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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嚴禁養老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服務的通知 發文機關: 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中醫藥局綜合司
發文字號: 國衛辦老齡發〔2022〕20號   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 標       題: 關於嚴禁養老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服務的通知
  • 發文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中醫藥局綜合司
  • 發文字號:國衛辦老齡發〔2022〕20號
  • 來       源:衛生健康委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6日

關於嚴禁養老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服務的通知
國衛辦老齡發〔202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中醫藥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部署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指導各地開展了養老機構內設的無資質醫療機構、無行醫資質相關人員擅自提供診療服務違法行為排查整治工作,發現部分養老機構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為嚴禁養老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服務,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禁無資質機構和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無執業資質的機構以“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名義提供醫療服務。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無行醫資質的相關人員以“醫師、護士、醫技人員”等衛生技術人員名義提供醫療服務。要強化養老機構主體責任,對內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備案並聘請具有資質的人員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與其他醫療機構合作內設醫療機構或購買醫療服務時,應當核驗提供醫療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資質。

二、嚴禁違規使用名稱、超範圍開展診療活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11號)要求,規範命名醫療機構名稱,嚴禁使用未經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可能産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備案範圍。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使用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三、嚴厲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養老機構內的無資質醫療機構、無行醫資質相關人員擅自提供診療服務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違法開展醫療服務的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並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通報查處整治情況。民政部門要配合當地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四、嚴格規範開展醫療等服務。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醫師要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遵循臨床診療指南並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學倫理規範等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對入住老年人負責救治或進行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規劃發〔2013〕5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親自診查、調查並出具機構內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五、嚴格監督管理,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衛生健康部門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衛生“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各地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切實提高相關機構人員依法執業意識。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關於嚴禁養老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服務的通知
國衛辦老齡發〔202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中醫藥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部署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指導各地開展了養老機構內設的無資質醫療機構、無行醫資質相關人員擅自提供診療服務違法行為排查整治工作,發現部分養老機構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為嚴禁養老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服務,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禁無資質機構和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無執業資質的機構以“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名義提供醫療服務。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無行醫資質的相關人員以“醫師、護士、醫技人員”等衛生技術人員名義提供醫療服務。要強化養老機構主體責任,對內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備案並聘請具有資質的人員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與其他醫療機構合作內設醫療機構或購買醫療服務時,應當核驗提供醫療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資質。

二、嚴禁違規使用名稱、超範圍開展診療活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11號)要求,規範命名醫療機構名稱,嚴禁使用未經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可能産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備案範圍。堅決杜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使用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三、嚴厲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養老機構內的無資質醫療機構、無行醫資質相關人員擅自提供診療服務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違法開展醫療服務的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並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通報查處整治情況。民政部門要配合當地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四、嚴格規範開展醫療等服務。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醫師要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遵循臨床診療指南並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學倫理規範等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對入住老年人負責救治或進行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規劃發〔2013〕5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親自診查、調查並出具機構內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五、嚴格監督管理,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衛生健康部門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衛生“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各地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切實提高相關機構人員依法執業意識。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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