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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 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體育總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發文字號: 教監管〔2022〕4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 標       題: 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
  • 發文機關: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體育總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 發文字號:教監管〔2022〕4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30日

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
教監管〔2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通信管理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文化和旅遊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來,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已取得積極成效,但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問題凸顯,集中反映在資質不全、培訓行為不規範、培訓質量良莠不齊等方面,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進一步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全面規範非學科類培訓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中小學生和學生家長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改革創新,全面規範非學科類培訓,使其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進一步減輕學生過重校外培訓負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2.工作原則

堅持服務育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強化非學科類培訓的公益屬性,著眼提高培訓質量,推動其為學生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發揮積極作用。

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著力破解在標準、價格、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升校外培訓治理水平,切實回應人民群眾急難愁盼。

堅持內外聯動。統籌校內與校外,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落實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要求,增加非學科類學習供給,同步深化非學科類培訓治理,更廣泛地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堅持部門協同。針對非學科類培訓行業屬性突出、種類繁多等特點,健全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齊抓共管、高效聯動、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

3.工作目標

到2023年6月底,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政策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基本健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到2024年,非學科類培訓治理成效顯著,家庭支出負擔有效減輕,非學科類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明確設置標準

4.制定設置標準。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培訓機構,明確相應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牽頭制定相應類別線上和線下培訓機構的基本設置標準。省域內各地市線下培訓機構情況差距大的,可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底線要求,授權地市級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制定細化標準,並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於開展多種非學科類培訓的機構,應同時符合所涉及各類業務的設置標準。

5.明確底線要求。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標準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在培訓場所條件方面,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住建、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在師資條件方面,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具體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確)或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含民辦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運營條件方面,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線上機構還應符合網絡安全有關標準。

6.全面對標整改。各地要對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對現有機構進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設置標準的要對標整改。對2023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嚴格準入流程

7.發佈清單目錄。各地要細化並公佈各行業培訓類別的清單目錄,並根據新出現的培訓類型,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於同時開展多個類別培訓等情形,要明確主要監管部門及相關配合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強化統籌協調,避免出現監管盲點。

8.明確準入程序。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管理程序。非學科類線上培訓機構須依法取得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並向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核準手續。非學科類線下培訓機構須取得縣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跨縣域開展線下培訓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個縣域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對於經營多種非學科類業務的機構,可由主要監管部門牽頭,實行部門聯合審核。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要加強部門之間審管銜接,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防止出現監管盲區或監管衝突。

四、規範日常運營

9.規範培訓內容及時間。非學科類培訓內容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滿足學生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相關內容。全面落實《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培訓材料的全流程管理,強化對培訓材料的審核、備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確保培訓正確方向。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10.加強收費管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要堅持公益屬性,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並報送主管部門。各地可探索通過建立價格調控區間、發佈平均培訓成本等方式,引導培訓機構合理定價。培訓機構收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學科類培訓市場監測體系,重點加強對體育、藝術及中小學生廣泛參與的其他非學科類培訓收費的監測。

11.強化預收費監管。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專款管理。培訓機構收費應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收費賬戶應向社會公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鼓勵培訓機構採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後收費方式運營,採取預收費方式的,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各地根據工作需要,採取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培訓機構在主管部門遴選指定的銀行範圍內,選擇確定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並向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或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或授權託管銀行推送有關資金監管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要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境內外上市標準和程序,嚴格把關,做好監管和引導,防止野蠻生長。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五、加強日常監管

12.強化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指導其切實履行好安全職責,督促機構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風險防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線下培訓場所要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確保教室、戶外活動場地、活動室、周邊等場所無死角,設置明顯提示性標識,並應具備與公安、教育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鼓勵培訓機構購買場所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各地要按照當地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切實抓好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疫情防控工作。

13.健全執法機制。各地要建立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合作的聯合執法機制,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學科類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資質不全、打擦邊球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正當價格行為、虛假宣傳、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招生入學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處理機制,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定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及時通報非學科類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懾。

