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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交水明電〔2022〕318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水運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水明電〔2022〕318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水運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水明電〔2022〕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招商局集團,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2022年11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定不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定不移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堅定不移貫徹“動態清零”總方針,按照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1號)等要求,結合國內疫情防控新的形勢和特點,我部修訂形成了《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現印發給你們。各單位要進一步提升行業疫情防控的科學性、精準性,切實落實“四方責任”,壓實部門、企業責任,主動擔當作為,嚴禁失職缺位。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落實,並通過明查暗訪等方式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各項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及時報部。我部之前關於國內遊輪疫情防控相關要求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聯絡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王雪, 電話:010-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交通運輸部
2022年11月14日

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疫情防控的科學性、精準性,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指導國內遊輪運輸企業和客運港口經營人(以下稱遊輪運輸相關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遊輪運輸相關企業要充分認識國內遊輪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堅定不移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堅定不移貫徹“動態清零”總方針,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方案》《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防控技術指南》以及交通運輸部最新版《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線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關要求,結合遊輪運輸特點,細化實化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實加強遊輪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開航準備期間。

1.做好風險評估。新開遊輪航線或遊輪運輸相關企業停業4周及其以上後重新運營的,應當開展航線疫情防控風險評估,審慎決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細化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以及相關的崗位要求和責任人。遊輪復航前應當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由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船舶檢驗機構開展聯合安全檢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長江幹線遊輪運輸企業復航4周內,經營範圍應固定在重慶至湖北宜昌之間,復航運行4周並經評估論證,遊輪航線可恢復至《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範圍。且航線始發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的縣(市、區)應當沒有高風險區域。

2.強化物資準備。遊輪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遊輪和航線復航情況,備好足夠數量的船員與服務員個人防護物資,以及船舶消殺物資、體溫測量設備、抗原檢測試劑盒、醫療救助物資、免洗消毒液等物資,確保一定數量的遊客備用口罩。

3.提前報告信息。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及時將遊輪航線信息、船員信息和遊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規定提前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二)遊輪開航前。

1.開航前檢查。遊輪應當建立針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開航前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內容、責任人員和記錄要求等,重點檢查防疫物資儲備情況、重點處所(如隔離處所、封閉處所)設置與標識、衛生清潔與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狀況等。

2.加強船員管理。遊輪應當加強對船員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訓和健康監測,按照“一人一冊”原則加強閉環管理,建立船員和服務員健康監測制度,每日對其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如出現可疑症狀應及時就醫。船員首次登輪或公休後再次登輪時應當持有3日內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經檢測體溫合格,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方能上崗。在船船員和服務員應全部接種疫苗,未完成全程及加強免疫疫苗接種不上船,因個人身體原因不宜接種疫苗的應安排在公司岸基工作。遊輪運輸企業應結合航線情況,對長期在船船員和服務員每週開展2次(單航次時間超過3天的,每航次開展1次)核酸檢測。遊輪運輸企業應加強與當地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部門聯絡,定期組織開展疑似病人應急撤離演練。

3.做好遊客組織。遊客7天內不應有高風險區旅居史,乘坐跨省遊輪的乘客還應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遊輪運輸企業應在售票前將相關要求明確告知遊客,並在遊客于始發港登輪時查驗其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對於7天內有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低風險區)旅居史人員,應提供近3天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科學控制遊輪載客率,公司復航初期(2個航次或1周)應按照不超過乘客定額70%進行控制,復航2個航次或1周後,並經評估論證疫情防控措施可行的,可相應提高載客率。遊輪航線始發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對載客率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做好信息登記與管理。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加強遊客信息登記和留存,確保相關信息可追溯。遊客應持“健康碼”綠碼實名購票,經檢測體溫合格,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乘坐跨省遊輪遊客)方能進港、登船,並應滿足有關健康管理和自身防護要求。遊客應當承諾登陸上岸後按指定線路遊玩,按規定落實防控要求,不接觸無關人員。

5.加強客運站防控。港口客運站應當配備防疫設施設備,並保持有效可用。採取措施確保遊客在候船、安檢時保持1米以上距離,落實專人開展遊客“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乘坐跨省遊輪遊客)檢查和體溫監測。

(三)遊輪航行期間。

1.做好遊輪通風。遊輪航行途中應當注重自然通風,暫停使用內循環中央空調系統;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保證系統正常運行並加大新風量運行。設置的隔離區、隔離房間應當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具有獨立運行功能的空調通風系統。

