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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教育部
發文字號: 教財〔2022〕2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 標       題: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財〔2022〕2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財〔20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廳、委)、疾控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疾控主管部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自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啟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紮實推進營養改善計劃各項工作,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明顯改善、身體素質明顯提升。同時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還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嚴格、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供餐質量和水平不高等問題。

為持續鞏固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成果,從2022年秋季學期起,將國家試點地區更名為國家計劃地區,地方試點地區更名為地方計劃地區。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營養改善計劃工作,持續提升農村學生營養狀況和身體素質,不斷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公平,現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疾控局
2022年10月31日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不斷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和學校。國家計劃地區為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不含縣城);地方計劃地區為原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縣、邊境縣、革命老區縣,具體實施步驟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營養改善計劃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

第四條 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營養改善計劃的各項工作。成員單位由教育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簡稱全國農村學生營養辦,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主體為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營養改善計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要明確各級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管理部門,安排專人從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強條件保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統籌制訂和調整完善本地區實施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合理確定實施步驟和地區;統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安排資金,改善就餐條件;統籌監督檢查。指導各地做好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大力推進食堂供餐。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統一發佈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大營養健康監測和膳食指導力度,加強營養健康教育。

(二)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落實。督促指導本地區營養改善計劃管理工作,制定審核本地區相關政策。督促縣級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運轉經費,抓好食品安全,加強資金監管。

(三)縣級人民政府是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確定具體實施學校,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指導方案,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按照省級及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落實支出責任,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指導縣級相關部門開展營養改善計劃採購工作,規範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日常食品安全檢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等。將實施學校調整情況逐級上報,並由省級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管理部門審核報送至全國農村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教育部門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持續改善學校供餐條件。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督促相關行為主體落實責任;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疾控部門開展營養健康教育、膳食指導和學生營養健康監測評估。落實部門職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統籌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以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為基礎的日常監管系統,逐步完善電子驗貨、公開公示、自動報賬等功能。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指導學校將健康教育、勞動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全過程。

(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制定和完善相關投入政策,會同教育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加強農副産品價格監測和預警,推進降低農副産品流通環節費用工作。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實施營養膳食費用分擔機制的地區和學校,合理確定伙食費收費標準,並納入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産基地的食用農産品生産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指導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農村學校供應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産品,鼓勵實現可追溯。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供餐單位主體資格的登記管理。依職責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提出膳食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膳食指導和營養健康監測評估。

(七)宣傳部門要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積極推廣典型經驗,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學校負責落實營養改善計劃各項具體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按照縣級實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級具體操作方案,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食材採購、資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強食堂管理,不斷提高供餐質量。

第三章 供餐管理

第八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未建設食堂或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改造,明確實行食堂供餐的時間節點,在過渡期內可採取企業(單位)供餐。學校規模較小、交通便利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必需的送餐條件和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鄰近學校食堂為依託,實行食堂配餐。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實行學校伙房供餐或家庭(個人)托餐。

第九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衛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供餐內容。

(一)供餐形式。原則上應提供完整的午餐(熱食),暫時無法提供午餐的學校可選擇加餐或課間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地區和學校,應不斷改善供餐條件,逐步實現供應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標準要求,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供餐食品應提供營養價值較高的畜禽肉蛋奶類食品、新鮮蔬菜水果和谷薯類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飲料和火腿腸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鹽、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確保食品新鮮衛生、品種多樣、營養均衡。倡導學校食堂按需供餐,通過採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飲浪費。鼓勵各地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水果等直供優質農産品基地,在保障産品質量安全和營養的前提下,減少食材採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成本。有條件的學校可採取“一日一供”,確保食材新鮮、安全、營養。

(三)供餐食譜。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參照《學生餐營養指南》(WS/T 554—2017)等標準,結合當地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制定學生餐所需食物種類及日均數量指標,由學校根據當地市場食材供應等情況,運用學生電子營養師等膳食分析平臺或軟體,制定帶量食譜並予以公示,確保膳食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條  營養改善計劃供餐基本條件要求。