14.推進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同步完成註冊登錄,按時接受年檢年審,開展信息伴隨式採集,確保機構無遺漏、數據全採集、信息摸準確。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探索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推進“互聯網+監管”模式創新,提升監管精準化、智慧化水平。推動數據交流共享,通過監管平臺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白名單信息等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構建信用監管體系,引導培訓機構合規經營。

15.促進行業自律。各地要指導校外培訓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職業道德準則和行業性懲戒機制等,推動培訓機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著力規範行業秩序。鼓勵行業協會制定相關行業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質量。支持行業協會發揮在糾紛處理、權益保護、行業信用建設等方面的作用,促進行業規範運行。

六、做好配套改革

16.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各地各校要加快構建“雙減”背景下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堅持減輕負擔與提質增效並重,整體提升學校育人水平,促進學生學習更好回歸校園。加強音樂、體育、美術等緊缺學科教師配備補充,著力解決教師隊伍學科結構性矛盾,開齊開足上好音體美課程。合理控製作業總量和時長,不斷提高作業設計水平,增強作業的針對性、有效性。完善並落實課後服務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挖掘校內潛力,統籌利用科普、文化、體育等各方面社會資源,積極聘請退休教師、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或志願者等參與支持學校課後服務工作,豐富學校課後服務內容,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加強教學規範管理,強化教研工作,深化教學改革創新,切實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充分用好國家中小學智慧教育平臺,完善資源建設機制,不斷匯聚各類優質資源,服務教師教育教學和學生自主學習。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進一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群體教育差距。

17.健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進校園監管機制。各地根據需求可以適當引進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要堅持公益性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在監管平臺的白名單中確定允許引進的培訓機構,形成培訓機構和服務項目名單及引進費用標準,加強日常監管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引進費用標準要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並要明顯低於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標準。必要時,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教育部門開展成本調查,督促降低偏高的引進費用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將引進培訓機構所需費用按規定納入當地課後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需另行收取費用的,要納入代收費管理。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選用名單內的服務項目和培訓機構,不得對課後服務代收費加價、獲取收益。各地要完善機制,傾斜支持薄弱學校、農村學校開展課後服務,並結合實際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減免收費。要建立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課後服務的評估退出機制,對出現服務水平低下、惡意在校招攬生源、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招生秩序等問題的培訓機構,堅決取消培訓資質。

18.深化考試評價改革。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質量評價指南,健全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質量評價體系。改進體育、藝術中考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辦法,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切實加強過程性考核,逐步實現考試成績等級呈現,弱化選拔功能,注重對學生運動習慣和藝術素養的培養。嚴格招生工作紀律,不得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結果與大中小學招生入學挂鉤。規範並減少面向中小學生的體育、文化藝術、科技類考級活動,各類考級和競賽的等級、名次、證書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體育藝術科技特長測評、招生入學的依據。

七、加強組織領導

19.全面系統部署。各地要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規範非學科類培訓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摸清底數,明確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倒排工期、挂圖作戰,壓緊壓實責任。各級“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作用,堅持統籌部署、分工協作、聯合行動,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分析研判,提出針對性舉措,加強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確保各項工作務實有效。全國“雙減”工作試點城市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敢於先行先試,探索有益經驗。

20.明確部門分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製作用,加強統籌協調,與相關部門對非學科類培訓共同進行日常監管,指導學校做好教育教學工作;體育、文化和旅遊、科技等部門重點做好制定行業標準、日常監管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重點做好收費政策制定等工作;民政部門重點做好非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價格行為、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部門指導金融機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等主管部門做好預收費管理和上市融資管控等工作;網信、電信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線上機構監管工作;有關行業協會、群眾團體、科研院所等要發揮專業支撐作用,開展監測評估研究,充分利用行業資源助力中小學校開展學生實踐和教師培訓活動。

21.強化督導和宣傳工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加強對各地政府的督導考核力度,定期對各地規範非學科類培訓進展情況進行通報。教育部與相關部門將適時開展明查暗訪,加強針對性指導。各地要加強對規範非學科類培訓的督導評估,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解讀,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做好宣傳推廣,營造良好氛圍。