2.加強衛生安全。遊輪應通過宣傳海報、宣傳冊、廣播、視頻等方式對遊客加強疫情防控措施的宣傳。遊輪應當根據指南要求加強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分類管理;每天至少6次清潔消毒電梯間、衛生間等人員出入頻繁的公共場所,尤其是加強扶手、把手、按鈕等重點部位消毒;加強洗浴間地面排水口和馬桶水封管理,保證供水和排水衛生安全。

3.做好體溫監測。遊客、船員登輪後,每日至少2次監測其體溫和健康狀況,並連續記錄。

4.科學組織安排。遊輪應當分散安排遊客住宿房間,原則上不對遊客開放內艙房等無自然通風條件的艙房。儘量減少組織聚集性活動,經評估符合有關規定後可開放電影院等室內密閉公共場所,但進入室內密閉場所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並保持合理間距。

5.做好防護措施。遊客、船員在公共區域應當佩戴口罩,並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離,同時船員應當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登船口提供免洗消毒液,遊客登船前應進行手部清潔消毒。船上設有一定數量的專門用於收集使用過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的設施。

6.科學餐飲管理。遊輪應當保證船上食物來源衛生安全,使用進口冷鏈食品應當通過正規渠道採購並經檢驗檢疫合格。鼓勵遊客在客房用餐並提供送餐服務,對在餐廳就餐的遊客,應當採取分時分餐、設隔離板、單向座位等防控措施,控制人員間隔距離,避免人員聚集用餐。

7.強化上岸管理。遊輪應當加強遊客岸上遊、船員登陸活動管理,引導遊客、船員在規定線路和範圍內活動,全程做好防護,並做好遊客、船員下船活動記錄,確保遊客和船員安全。岸上集體參觀遊覽活動儘量選擇開放場所,並與遊覽景點建立疫情相關信息通報制度。通過旅行社統一組織岸上參觀遊覽活動的,遊輪運輸企業應與旅行社建立疫情相關信息通報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實疫情防控責任。遊輪靠泊期間實行閉環管理,加強登船人員管控,嚴禁無關人員上下船活動。港口客運站應當在遊客岸上遊結束後登輪前,按相關要求對其開展體溫檢測。

8.保障航行安全。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切實加強船舶安全管理特別是汛期、暑期、颱風等特殊時期安全管理,密切關注水文、氣象變化和相關安全預警信息,嚴格執行禁限航措施和錨泊、通航要求,水文、氣象條件不滿足安全航行要求的,要堅決停航,杜絕遊輪冒險航行,確保遊輪靠離泊、遊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達。

港口客運站按常態化防控要求做好遊客上岸和離站工作。

(五)其他人員登船管理。

1.加強對登輪進行加油加水、物料供應、垃圾清掃等活動的管理,相關工作儘量在戶外進行。臨時登輪人員應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經檢測體溫合格,並應滿足有關健康管理要求,在船期間全程正確穿戴口罩、防疫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員和需進入船艙進行清理作業的臨時登輪人員還應提供3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船方應安排專人對臨時登輪人員相關健康證明進行查驗,督促其遵守健康防護要求,並對臨時登輪人員在船活動進行監督,嚴格控制在船活動區域,無關臨時登輪人員不得進入船舶生活區域;並與臨時登輪人員所在單位建立疫情相關信息通報制度。

(六)應急處置。

1.遊輪應綜合考慮乘客定額,留足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具有獨立運行功能空調通風系統的隔離區域、隔離房間。

2.遊客登輪前被發現有發熱、幹咳、乏力等可疑症狀的,港口客運站應當禁止該遊客及其密切接觸者登輪,留觀並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為遊客免費辦理船票退改簽服務。

3.遊輪航行期間應每日收集全國疫情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信息情況,通過廣播、張貼等方式告知遊客。遊輪應告知遊客對近7天內有新增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或接到相關部門協查通報時有如實報告的義務。若有新增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遊輪應同時加強對遊客登記信息、行程卡等比對核查,主動篩查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人員。同時結合航次挂靠港、目的港情況,及時調整航行計劃,避免停靠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港口碼頭。發現有發熱、幹咳、乏力等可疑症狀遊客和船員,在船遊客來自地區轉為高風險區的,以及接到協查通報的密切接觸者應當及時將其轉移至隔離區,安排專人值守,並迅速開展抗原檢測,在岸基專業機構技術支持下進行遊輪流行病學調查,並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對相關起居艙室和活動處所進行重點消毒。同時,及時聯絡就近港口,抵港後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船舶停泊期間實施封閉管理,靠泊及轉移人員時應儘量減少對其他遊輪的影響。在船遊客來自地區轉為低風險區(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的,應安排遊客立即開展抗原檢測,具備條件的,應安排遊客在獨立艙室單獨居住,避免進入公共區域,船舶到岸後對其進行核酸檢測,進一步排查風險,並按照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密切接觸者按國家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關於“交通工具密切接觸者判定指引”進行劃定。