(一)學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

學校食堂必須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為學生供餐,應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許可證。學校食堂應全面推行明廚亮灶,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GB31654-2021)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學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條件如下:

1. 具有與所經營、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場所,實行明廚亮灶,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 具有與所經營、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清潔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3. 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 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二)供餐企業(單位)的基本條件。

1. 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條件;

2.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實行“互聯網+明廚亮灶”,具備獨立的餐食加工場地、符合條件的食品處理區域及設施設備。配備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一般應安裝車輛行駛軌跡監控、裝卸視頻監控等設備;

3. 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至少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師。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4. 建立食品加工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系統,並將相關視頻信號接入屬地教育部門和服務學校,配備的監控系統視頻要保存30天以上;

5. 參與學校供餐項目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情況。

(三)學校伙房和托餐家庭(個人)的基本條件。

學校伙房和托餐家庭(個人)應具備必要的供餐設施和衛生條件,服務人員應于每學期開學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確保環境衛生和食品安全。具體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  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

各地要優先支持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小學校可結合實際,利用閒置校舍改造食堂。不斷改善廚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視頻監控設備等基本條件。實行集中就餐的學校,應確保餐桌和餐位數量滿足學生就坐用餐實際需要。

學校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墻裙;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蟲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廢棄物的設施設備符合衛生要求;食品加工區天花板保持乾淨整潔,無黴斑、無塵土;配備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各學校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各地各校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採購驗收、食品貯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二)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農産品安全追溯體系,加大“互聯網+監管”力度。督促學校食堂和供餐企業優先採購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穩定的食材採購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採購配送、食材驗收、入庫出庫、貯存保管、加工烹飪、餐食分發、學生就餐等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要保存30天以上。嚴格實行食堂操作間、儲存間封閉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未經允許和登記嚴禁進入。

(三)落實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以學生、家長、教師代表為主,營養專家、學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等共同參與的膳食委員會,參與對學校食品安全、供餐質量的日常監管,開展供餐滿意度調查等。

第十三條 加強食品貯存管理。

(一)合理設置食品貯存場所。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加強溫濕度監測,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架分類、離墻離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完好,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絡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貯存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二)建立健全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入庫、出庫要嚴格核對數量、檢驗質量,出庫食品先進先出,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

(三)建立健全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後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並辦理監銷手續。

第十四條  加強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規定。

(一)必須採用新鮮安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二)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烹飪後的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並落實雙人雙鎖管理。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等信息。

(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專人專櫃(位)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五)嚴格規範餐用具清洗與消毒。加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應由專人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嚴格供餐配送管理。

(一)送餐車輛及工用具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記錄,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後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二)運送集體用餐的容器和車輛應安裝食品保溫和冷藏設備,確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食用時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燒熟後2小時,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後4小時;

2. 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應按有關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在熟制後立即冷卻,將食品的中心溫度降至8℃並冷藏保存,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後24小時。供餐前應對食品進行再加熱,且加熱時食品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

(三)盛裝、分送集體用餐的容器應有封裝標識,並在表面註明加工單位、加工製作時間和食用時限,必要時標注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和營養標識等信息。

(四)學校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供餐企業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工作。應重點檢查配送食品包裝是否完整,感官性狀是否異常,食品的溫度和配送時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並做好食品留樣。

第十六條  加強食堂從業人員管理。

各地應按照與就餐學生人數之比不低於1:100的比例足額配齊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採取設置公益性崗位、勞務派遣等方式,配備符合條件的學校食堂從業人員。

(一)從業人員(包括臨聘人員)每學期開學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必要時應進行臨時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在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或偏激等現象的人員。

(二)從業人員應落實有關培訓學時要求,定期參加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勵從業人員通過自主培訓學習提高營養配餐能力。

(三)實行每日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四)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消毒並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資金安排。

(一)國家計劃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基礎標準,根據受益學生人數和實際在校天數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地方計劃地區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在地方落實國家基礎標準後,給予生均定額獎補。