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1月30日

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
教監管〔2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通信管理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文化和旅遊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來,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已取得積極成效,但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問題凸顯,集中反映在資質不全、培訓行為不規範、培訓質量良莠不齊等方面,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進一步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全面規範非學科類培訓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中小學生和學生家長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改革創新,全面規範非學科類培訓,使其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進一步減輕學生過重校外培訓負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2.工作原則

堅持服務育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強化非學科類培訓的公益屬性,著眼提高培訓質量,推動其為學生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發揮積極作用。

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著力破解在標準、價格、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升校外培訓治理水平,切實回應人民群眾急難愁盼。

堅持內外聯動。統籌校內與校外,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落實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要求,增加非學科類學習供給,同步深化非學科類培訓治理,更廣泛地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堅持部門協同。針對非學科類培訓行業屬性突出、種類繁多等特點,健全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齊抓共管、高效聯動、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

3.工作目標

到2023年6月底,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政策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基本健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到2024年,非學科類培訓治理成效顯著,家庭支出負擔有效減輕,非學科類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明確設置標準

4.制定設置標準。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培訓機構,明確相應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牽頭制定相應類別線上和線下培訓機構的基本設置標準。省域內各地市線下培訓機構情況差距大的,可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底線要求,授權地市級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制定細化標準,並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於開展多種非學科類培訓的機構,應同時符合所涉及各類業務的設置標準。

5.明確底線要求。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標準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在培訓場所條件方面,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住建、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在師資條件方面,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具體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確)或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含民辦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運營條件方面,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線上機構還應符合網絡安全有關標準。

6.全面對標整改。各地要對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對現有機構進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設置標準的要對標整改。對2023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嚴格準入流程

7.發佈清單目錄。各地要細化並公佈各行業培訓類別的清單目錄,並根據新出現的培訓類型,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於同時開展多個類別培訓等情形,要明確主要監管部門及相關配合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強化統籌協調,避免出現監管盲點。

8.明確準入程序。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管理程序。非學科類線上培訓機構須依法取得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並向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核準手續。非學科類線下培訓機構須取得縣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跨縣域開展線下培訓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個縣域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對於經營多種非學科類業務的機構,可由主要監管部門牽頭,實行部門聯合審核。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要加強部門之間審管銜接,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防止出現監管盲區或監管衝突。

四、規範日常運營

9.規範培訓內容及時間。非學科類培訓內容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滿足學生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相關內容。全面落實《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培訓材料的全流程管理,強化對培訓材料的審核、備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確保培訓正確方向。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10.加強收費管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要堅持公益屬性,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並報送主管部門。各地可探索通過建立價格調控區間、發佈平均培訓成本等方式,引導培訓機構合理定價。培訓機構收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學科類培訓市場監測體系,重點加強對體育、藝術及中小學生廣泛參與的其他非學科類培訓收費的監測。

11.強化預收費監管。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專款管理。培訓機構收費應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收費賬戶應向社會公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鼓勵培訓機構採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後收費方式運營,採取預收費方式的,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各地根據工作需要,採取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培訓機構在主管部門遴選指定的銀行範圍內,選擇確定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並向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或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或授權託管銀行推送有關資金監管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要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境內外上市標準和程序,嚴格把關,做好監管和引導,防止野蠻生長。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五、加強日常監管

12.強化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指導其切實履行好安全職責,督促機構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風險防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線下培訓場所要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確保教室、戶外活動場地、活動室、周邊等場所無死角,設置明顯提示性標識,並應具備與公安、教育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鼓勵培訓機構購買場所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各地要按照當地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切實抓好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疫情防控工作。

13.健全執法機制。各地要建立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合作的聯合執法機制,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學科類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資質不全、打擦邊球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正當價格行為、虛假宣傳、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招生入學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處理機制,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定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及時通報非學科類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懾。

