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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關於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
發文字號: 民發〔2022〕86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 標       題: 民政部關於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
  • 發文字號:民發〔2022〕86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民政部關於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
民發〔2022〕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規範養老機構行政檢查,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 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要做好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銜接。

附件:養老機構行政檢查文書試樣

民政部
2022年10月31日

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養老機構行政檢查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政部門依法對養老機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執行行政決定、命令情況進行查看、了解,並指導督促其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檢查應當堅持檢查和改進相結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影響養老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由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未備案的養老機構,由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

上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查看養老機構服務場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等方式監督指導下級民政部門開展行政檢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檢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門單獨實施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聯合檢查制度化、常態化,切實減輕養老機構負擔。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應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依託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等平臺,強化行政檢查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逐步實現全流程信息化,提升行政檢查的規範化、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檢查類型

第八條 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個案檢查。

日常檢查是指民政部門對不特定養老機構或者養老機構的不特定事項進行的檢查。專項檢查是指民政部門基於日常檢查、個案檢查等發現的突出性、普遍性問題,以及安全風險防範需要,對不特定養老機構進行的檢查。個案檢查是指民政部門基於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線索,對特定養老機構進行的檢查。

第九條 日常檢查原則上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事項、檢查方式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需要等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

採用聯合檢查的,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條 實施日常檢查,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並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

年度檢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比例和頻次等。檢查比例、頻次和檢查對象被抽查概率應當根據養老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專項檢查可以根據實際採取雙隨機抽查或者全覆蓋檢查的方式。

實施專項檢查,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明確檢查範圍、檢查重點、時間安排、工作要求等內容。

採取聯合檢查的,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專項檢查方案。

第十二條 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後,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實施個案檢查;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個案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在線視頻檢查等非現場檢查方式。

第三章 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啟動實施。

個案檢查經民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後啟動實施。

第十五條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的,民政部門應當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檢查,民政部門應當確定檢查人員。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的,應當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匹配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有限,不能滿足本區域內隨機抽查基本條件的,可以採取直接委派方式,或與相鄰區域執法檢查人員隨機匹配。採用聯合檢查的,檢查人員由各部門依法確定。

根據檢查需要,民政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者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開展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性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檢查應當製作檢查通知書,載明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人員等內容。

採取書面檢查方式的,檢查通知書還應當載明所需材料的種類、報送方式和報送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實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民政部門原則上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養老機構發出檢查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檢查。

實施個案檢查,民政部門應當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不得事先告知養老機構檢查行程和檢查事項。

第十九條 採取現場檢查、在線視頻檢查方式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表明身份,同時向養老機構出示檢查通知書。

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檢查通知書的,養老機構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與養老機構或者養老機構有關人員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應當回避。

養老機構認為檢查人員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有權申請回避。養老機構提出回避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審查,由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檢查,檢查人員有權實施下列行為:

(一)查看養老機構服務場所;

(二)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信息系統;

(四)對檢查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五)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獲得有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非現場檢查收集的信息,民政部門可以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質詢、約見談話、現場查驗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二十三條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行政檢查,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等情況並簽字。

採取現場檢查方式的,檢查記錄表還應當由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無法取得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在場人員作為見證人,並由檢查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行政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明確被檢查養老機構的基本情況、檢查情況、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在行政檢查中未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問題的,經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作出未發現檢查事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行政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下列問題,經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作出發現檢查事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並進行相應處理:

(一)養老機構在服務安全和質量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養老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及時通報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養老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由民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四)養老機構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在行政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突出,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區分情況,採取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老年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緊急措施處置,並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

對有根據認為養老機構的服務設施、設備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強制性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服務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作出檢查結果後,行政檢查程序終結。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果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的養老機構,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二)項情形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督促其落實整改要求,並在整改期限屆滿後進行復查並製作復查記錄。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復查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養老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情形,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檢查檔案,歸檔保存反映檢查過程和檢查結果的相關資料,確保檢查留痕和可回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資料,歸檔時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行政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的,在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可以與行政處罰案卷一併歸檔。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梳理行政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養老機構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問題,及時進行通報。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積極推動建立行政檢查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溝通檢查情況,共享檢查信息。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保證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程序進行行政檢查;

(二)利用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接受養老機構宴請、禮品、禮金,以及娛樂、旅遊、食宿等安排;

(四)洩露在檢查中了解到的養老機構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

(五)向被檢查養老機構收取檢查費用;