(二)各地要強化省級統籌,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支出成本等實際,建立健全省、市、縣級財政分擔機制,合理安排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中所需的其他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伙房)發生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可適當提高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員待遇等開支,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三)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物價水平,在落實國家基礎標準上,進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會力量共同承擔膳食費用機制,科學確定伙食費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要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二)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各實施學校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學校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財務活動應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費和陪餐費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採購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採購配送、食堂從業人員工資等支出不得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三)收取伙食費的學校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所收取的伙食費應全部用於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成本開支。供應兩餐及以上的學校,應加強食材採購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資金監管。

(一)各地應加強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管,開展定期審計。指導各實施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管。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公開食堂收支情況,自覺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各實施學校及時、準確填報受益學生、補助標準、就餐天數、供餐情況等信息,加強受益學生實名制管理,嚴防套取、冒領膳食補助資金。各級教育部門應加強數據信息審核,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章 採購管理

第二十條  營養改善計劃採購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各地應根據營養改善計劃供餐實際情況,科學確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具體項目內容;對於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合理確定採購方式,並制定完善採購管理相關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條  加強採購需求管理。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嚴格落實《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縣級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學校採購需求管理工作。採購人對採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應以學生營養改善為目標,合理確定採購需求,科學編制採購實施計劃。在確定採購需求前,可通過諮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應建立健全採購需求管理制度,加強對採購需求的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及時公開採購意向。

採購意向公開由縣級有關部門負責,至少在採購活動開始前30日,按採購項目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地方分網公開,也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公開。內容應當包括採購項目名稱、採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採購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合理確定採購人和採購方式。

各地可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採購人和採購方式。對於採購項目金額達到本地區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應依法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競爭性採購方式進行採購。

(一)完善大宗食材統一採購制度。各實施學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麵粉、肉、蛋、奶等,均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由縣級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鼓勵探索採用框架協議採購方式實施。

(二)規範原輔材料採購。對於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新鮮蔬菜、水果、幹貨、調味品等原輔材料,比照政府採購的相關採購方式,可由縣級有關部門或學校作為採購人集中帶量採購。鼓勵各地對多頻次、小額零星的原輔材料比照框架協議採購方式採購。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經縣級教育部門批准,可採取適當的採購方式,並完善相應的採購管理制度,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三)供餐企業(單位)由縣級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性採購方式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名單,應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嚴格規範採購程序。

(一)採取競爭性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合理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差別對待供應商。應科學制定評審規則,細化編制評分指標,全面覆蓋營養改善計劃採購的核心內容。提供勞務服務方與食品原輔材料供貨方不得為同一主體或相關利益人。

(二)鼓勵各地通過競爭性採購方式採購食材。通過競爭性採購方式確定的採購標的單價,不得高於學校所在地同期市場公允價格。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採購項目的價格監測。對於採購價格明顯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並責令整改。

(三)對於非競爭性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強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産環節的統一採購,降低採購成本,確保採購質量,努力實現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食品的目標。

第二十五條  規範合同管理。

(一)對於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應按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事項。如供應商違反合同相關規定,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財政部門應當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將相關違法違規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二)對於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由學校自行採購的項目,學校應及時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報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合同內容應至少包括採購品目、數量質量、價格機制、服務時間、風險條款和其他保證食品安全事項等。學校應規範結算制度,及時與供應商結算貨款。採購員與供應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

第二十六條 加強履約驗收。

(一)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各地應結合實際,指導採購人細化編制驗收方案。學校應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驗收小組,按照合同約定開展驗收工作。驗收時,應建立採購驗收臺賬,列明到貨品目、數量質量、生産日期等情況,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並留存驗收證明。對於大宗食材等應嚴格落實復秤工作機制並如實記錄。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採購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情形的,採購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財政部門。

(二)完善食品採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採購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有關要求,查驗、索取並留存相關許可證、營業執照、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産品合格證明文件、動物産品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和由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

