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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印發《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組織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發文字號: 國鄉振發〔2023〕2號   源: 國家鄉村振興局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6日
  • 標       題: 關於印發《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組織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國鄉振發〔2023〕2號
  • 來       源:國家鄉村振興局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06日

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鄉振發〔2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鄉村振興局、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鄉村振興局、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要求,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2023年1月6日

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紮實穩妥推進鄉村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鄉村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完善農民參與機制,激發農民參與意願,強化農民參與保障,廣泛依靠農民、教育引導農民、組織帶動農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園,根據《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鄉村建設為農民而建的要求,堅持黨建引領、村民自治,尊重意願、維護利益,程序規範、公開公正,強化保障、注重實效,全過程、全環節推動農民參與,使農民內生動力得到充分激發、民主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主體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引導廣大農民用辛勤勞動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各地在實施鄉村建設行動中,組織農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與管護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推動完善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程序和方法,指導組織實施。各部門結合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動員農民參與

第五條 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機制,堅持和完善“四議兩公開”制度,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女組織等作用,依託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開展宣傳發動,增強農民參與感、責任感、歸屬感。

第六條 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引領帶動機制,運用網格化管理、黨員聯戶、黨員示範帶動等聯絡群眾工作機制,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推動鄉鎮幹部常態化下沉網格、村幹部包網入戶,促進形成農民群眾願參與、會參與、能參與鄉村建設的生動局面。

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管護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應由村黨組織提議,經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並及時公開決議和實施結果。

第七條 完善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推動落實機制,增強農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對鄉村建設重要事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民充分討論、參與決策、投身建設和管護,村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農民監督資金使用、項目建設、政策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實際組織成員承擔建設、管護任務。

完善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協商推進機制,落實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要求,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八條 以村“兩委”為主體,發揮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作用,圍繞村莊規劃、建設和管護,壓實黨員、網格員等責任,開展宣傳發動,讓農民充分了解村莊建設政策和發展定位,了解參與路徑和方式,引導農民在思想和行動上積極支持村莊建設。

第九條 組織鄉村建設交流學習,加大“請進來”力度,引導規劃師、設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技術人才深入基層、下沉到村,提供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鏈條諮詢服務,幫助村“兩委”班子謀思路、出措施,輔導農民轉變觀念,提升參與建設本領;採取“走出去”方式,組織村“兩委”、村民代表學習示範樣板村發動組織農民、推進建設的經驗。

第十條 發揮村規民約規範約束作用,將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納入村規民約,鼓勵通過投工投勞、捐款捐物、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鄉村建設。

第十一條 優先支持村“兩委”動員能力強、群眾參與程度高、投工投勞意願足、利益衝突化解好的村莊實施基礎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參與意願高、主動投工投勞的農戶實施入戶項目建設。

第三章 引導農民參與村莊規劃

第十二條 堅持規劃先行、科學規劃、依規建設,將黨的領導、政府組織領導、農民發揮主體作用、專業人員技術指導作用有機結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圍繞“建設什麼樣的村莊、怎樣建設村莊”,引導農民獻計獻策、共商共議,積極參與村莊規劃。

第十三條 鄉鎮黨委、政府組織村“兩委”和規劃編制人員宣講村莊規劃政策,重點講清村莊規劃的法定地位、編製程序,讓常住村民和在外村民都知曉規劃是村莊建設的主要依據,農民參與是規劃編制的重要前提,村民會議或者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是規劃審批的必要條件,審定批准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讓農民充分重視規劃,自覺遵守規劃。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依託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注重吸納具有規劃知識、了解農村實際、熟悉鄉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鄉參與規劃。

村莊規劃編制專業人員應開展一定時間的駐村調研,充分聽取農民意見,通過會議討論、入戶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村民真實想法和訴求。

第十五條 通過會議協商、入戶協商等方式,引導農民共議村莊建設定位、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建設舉措。存在爭議的,應組織農民深入討論,逐步達成共識。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草案應在村內公示,按照“四議兩公開”制度規定履行審議程序。

