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2022年第19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
  • 發文機關: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2022年第19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要求,現就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一)統一編制清單。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發佈全國統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納入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管理。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在清單外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2022年,稅務總局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發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編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發佈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印製發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時動態調整清單。稅務總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擬新設或者調整稅務行政許可的,承辦司局應當充分研究論證並在起草説明中專門作出説明,按規定報送審查。稅務行政許可正式實施前,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審改辦提出調整清單的申請,並部署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做好實施前準備。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動態調整清單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三)做好有關清單銜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等涉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與清單保持一致並做好銜接。清單調整的,要適時調整有關清單或者及時向有關清單編制牽頭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二、嚴格依照清單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一)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稅務總局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制定全國統一的實施規範,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同時按照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要求,持續推動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適時優化調整實施規範。

(二)依法依規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稅務總局根據清單和實施規範編寫統一格式的辦事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根據審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統一格式辦事指南基礎上細化編制符合本省實際的辦事指南,但須在本省範圍內保持統一和規範。辦事指南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等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仲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各省稅務局可以在實施規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承諾辦結時限,並確保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結“零超時”。

(三)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清單之外,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稅務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三、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

(一)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重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監管主體,要充分評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二)結合清單完善監管規則標準。稅務總局制定並公佈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取消下放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要進一步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履職不到位的要問責,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

四、做好清單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工作落地落實。

(二)主動接受監督。加強對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面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託“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稅務網站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探索清單多元化應用。依託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單事項檢索、辦事指南查詢、網上辦理導流、疑難問題諮詢、投訴舉報留言等服務功能,方便企業群眾辦理行政許可和開展監督。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創新清單應用場景,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和滿意度。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5年第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10號發佈,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號發佈,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2.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9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要求,現就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一)統一編制清單。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發佈全國統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納入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管理。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在清單外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2022年,稅務總局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發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編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發佈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印製發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時動態調整清單。稅務總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擬新設或者調整稅務行政許可的,承辦司局應當充分研究論證並在起草説明中專門作出説明,按規定報送審查。稅務行政許可正式實施前,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審改辦提出調整清單的申請,並部署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做好實施前準備。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動態調整清單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三)做好有關清單銜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等涉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與清單保持一致並做好銜接。清單調整的,要適時調整有關清單或者及時向有關清單編制牽頭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二、嚴格依照清單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一)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稅務總局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制定全國統一的實施規範,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同時按照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要求,持續推動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適時優化調整實施規範。

(二)依法依規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稅務總局根據清單和實施規範編寫統一格式的辦事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根據審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統一格式辦事指南基礎上細化編制符合本省實際的辦事指南,但須在本省範圍內保持統一和規範。辦事指南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等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仲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各省稅務局可以在實施規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承諾辦結時限,並確保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結“零超時”。

(三)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清單之外,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稅務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三、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

(一)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重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監管主體,要充分評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二)結合清單完善監管規則標準。稅務總局制定並公佈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取消下放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要進一步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履職不到位的要問責,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

四、做好清單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工作落地落實。

(二)主動接受監督。加強對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面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託“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稅務網站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探索清單多元化應用。依託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單事項檢索、辦事指南查詢、網上辦理導流、疑難問題諮詢、投訴舉報留言等服務功能,方便企業群眾辦理行政許可和開展監督。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創新清單應用場景,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和滿意度。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5年第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10號發佈,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號發佈,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2.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9月28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