(三)加強採購檔案管理。採購人應嚴格執行採購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完整保存各項採購文件資料,自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營養健康監測與教育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疾控部門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的營養健康監測,開展有針對性的膳食指導和營養宣傳教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原則上均應納入常規監測範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需要,選擇部分市縣和學校,定期開展重點監測。常規監測縣和重點監測縣應按要求準確及時收集監測信息,按期開展監測評估現場調查。各級監測單位應通過營養改善計劃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系統按時報送並核查監測數據。各地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學校供餐質量、學生營養狀況等日常監測、評估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定期綜合分析當地監測數據,形成學生營養健康監測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教育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主要監測結果反饋監測學校;學校應向學生家長反饋主要監測結果,督促存在健康風險的學生到專業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注重學生營養健康監測結果的運用,加強膳食指導。針對監測發現的問題,指導學校通過食物強化、營養優化等方式,科學合理供餐。

第三十條  加強營養健康教育。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學校健全並落實健康教育制度,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配備專(兼)職健康教育教師,明確課時安排並落實有關學時要求。學校應依託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食品安全宣傳周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營養健康主題教育活動。鼓勵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學生和家長、師生員工開展營養健康知識宣傳教育。

第三十一條  推動開展勞動教育。各地各校要以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為載體,指導學生有序參與集體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類、清潔打掃和用餐秩序維護等勞動實踐活動。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開設烹飪小課堂,開展種植養殖等活動,教育引導學生熱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

第三十二條  強化感恩教育。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大力宣傳營養改善計劃有關政策和實施效果,讓受益學生和家長充分感受到黨和國家對農村學生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心;要利用多種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有效開展感恩教育,引導學生懂得珍惜、學會感恩,不斷厚植愛國情懷、培養奉獻精神。

第七章 應急事件處置

第三十三條  各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關於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事件處置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逐級逐校制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事件處置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事件發生後,學校應及時向當地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發佈事故信息。同時,學校應採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封存餐品留樣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病人救治、事故調查等工作;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制定學生供餐安排預案,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督促學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教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疾控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後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發佈和解釋。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各地要結合營養改善計劃實際特點,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營養膳食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績效評價內容應以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學生營養狀況改善情況、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為重點。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公開公示制度。各地應落實有關要求,將營養改善計劃有關實施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範圍。學校應定期將受益學生名單、人數(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食品及原輔材料採購情況、帶量帶價食譜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各地各校應結合實際,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強化日常監管。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的重要內容;財政部門要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應定期對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等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會同教育部門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要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源性疾病報告和學生營養膳食指導、宣傳教育、監測評估作為重點。

第三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供餐質量、資金安全、職責履行和餐飲浪費。

(一)食品安全。主要內容包括: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供餐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食材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標準;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供餐質量。主要內容包括: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供餐內容是否合理;學校制定的帶量食譜是否符合有關營養要求;是否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膳食指導。

(三)資金安全。主要內容包括:營養膳食補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下達,是否明細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佔挪用、違規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大宗食材及原輔材料的供應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規,供應商是否依照國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約定履約;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財務管理要求,收支狀況是否真實,是否按學期公示。

(四)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括: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是否規範;是否建立營養改善計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執行;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五)餐飲浪費。主要內容包括:是否開展反對餐飲浪費宣傳教育,建立長效機制;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在食材採購、加工烹飪、分餐就餐等環節杜絕餐飲浪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的監管和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學生餐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調取有關監控視頻;對學生餐進行抽樣檢驗;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供餐監管,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信用檔案。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停止供餐: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內被行政處罰的;

(三)未持續保持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

(四)存在採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出現降低供餐質量和餐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等情況,或在供餐質量評議中學生滿意度較低,經約談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轉包、分包供餐業務或存在擅自變更配餐生産地址、擅自更換履約人等違約行為;

(七)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訂。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二)縣級及以上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三)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學校負責人、供餐企業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佔、挪用、貪污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和學生伙食費的;

(二)設立“小金庫”,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四)採購偽劣食材、損害學生身體健康的;

(五)食堂違規承包,大宗食品、食材採購程序不合規合法的;

