月12日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領域標準,包括商務領域國家標準和商務領域行業標準。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編制全國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制度和規劃;

(二)依法負責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對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三)指導地方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

(四)依法組建、管理商務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五)統籌商務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

(六)負責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商務部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商務領域標準化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商務領域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和推廣;

(三)協助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承擔的商務領域標準的起草工作;

(四)承辦商務部委託的其他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技術委員會包括商務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三)提出制修訂標準項目建議;

(四)開展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復審及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和審查等有關具體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有關具體技術內容的諮詢答覆工作。

商務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調整以及監督管理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規定執行。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的組建、換屆、調整以及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則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五條 商務部推動參與商務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推動中國標準走出去,結合國情採用國際標準,推動商務領域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認可、採用,組織開展商務領域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六條 商務部對在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商務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執行。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申請單位提出立項申請時,應當報送項目建議書和標準草案。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要技術要求;

(三)國內外有關標準情況;

(四)採用國際標準情況;

(五)其他應當予以説明的事項。

第九條 商務部應當對立項申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一)有關領域標準體系情況;

(二)標準技術化水平、産業化情況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三)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協調性;

(四)有關國際、國外標準的比對分析情況;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十條 商務部經評估決定予以立項的,下達項目計劃。決定不予立項的,向申請單位説明理由。

必要時,商務部可以直接下達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計劃下達後,有關技術委員會應當組建起草組。沒有技術委員會的,由申請單位明確起草單位,由起草單位組建起草組。

商務部直接下達項目計劃的,由商務部指定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組建起草組。

起草組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

第十二條 起草組負責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應當符合標準制修訂編寫技術文件的有關要求。編制説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起草組成員及其所在單位、起草過程等;

(二)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協調性;

(三)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

(四)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五)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八)其他應當予以説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形成後,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專家等徵求意見,同時報請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起草組應當根據徵集意見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進行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報技術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後,由技術委員會形成送審材料報商務部。沒有技術委員會的,由起草單位報商務部相關司局初審。初審通過後,由起草單位形成送審材料報商務部。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稿;

(二)編制説明;

(三)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初審意見表。

第十五條 商務部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標準制定程序、送審材料是否規範;

(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標準之間的協調性;

(四)重大分歧意見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六條 審核通過後,技術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沒有技術委員會的,由商務部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審查。

專家組成員來自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九人。

起草組成員不得承擔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可以採用現場會議、視頻會議或者函審等形式。涉及國計民生等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業標準,應當採用會議形式審查。技術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技術內容的必要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

(二)關鍵技術指標的來源和依據;

(三)其他需要技術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採用會議形式進行技術審查的,應當形成審查會會議紀要和審查會審查結論表。採用函審形式的,應當形成函審結論表。

技術審查結論應當經專家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技術審查通過後,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組織起草組根據技術審查結論完善相關材料,形成報批材料報商務部。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報批稿;

(二)編制説明;

(三)專家組成員名單;

(四)審查會會議紀要、審查會審查結論表或者函審結論表;

(五)採用國際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二十條 商務部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以及意見處理情況等進行審核。

涉及國計民生等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業標準,商務部可以在標準發佈前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徵求相關方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商務部審核同意的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由商務部編號,以公告形式發佈。

第二十二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代號為“SB/T”(國內貿易行業標準)或“WM/T”(外經貿行業標準),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發佈順序號和發佈年份號組成。

第二十三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文本在商務部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經商務部同意,標準名稱、起草單位可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從項目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報送的,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商務部説明情況,並申請延長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逾期未報送報批稿或者出現不宜繼續制定商務領域行業標準情形的,商務部可以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簡化急需的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或者未按規定完成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由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年內不得承擔商務領域標準化任務。

第三章 標準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商務領域國家標準的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執行。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發佈後,商務部組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技術委員會、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宣傳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解釋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申請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由商務部依法受理並予以答覆。解釋申請存在下列情形的,商務部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商務領域行業標準規定的內容;

(二)對有關對像是否符合某一項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判斷;

(三)尚未發佈的商務領域行業標準。

屬於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技術內容的諮詢,由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答覆。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建立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信息管理系統,接收社會各方對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收集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實施情況,及時開展評估研究。

第三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實施效果以及社會發展需要,對商務領域行業標準進行復審,向商務部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結論。復審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實施應用範圍;

(三)標準實施産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五條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程序執行。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無重大分歧意見或者經協調一致的,由商務部發佈公告予以廢止。

第三十六條 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發佈後,個別技術要求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由技術委員會或者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報商務部。商務部同意後以公告形式發佈。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商務領域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對商務領域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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