14.推進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同步完成註冊登錄,按時接受年檢年審,開展信息伴隨式採集,確保機構無遺漏、數據全採集、信息摸準確。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探索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推進“互聯網+監管”模式創新,提升監管精準化、智慧化水平。推動數據交流共享,通過監管平臺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白名單信息等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構建信用監管體系,引導培訓機構合規經營。

15.促進行業自律。各地要指導校外培訓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職業道德準則和行業性懲戒機制等,推動培訓機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著力規範行業秩序。鼓勵行業協會制定相關行業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質量。支持行業協會發揮在糾紛處理、權益保護、行業信用建設等方面的作用,促進行業規範運行。

六、做好配套改革

16.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各地各校要加快構建“雙減”背景下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堅持減輕負擔與提質增效並重,整體提升學校育人水平,促進學生學習更好回歸校園。加強音樂、體育、美術等緊缺學科教師配備補充,著力解決教師隊伍學科結構性矛盾,開齊開足上好音體美課程。合理控製作業總量和時長,不斷提高作業設計水平,增強作業的針對性、有效性。完善並落實課後服務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挖掘校內潛力,統籌利用科普、文化、體育等各方面社會資源,積極聘請退休教師、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或志願者等參與支持學校課後服務工作,豐富學校課後服務內容,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加強教學規範管理,強化教研工作,深化教學改革創新,切實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充分用好國家中小學智慧教育平臺,完善資源建設機制,不斷匯聚各類優質資源,服務教師教育教學和學生自主學習。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進一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群體教育差距。

17.健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進校園監管機制。各地根據需求可以適當引進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要堅持公益性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在監管平臺的白名單中確定允許引進的培訓機構,形成培訓機構和服務項目名單及引進費用標準,加強日常監管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引進費用標準要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並要明顯低於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標準。必要時,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教育部門開展成本調查,督促降低偏高的引進費用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將引進培訓機構所需費用按規定納入當地課後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需另行收取費用的,要納入代收費管理。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選用名單內的服務項目和培訓機構,不得對課後服務代收費加價、獲取收益。各地要完善機制,傾斜支持薄弱學校、農村學校開展課後服務,並結合實際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減免收費。要建立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課後服務的評估退出機制,對出現服務水平低下、惡意在校招攬生源、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招生秩序等問題的培訓機構,堅決取消培訓資質。

18.深化考試評價改革。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質量評價指南,健全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質量評價體系。改進體育、藝術中考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辦法,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切實加強過程性考核,逐步實現考試成績等級呈現,弱化選拔功能,注重對學生運動習慣和藝術素養的培養。嚴格招生工作紀律,不得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結果與大中小學招生入學挂鉤。規範並減少面向中小學生的體育、文化藝術、科技類考級活動,各類考級和競賽的等級、名次、證書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體育藝術科技特長測評、招生入學的依據。

七、加強組織領導

19.全面系統部署。各地要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規範非學科類培訓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摸清底數,明確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倒排工期、挂圖作戰,壓緊壓實責任。各級“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作用,堅持統籌部署、分工協作、聯合行動,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分析研判,提出針對性舉措,加強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確保各項工作務實有效。全國“雙減”工作試點城市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敢於先行先試,探索有益經驗。

20.明確部門分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製作用,加強統籌協調,與相關部門對非學科類培訓共同進行日常監管,指導學校做好教育教學工作;體育、文化和旅遊、科技等部門重點做好制定行業標準、日常監管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重點做好收費政策制定等工作;民政部門重點做好非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價格行為、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部門指導金融機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等主管部門做好預收費管理和上市融資管控等工作;網信、電信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線上機構監管工作;有關行業協會、群眾團體、科研院所等要發揮專業支撐作用,開展監測評估研究,充分利用行業資源助力中小學校開展學生實踐和教師培訓活動。

21.強化督導和宣傳工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加強對各地政府的督導考核力度,定期對各地規範非學科類培訓進展情況進行通報。教育部與相關部門將適時開展明查暗訪,加強針對性指導。各地要加強對規範非學科類培訓的督導評估,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解讀,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做好宣傳推廣,營造良好氛圍。

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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