(六)存在嚴重浪費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負責解釋。各地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不屬於國家計劃地區和地方計劃地區的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等十五部門2012年5月23日頒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財〔20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廳、委)、疾控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疾控主管部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自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啟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紮實推進營養改善計劃各項工作,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明顯改善、身體素質明顯提升。同時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還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嚴格、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供餐質量和水平不高等問題。

為持續鞏固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成果,從2022年秋季學期起,將國家試點地區更名為國家計劃地區,地方試點地區更名為地方計劃地區。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營養改善計劃工作,持續提升農村學生營養狀況和身體素質,不斷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公平,現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疾控局
2022年10月31日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不斷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和學校。國家計劃地區為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不含縣城);地方計劃地區為原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縣、邊境縣、革命老區縣,具體實施步驟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營養改善計劃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

第四條 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營養改善計劃的各項工作。成員單位由教育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簡稱全國農村學生營養辦,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主體為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營養改善計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要明確各級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管理部門,安排專人從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強條件保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統籌制訂和調整完善本地區實施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合理確定實施步驟和地區;統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安排資金,改善就餐條件;統籌監督檢查。指導各地做好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大力推進食堂供餐。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統一發佈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大營養健康監測和膳食指導力度,加強營養健康教育。

(二)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落實。督促指導本地區營養改善計劃管理工作,制定審核本地區相關政策。督促縣級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運轉經費,抓好食品安全,加強資金監管。

(三)縣級人民政府是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確定具體實施學校,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指導方案,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按照省級及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落實支出責任,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指導縣級相關部門開展營養改善計劃採購工作,規範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日常食品安全檢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等。將實施學校調整情況逐級上報,並由省級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管理部門審核報送至全國農村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教育部門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持續改善學校供餐條件。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督促相關行為主體落實責任;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疾控部門開展營養健康教育、膳食指導和學生營養健康監測評估。落實部門職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統籌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以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為基礎的日常監管系統,逐步完善電子驗貨、公開公示、自動報賬等功能。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指導學校將健康教育、勞動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全過程。

(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制定和完善相關投入政策,會同教育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加強農副産品價格監測和預警,推進降低農副産品流通環節費用工作。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實施營養膳食費用分擔機制的地區和學校,合理確定伙食費收費標準,並納入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産基地的食用農産品生産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指導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農村學校供應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産品,鼓勵實現可追溯。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供餐單位主體資格的登記管理。依職責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提出膳食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膳食指導和營養健康監測評估。

(七)宣傳部門要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積極推廣典型經驗,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學校負責落實營養改善計劃各項具體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按照縣級實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級具體操作方案,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食材採購、資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強食堂管理,不斷提高供餐質量。

第三章 供餐管理

第八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未建設食堂或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改造,明確實行食堂供餐的時間節點,在過渡期內可採取企業(單位)供餐。學校規模較小、交通便利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必需的送餐條件和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鄰近學校食堂為依託,實行食堂配餐。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實行學校伙房供餐或家庭(個人)托餐。

第九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衛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供餐內容。

(一)供餐形式。原則上應提供完整的午餐(熱食),暫時無法提供午餐的學校可選擇加餐或課間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地區和學校,應不斷改善供餐條件,逐步實現供應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標準要求,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供餐食品應提供營養價值較高的畜禽肉蛋奶類食品、新鮮蔬菜水果和谷薯類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飲料和火腿腸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鹽、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確保食品新鮮衛生、品種多樣、營養均衡。倡導學校食堂按需供餐,通過採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飲浪費。鼓勵各地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水果等直供優質農産品基地,在保障産品質量安全和營養的前提下,減少食材採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成本。有條件的學校可採取“一日一供”,確保食材新鮮、安全、營養。

(三)供餐食譜。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參照《學生餐營養指南》(WS/T 554—2017)等標準,結合當地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制定學生餐所需食物種類及日均數量指標,由學校根據當地市場食材供應等情況,運用學生電子營養師等膳食分析平臺或軟體,制定帶量食譜並予以公示,確保膳食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條  營養改善計劃供餐基本條件要求。