(六)其他違反行政檢查規定、侵害養老機構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認為檢查人員行政檢查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有權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及其檢查人員在行政檢查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關於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
民發〔2022〕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規範養老機構行政檢查,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 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要做好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銜接。

附件:養老機構行政檢查文書試樣

民政部
2022年10月31日

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養老機構行政檢查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政部門依法對養老機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執行行政決定、命令情況進行查看、了解,並指導督促其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檢查應當堅持檢查和改進相結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影響養老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由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未備案的養老機構,由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

上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查看養老機構服務場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等方式監督指導下級民政部門開展行政檢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檢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門單獨實施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聯合檢查制度化、常態化,切實減輕養老機構負擔。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應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依託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等平臺,強化行政檢查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逐步實現全流程信息化,提升行政檢查的規範化、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檢查類型

第八條 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個案檢查。

日常檢查是指民政部門對不特定養老機構或者養老機構的不特定事項進行的檢查。專項檢查是指民政部門基於日常檢查、個案檢查等發現的突出性、普遍性問題,以及安全風險防範需要,對不特定養老機構進行的檢查。個案檢查是指民政部門基於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線索,對特定養老機構進行的檢查。

第九條 日常檢查原則上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事項、檢查方式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需要等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

採用聯合檢查的,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條 實施日常檢查,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並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

年度檢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比例和頻次等。檢查比例、頻次和檢查對象被抽查概率應當根據養老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專項檢查可以根據實際採取雙隨機抽查或者全覆蓋檢查的方式。

實施專項檢查,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明確檢查範圍、檢查重點、時間安排、工作要求等內容。

採取聯合檢查的,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專項檢查方案。

第十二條 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後,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實施個案檢查;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個案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在線視頻檢查等非現場檢查方式。

第三章 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啟動實施。

個案檢查經民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後啟動實施。

第十五條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的,民政部門應當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檢查,民政部門應當確定檢查人員。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的,應當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匹配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有限,不能滿足本區域內隨機抽查基本條件的,可以採取直接委派方式,或與相鄰區域執法檢查人員隨機匹配。採用聯合檢查的,檢查人員由各部門依法確定。

根據檢查需要,民政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者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開展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性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檢查應當製作檢查通知書,載明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人員等內容。

採取書面檢查方式的,檢查通知書還應當載明所需材料的種類、報送方式和報送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實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民政部門原則上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養老機構發出檢查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檢查。

實施個案檢查,民政部門應當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不得事先告知養老機構檢查行程和檢查事項。

第十九條 採取現場檢查、在線視頻檢查方式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表明身份,同時向養老機構出示檢查通知書。

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檢查通知書的,養老機構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與養老機構或者養老機構有關人員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應當回避。

養老機構認為檢查人員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有權申請回避。養老機構提出回避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審查,由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檢查,檢查人員有權實施下列行為:

(一)查看養老機構服務場所;

(二)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信息系統;

(四)對檢查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五)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獲得有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非現場檢查收集的信息,民政部門可以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質詢、約見談話、現場查驗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二十三條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行政檢查,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等情況並簽字。

採取現場檢查方式的,檢查記錄表還應當由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無法取得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在場人員作為見證人,並由檢查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行政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明確被檢查養老機構的基本情況、檢查情況、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在行政檢查中未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問題的,經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作出未發現檢查事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行政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下列問題,經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作出發現檢查事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並進行相應處理:

(一)養老機構在服務安全和質量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養老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及時通報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養老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由民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四)養老機構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在行政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突出,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區分情況,採取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老年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緊急措施處置,並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

對有根據認為養老機構的服務設施、設備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強制性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服務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作出檢查結果後,行政檢查程序終結。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果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的養老機構,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二)項情形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督促其落實整改要求,並在整改期限屆滿後進行復查並製作復查記錄。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復查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養老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情形,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檢查檔案,歸檔保存反映檢查過程和檢查結果的相關資料,確保檢查留痕和可回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資料,歸檔時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行政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的,在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可以與行政處罰案卷一併歸檔。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梳理行政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養老機構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問題,及時進行通報。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積極推動建立行政檢查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溝通檢查情況,共享檢查信息。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保證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程序進行行政檢查;

(二)利用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接受養老機構宴請、禮品、禮金,以及娛樂、旅遊、食宿等安排;

(四)洩露在檢查中了解到的養老機構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

(五)向被檢查養老機構收取檢查費用;

(六)其他違反行政檢查規定、侵害養老機構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認為檢查人員行政檢查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有權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及其檢查人員在行政檢查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