4.港口客運站應當開闢專門的防疫應急通道,落實隔離場所,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配合,確保發現的可疑症狀者和船上轉移隔離人員及時轉運處置。

5.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爭取屬地醫療衛生力量指導和支持,綜合考慮遊輪乘客定額、航行時間、遊客數量、客運站規模等因素為每一艘遊輪配備合格足夠的醫務人員,負責指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處置工作。

6.乘客或船員在船上有健康異常狀況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該遊輪應自得到相關信息後暫停航行2周,並做好遊輪全面消殺工作,同時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船員和遊客跟蹤通知。

7.因疫情等突發原因取消遊輪航次時,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為受影響的遊客免費辦理船票退改簽服務。

三、保障要求

(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遊輪運輸相關企業要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統籌做好疫情防控、運輸服務保障和安全生産工作,深入開展疫情防控風險評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做好疫情防控物資儲備,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報告等工作,加強船員及其他遊輪工作人員管理,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間上岸活動。

(二)落實屬地責任。

遊輪運輸企業所在地以及遊輪始發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提請加強遊輪運輸相關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領導,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關工作。有關港口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學評估決策,細化實化工作方案,建立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人員、物資、場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強化部門監管責任。

遊輪始發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與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督促遊輪運輸相關企業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各項要求。要堅持底線思維,切實把遊輪運營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與海事管理機構的遊輪運輸安全聯合監管機制,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制度,嚴格執行客船禁限航、錨泊、通航等安全管理要求,確保遊輪運輸安全。

四、其他

以交通出行為目的的國內客船疫情防控,按最新版《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執行;按職責由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內觀光遊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參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最新版《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防控技術指南》及本指南,結合航線特點和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體防控措施,報當地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後發佈執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水明電〔2022〕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招商局集團,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2022年11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定不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定不移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堅定不移貫徹“動態清零”總方針,按照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1號)等要求,結合國內疫情防控新的形勢和特點,我部修訂形成了《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現印發給你們。各單位要進一步提升行業疫情防控的科學性、精準性,切實落實“四方責任”,壓實部門、企業責任,主動擔當作為,嚴禁失職缺位。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落實,並通過明查暗訪等方式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各項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及時報部。我部之前關於國內遊輪疫情防控相關要求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聯絡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王雪, 電話:010-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交通運輸部
2022年11月14日

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疫情防控的科學性、精準性,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指導國內遊輪運輸企業和客運港口經營人(以下稱遊輪運輸相關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遊輪運輸相關企業要充分認識國內遊輪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堅定不移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堅定不移貫徹“動態清零”總方針,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方案》《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防控技術指南》以及交通運輸部最新版《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線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關要求,結合遊輪運輸特點,細化實化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實加強遊輪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開航準備期間。

1.做好風險評估。新開遊輪航線或遊輪運輸相關企業停業4周及其以上後重新運營的,應當開展航線疫情防控風險評估,審慎決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細化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以及相關的崗位要求和責任人。遊輪復航前應當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由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船舶檢驗機構開展聯合安全檢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長江幹線遊輪運輸企業復航4周內,經營範圍應固定在重慶至湖北宜昌之間,復航運行4周並經評估論證,遊輪航線可恢復至《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範圍。且航線始發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的縣(市、區)應當沒有高風險區域。

2.強化物資準備。遊輪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遊輪和航線復航情況,備好足夠數量的船員與服務員個人防護物資,以及船舶消殺物資、體溫測量設備、抗原檢測試劑盒、醫療救助物資、免洗消毒液等物資,確保一定數量的遊客備用口罩。

3.提前報告信息。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及時將遊輪航線信息、船員信息和遊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規定提前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二)遊輪開航前。

1.開航前檢查。遊輪應當建立針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開航前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內容、責任人員和記錄要求等,重點檢查防疫物資儲備情況、重點處所(如隔離處所、封閉處所)設置與標識、衛生清潔與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狀況等。