(一)學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

學校食堂必須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為學生供餐,應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許可證。學校食堂應全面推行明廚亮灶,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GB31654-2021)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學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條件如下:

1. 具有與所經營、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場所,實行明廚亮灶,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 具有與所經營、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清潔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3. 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 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二)供餐企業(單位)的基本條件。

1. 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條件;

2.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實行“互聯網+明廚亮灶”,具備獨立的餐食加工場地、符合條件的食品處理區域及設施設備。配備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一般應安裝車輛行駛軌跡監控、裝卸視頻監控等設備;

3. 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至少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師。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4. 建立食品加工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系統,並將相關視頻信號接入屬地教育部門和服務學校,配備的監控系統視頻要保存30天以上;

5. 參與學校供餐項目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情況。

(三)學校伙房和托餐家庭(個人)的基本條件。

學校伙房和托餐家庭(個人)應具備必要的供餐設施和衛生條件,服務人員應于每學期開學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確保環境衛生和食品安全。具體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  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

各地要優先支持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小學校可結合實際,利用閒置校舍改造食堂。不斷改善廚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視頻監控設備等基本條件。實行集中就餐的學校,應確保餐桌和餐位數量滿足學生就坐用餐實際需要。

學校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墻裙;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蟲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廢棄物的設施設備符合衛生要求;食品加工區天花板保持乾淨整潔,無黴斑、無塵土;配備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各學校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各地各校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採購驗收、食品貯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二)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農産品安全追溯體系,加大“互聯網+監管”力度。督促學校食堂和供餐企業優先採購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穩定的食材採購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採購配送、食材驗收、入庫出庫、貯存保管、加工烹飪、餐食分發、學生就餐等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要保存30天以上。嚴格實行食堂操作間、儲存間封閉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未經允許和登記嚴禁進入。

(三)落實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以學生、家長、教師代表為主,營養專家、學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等共同參與的膳食委員會,參與對學校食品安全、供餐質量的日常監管,開展供餐滿意度調查等。

第十三條 加強食品貯存管理。

(一)合理設置食品貯存場所。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加強溫濕度監測,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架分類、離墻離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完好,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絡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貯存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二)建立健全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入庫、出庫要嚴格核對數量、檢驗質量,出庫食品先進先出,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

(三)建立健全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後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並辦理監銷手續。

第十四條  加強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規定。

(一)必須採用新鮮安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二)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烹飪後的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並落實雙人雙鎖管理。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等信息。

(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專人專櫃(位)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五)嚴格規範餐用具清洗與消毒。加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應由專人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嚴格供餐配送管理。

(一)送餐車輛及工用具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記錄,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後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二)運送集體用餐的容器和車輛應安裝食品保溫和冷藏設備,確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食用時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燒熟後2小時,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後4小時;

2. 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應按有關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在熟制後立即冷卻,將食品的中心溫度降至8℃並冷藏保存,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後24小時。供餐前應對食品進行再加熱,且加熱時食品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

(三)盛裝、分送集體用餐的容器應有封裝標識,並在表面註明加工單位、加工製作時間和食用時限,必要時標注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和營養標識等信息。

(四)學校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供餐企業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工作。應重點檢查配送食品包裝是否完整,感官性狀是否異常,食品的溫度和配送時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並做好食品留樣。

第十六條  加強食堂從業人員管理。

各地應按照與就餐學生人數之比不低於1:100的比例足額配齊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採取設置公益性崗位、勞務派遣等方式,配備符合條件的學校食堂從業人員。

(一)從業人員(包括臨聘人員)每學期開學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必要時應進行臨時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在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或偏激等現象的人員。

(二)從業人員應落實有關培訓學時要求,定期參加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勵從業人員通過自主培訓學習提高營養配餐能力。

(三)實行每日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四)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消毒並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資金安排。

(一)國家計劃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基礎標準,根據受益學生人數和實際在校天數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地方計劃地區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在地方落實國家基礎標準後,給予生均定額獎補。

(二)各地要強化省級統籌,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支出成本等實際,建立健全省、市、縣級財政分擔機制,合理安排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中所需的其他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伙房)發生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可適當提高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員待遇等開支,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三)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物價水平,在落實國家基礎標準上,進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會力量共同承擔膳食費用機制,科學確定伙食費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要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二)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各實施學校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學校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財務活動應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費和陪餐費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採購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採購配送、食堂從業人員工資等支出不得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三)收取伙食費的學校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所收取的伙食費應全部用於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成本開支。供應兩餐及以上的學校,應加強食材採購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資金監管。

(一)各地應加強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管,開展定期審計。指導各實施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管。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公開食堂收支情況,自覺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各實施學校及時、準確填報受益學生、補助標準、就餐天數、供餐情況等信息,加強受益學生實名制管理,嚴防套取、冒領膳食補助資金。各級教育部門應加強數據信息審核,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章 採購管理

第二十條  營養改善計劃採購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各地應根據營養改善計劃供餐實際情況,科學確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具體項目內容;對於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合理確定採購方式,並制定完善採購管理相關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條  加強採購需求管理。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嚴格落實《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縣級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學校採購需求管理工作。採購人對採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應以學生營養改善為目標,合理確定採購需求,科學編制採購實施計劃。在確定採購需求前,可通過諮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應建立健全採購需求管理制度,加強對採購需求的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及時公開採購意向。

採購意向公開由縣級有關部門負責,至少在採購活動開始前30日,按採購項目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地方分網公開,也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公開。內容應當包括採購項目名稱、採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採購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合理確定採購人和採購方式。

各地可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採購人和採購方式。對於採購項目金額達到本地區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應依法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競爭性採購方式進行採購。

(一)完善大宗食材統一採購制度。各實施學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麵粉、肉、蛋、奶等,均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由縣級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鼓勵探索採用框架協議採購方式實施。

(二)規範原輔材料採購。對於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新鮮蔬菜、水果、幹貨、調味品等原輔材料,比照政府採購的相關採購方式,可由縣級有關部門或學校作為採購人集中帶量採購。鼓勵各地對多頻次、小額零星的原輔材料比照框架協議採購方式採購。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經縣級教育部門批准,可採取適當的採購方式,並完善相應的採購管理制度,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三)供餐企業(單位)由縣級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性採購方式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名單,應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嚴格規範採購程序。

(一)採取競爭性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合理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差別對待供應商。應科學制定評審規則,細化編制評分指標,全面覆蓋營養改善計劃採購的核心內容。提供勞務服務方與食品原輔材料供貨方不得為同一主體或相關利益人。

(二)鼓勵各地通過競爭性採購方式採購食材。通過競爭性採購方式確定的採購標的單價,不得高於學校所在地同期市場公允價格。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採購項目的價格監測。對於採購價格明顯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並責令整改。

(三)對於非競爭性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強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産環節的統一採購,降低採購成本,確保採購質量,努力實現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食品的目標。

第二十五條  規範合同管理。

(一)對於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應按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事項。如供應商違反合同相關規定,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財政部門應當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將相關違法違規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二)對於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由學校自行採購的項目,學校應及時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報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合同內容應至少包括採購品目、數量質量、價格機制、服務時間、風險條款和其他保證食品安全事項等。學校應規範結算制度,及時與供應商結算貨款。採購員與供應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

第二十六條 加強履約驗收。

(一)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各地應結合實際,指導採購人細化編制驗收方案。學校應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驗收小組,按照合同約定開展驗收工作。驗收時,應建立採購驗收臺賬,列明到貨品目、數量質量、生産日期等情況,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並留存驗收證明。對於大宗食材等應嚴格落實復秤工作機制並如實記錄。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採購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情形的,採購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財政部門。

(二)完善食品採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採購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有關要求,查驗、索取並留存相關許可證、營業執照、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産品合格證明文件、動物産品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和由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