2.加強船員管理。遊輪應當加強對船員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訓和健康監測,按照“一人一冊”原則加強閉環管理,建立船員和服務員健康監測制度,每日對其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如出現可疑症狀應及時就醫。船員首次登輪或公休後再次登輪時應當持有3日內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經檢測體溫合格,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方能上崗。在船船員和服務員應全部接種疫苗,未完成全程及加強免疫疫苗接種不上船,因個人身體原因不宜接種疫苗的應安排在公司岸基工作。遊輪運輸企業應結合航線情況,對長期在船船員和服務員每週開展2次(單航次時間超過3天的,每航次開展1次)核酸檢測。遊輪運輸企業應加強與當地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部門聯絡,定期組織開展疑似病人應急撤離演練。

3.做好遊客組織。遊客7天內不應有高風險區旅居史,乘坐跨省遊輪的乘客還應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遊輪運輸企業應在售票前將相關要求明確告知遊客,並在遊客于始發港登輪時查驗其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對於7天內有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低風險區)旅居史人員,應提供近3天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科學控制遊輪載客率,公司復航初期(2個航次或1周)應按照不超過乘客定額70%進行控制,復航2個航次或1周後,並經評估論證疫情防控措施可行的,可相應提高載客率。遊輪航線始發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對載客率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做好信息登記與管理。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加強遊客信息登記和留存,確保相關信息可追溯。遊客應持“健康碼”綠碼實名購票,經檢測體溫合格,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乘坐跨省遊輪遊客)方能進港、登船,並應滿足有關健康管理和自身防護要求。遊客應當承諾登陸上岸後按指定線路遊玩,按規定落實防控要求,不接觸無關人員。

5.加強客運站防控。港口客運站應當配備防疫設施設備,並保持有效可用。採取措施確保遊客在候船、安檢時保持1米以上距離,落實專人開展遊客“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乘坐跨省遊輪遊客)檢查和體溫監測。

(三)遊輪航行期間。

1.做好遊輪通風。遊輪航行途中應當注重自然通風,暫停使用內循環中央空調系統;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保證系統正常運行並加大新風量運行。設置的隔離區、隔離房間應當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具有獨立運行功能的空調通風系統。

2.加強衛生安全。遊輪應通過宣傳海報、宣傳冊、廣播、視頻等方式對遊客加強疫情防控措施的宣傳。遊輪應當根據指南要求加強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分類管理;每天至少6次清潔消毒電梯間、衛生間等人員出入頻繁的公共場所,尤其是加強扶手、把手、按鈕等重點部位消毒;加強洗浴間地面排水口和馬桶水封管理,保證供水和排水衛生安全。

3.做好體溫監測。遊客、船員登輪後,每日至少2次監測其體溫和健康狀況,並連續記錄。

4.科學組織安排。遊輪應當分散安排遊客住宿房間,原則上不對遊客開放內艙房等無自然通風條件的艙房。儘量減少組織聚集性活動,經評估符合有關規定後可開放電影院等室內密閉公共場所,但進入室內密閉場所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並保持合理間距。

5.做好防護措施。遊客、船員在公共區域應當佩戴口罩,並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離,同時船員應當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登船口提供免洗消毒液,遊客登船前應進行手部清潔消毒。船上設有一定數量的專門用於收集使用過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的設施。

6.科學餐飲管理。遊輪應當保證船上食物來源衛生安全,使用進口冷鏈食品應當通過正規渠道採購並經檢驗檢疫合格。鼓勵遊客在客房用餐並提供送餐服務,對在餐廳就餐的遊客,應當採取分時分餐、設隔離板、單向座位等防控措施,控制人員間隔距離,避免人員聚集用餐。

7.強化上岸管理。遊輪應當加強遊客岸上遊、船員登陸活動管理,引導遊客、船員在規定線路和範圍內活動,全程做好防護,並做好遊客、船員下船活動記錄,確保遊客和船員安全。岸上集體參觀遊覽活動儘量選擇開放場所,並與遊覽景點建立疫情相關信息通報制度。通過旅行社統一組織岸上參觀遊覽活動的,遊輪運輸企業應與旅行社建立疫情相關信息通報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實疫情防控責任。遊輪靠泊期間實行閉環管理,加強登船人員管控,嚴禁無關人員上下船活動。港口客運站應當在遊客岸上遊結束後登輪前,按相關要求對其開展體溫檢測。