(三)加強採購檔案管理。採購人應嚴格執行採購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完整保存各項採購文件資料,自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營養健康監測與教育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疾控部門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的營養健康監測,開展有針對性的膳食指導和營養宣傳教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原則上均應納入常規監測範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需要,選擇部分市縣和學校,定期開展重點監測。常規監測縣和重點監測縣應按要求準確及時收集監測信息,按期開展監測評估現場調查。各級監測單位應通過營養改善計劃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系統按時報送並核查監測數據。各地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學校供餐質量、學生營養狀況等日常監測、評估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定期綜合分析當地監測數據,形成學生營養健康監測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教育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主要監測結果反饋監測學校;學校應向學生家長反饋主要監測結果,督促存在健康風險的學生到專業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注重學生營養健康監測結果的運用,加強膳食指導。針對監測發現的問題,指導學校通過食物強化、營養優化等方式,科學合理供餐。

第三十條  加強營養健康教育。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學校健全並落實健康教育制度,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配備專(兼)職健康教育教師,明確課時安排並落實有關學時要求。學校應依託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食品安全宣傳周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營養健康主題教育活動。鼓勵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學生和家長、師生員工開展營養健康知識宣傳教育。

第三十一條  推動開展勞動教育。各地各校要以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為載體,指導學生有序參與集體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類、清潔打掃和用餐秩序維護等勞動實踐活動。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開設烹飪小課堂,開展種植養殖等活動,教育引導學生熱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

第三十二條  強化感恩教育。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大力宣傳營養改善計劃有關政策和實施效果,讓受益學生和家長充分感受到黨和國家對農村學生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心;要利用多種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有效開展感恩教育,引導學生懂得珍惜、學會感恩,不斷厚植愛國情懷、培養奉獻精神。

第七章 應急事件處置

第三十三條  各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關於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事件處置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逐級逐校制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事件處置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事件發生後,學校應及時向當地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發佈事故信息。同時,學校應採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封存餐品留樣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病人救治、事故調查等工作;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制定學生供餐安排預案,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督促學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教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疾控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後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發佈和解釋。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各地要結合營養改善計劃實際特點,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營養膳食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績效評價內容應以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學生營養狀況改善情況、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為重點。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公開公示制度。各地應落實有關要求,將營養改善計劃有關實施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範圍。學校應定期將受益學生名單、人數(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食品及原輔材料採購情況、帶量帶價食譜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各地各校應結合實際,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強化日常監管。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的重要內容;財政部門要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應定期對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等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會同教育部門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要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源性疾病報告和學生營養膳食指導、宣傳教育、監測評估作為重點。

第三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供餐質量、資金安全、職責履行和餐飲浪費。

(一)食品安全。主要內容包括: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供餐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食材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標準;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供餐質量。主要內容包括: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供餐內容是否合理;學校制定的帶量食譜是否符合有關營養要求;是否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膳食指導。

(三)資金安全。主要內容包括:營養膳食補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下達,是否明細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佔挪用、違規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大宗食材及原輔材料的供應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規,供應商是否依照國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約定履約;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財務管理要求,收支狀況是否真實,是否按學期公示。

(四)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括: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是否規範;是否建立營養改善計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執行;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五)餐飲浪費。主要內容包括:是否開展反對餐飲浪費宣傳教育,建立長效機制;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在食材採購、加工烹飪、分餐就餐等環節杜絕餐飲浪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的監管和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學生餐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調取有關監控視頻;對學生餐進行抽樣檢驗;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供餐監管,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信用檔案。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停止供餐: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內被行政處罰的;

(三)未持續保持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

(四)存在採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出現降低供餐質量和餐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等情況,或在供餐質量評議中學生滿意度較低,經約談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轉包、分包供餐業務或存在擅自變更配餐生産地址、擅自更換履約人等違約行為;

(七)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訂。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二)縣級及以上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三)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學校負責人、供餐企業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佔、挪用、貪污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和學生伙食費的;

(二)設立“小金庫”,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四)採購偽劣食材、損害學生身體健康的;

(五)食堂違規承包,大宗食品、食材採購程序不合規合法的;

(六)存在嚴重浪費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負責解釋。各地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不屬於國家計劃地區和地方計劃地區的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等十五部門2012年5月23日頒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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