8.保障航行安全。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切實加強船舶安全管理特別是汛期、暑期、颱風等特殊時期安全管理,密切關注水文、氣象變化和相關安全預警信息,嚴格執行禁限航措施和錨泊、通航要求,水文、氣象條件不滿足安全航行要求的,要堅決停航,杜絕遊輪冒險航行,確保遊輪靠離泊、遊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達。

港口客運站按常態化防控要求做好遊客上岸和離站工作。

(五)其他人員登船管理。

1.加強對登輪進行加油加水、物料供應、垃圾清掃等活動的管理,相關工作儘量在戶外進行。臨時登輪人員應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經檢測體溫合格,並應滿足有關健康管理要求,在船期間全程正確穿戴口罩、防疫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員和需進入船艙進行清理作業的臨時登輪人員還應提供3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船方應安排專人對臨時登輪人員相關健康證明進行查驗,督促其遵守健康防護要求,並對臨時登輪人員在船活動進行監督,嚴格控制在船活動區域,無關臨時登輪人員不得進入船舶生活區域;並與臨時登輪人員所在單位建立疫情相關信息通報制度。

(六)應急處置。

1.遊輪應綜合考慮乘客定額,留足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具有獨立運行功能空調通風系統的隔離區域、隔離房間。

2.遊客登輪前被發現有發熱、幹咳、乏力等可疑症狀的,港口客運站應當禁止該遊客及其密切接觸者登輪,留觀並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為遊客免費辦理船票退改簽服務。

3.遊輪航行期間應每日收集全國疫情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信息情況,通過廣播、張貼等方式告知遊客。遊輪應告知遊客對近7天內有新增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或接到相關部門協查通報時有如實報告的義務。若有新增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遊輪應同時加強對遊客登記信息、行程卡等比對核查,主動篩查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人員。同時結合航次挂靠港、目的港情況,及時調整航行計劃,避免停靠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港口碼頭。發現有發熱、幹咳、乏力等可疑症狀遊客和船員,在船遊客來自地區轉為高風險區的,以及接到協查通報的密切接觸者應當及時將其轉移至隔離區,安排專人值守,並迅速開展抗原檢測,在岸基專業機構技術支持下進行遊輪流行病學調查,並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對相關起居艙室和活動處所進行重點消毒。同時,及時聯絡就近港口,抵港後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船舶停泊期間實施封閉管理,靠泊及轉移人員時應儘量減少對其他遊輪的影響。在船遊客來自地區轉為低風險區(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的,應安排遊客立即開展抗原檢測,具備條件的,應安排遊客在獨立艙室單獨居住,避免進入公共區域,船舶到岸後對其進行核酸檢測,進一步排查風險,並按照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密切接觸者按國家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關於“交通工具密切接觸者判定指引”進行劃定。

4.港口客運站應當開闢專門的防疫應急通道,落實隔離場所,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配合,確保發現的可疑症狀者和船上轉移隔離人員及時轉運處置。

5.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爭取屬地醫療衛生力量指導和支持,綜合考慮遊輪乘客定額、航行時間、遊客數量、客運站規模等因素為每一艘遊輪配備合格足夠的醫務人員,負責指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處置工作。

6.乘客或船員在船上有健康異常狀況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該遊輪應自得到相關信息後暫停航行2周,並做好遊輪全面消殺工作,同時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船員和遊客跟蹤通知。

7.因疫情等突發原因取消遊輪航次時,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為受影響的遊客免費辦理船票退改簽服務。

三、保障要求

(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遊輪運輸相關企業要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統籌做好疫情防控、運輸服務保障和安全生産工作,深入開展疫情防控風險評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做好疫情防控物資儲備,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報告等工作,加強船員及其他遊輪工作人員管理,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間上岸活動。

(二)落實屬地責任。

遊輪運輸企業所在地以及遊輪始發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提請加強遊輪運輸相關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領導,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關工作。有關港口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學評估決策,細化實化工作方案,建立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人員、物資、場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強化部門監管責任。

遊輪始發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與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督促遊輪運輸相關企業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各項要求。要堅持底線思維,切實把遊輪運營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與海事管理機構的遊輪運輸安全聯合監管機制,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制度,嚴格執行客船禁限航、錨泊、通航等安全管理要求,確保遊輪運輸安全。

四、其他

以交通出行為目的的國內客船疫情防控,按最新版《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執行;按職責由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內觀光遊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參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最新版《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防控技術指南》及本指南,結合航線特點和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體防控措施,報當地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後發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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