第十七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政府報請縣(市、區)政府批准後,採取“上墻、上網”等多種方式向村民及時、長期公開,並將規劃成果轉化為簡明易懂的規劃圖表和管制規則,讓農民看得懂、記得住、好監督。

第四章 帶動農民實施建設

第十八條 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採取以工代賑、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村民投工投勞、就地取材開展建設,吸納更多農民就地就近就業。

第十九條 村“兩委”應聚焦農民急難愁盼的切身利益問題,組織農民議定村莊建設項目優先序,將群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産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的項目,優先申請納入鄉村建設項目庫。

第二十條 村莊建設項目應符合村莊規劃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注重經濟實用,杜絕形象工程,吸納村民代表、返鄉創業人員、新鄉賢、鄉村建設工匠等參與項目策劃、方案設計。

第二十一條 對入戶道路、入院管道、戶廁改造、庭院綠化、農房修繕等權屬邊界清晰的戶屬設施項目,由農民自主開展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規劃引導、技術指導和政策支持。

對村內道路、公共照明、農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體育等技術要求簡單的村級小型公益設施項目,可由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組織有能力、有意願的農民開展建設。

對等級公路、規模性供水、倉儲保鮮、清潔能源、通訊網絡、污水垃圾處理等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設施項目,應由符合資質的主體承接,優先聘用本地農民或通過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農民參與建設。

第二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全程監督工程項目進度和施工質量,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時,入戶或聯戶項目須由農戶簽字同意,村莊公共設施項目須由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將承建的鄉村建設項目收支情況,以便於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五章 支持農民參與管護

第二十四條 堅持建管並重、長效運行,在深入落實地方政府主導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運營企業管護責任的同時,發揮村民委員會作用,支持農民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管護。

第二十五條 按産權歸屬落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管護責任,合理確定管護主體,保障管護經費。

村民委員會對所屬公共基礎設施承擔管護責任,可委託村民、農民合作社或者社會力量代管。戶屬設施由農戶承擔管護責任,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或者社會力量提供社會化服務。

供水、電力、燃氣、通信、郵政等設施運營企業對所屬公共基礎設施承擔管護責任,學校(幼兒園)、醫院(衛生院)、養老院等農村公共服務供給單位承擔所屬設施管護責任,自覺接受村“兩委”和村民監督,優先聘用當地農民開展管護。

第二十六條 採用黨員責任區、街巷長制、文明戶評選、“信用+”、積分制、有償使用等方式,引導農民積極參與管護。

推行“門前三包”,村“兩委”組織制定“門前三包”環境標準,與農戶簽訂責任書,懸挂責任牌,明確房前屋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公共設施、公共秩序的管護主體、責任區域、包乾內容、管理責任,定期組織考評,發動農民共同維護人居環境整治成果。

組織受益者認領,對村內小型公園、圖書室、活動室等設施,鼓勵受益農民自願組建管護團隊,明確管護義務與責任,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設施管護。對於入街入戶的建設項目,由受益農戶共同管護。

組建使用者協會,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組織使用農戶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

設立公益性管護崗位,對村莊公共基礎設施、人居環境設施管護等領域公益性崗位,優先從低收入農戶中聘請管護員,負責日常巡查、小修、保潔等管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健全農村準經營性、經營性基礎設施收費機制,充分考慮成本變化、農戶承受能力、財政支持能力,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引導農民自覺繳納有償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村“兩委”在村務公開欄內設立公示專欄,公示村莊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費用及經費來源,接受農民監督。

第六章 強化農民參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將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作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發揮縣級黨委“一線指揮部”作用、鄉鎮黨委“龍頭”作用和農村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用好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提高組織動員農民能力,保障農民參與權益。

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權責清單,明確農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基礎設施建設管護、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方面的權利和責任。

持續開展村莊清潔行動,縣鄉主要負責同志為“一線總指揮”,村黨組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廣泛發動農民群眾清潔村莊公共環境和庭院環境。

在鄉村建設中深入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組織農民群眾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共同建設美好家園。

第三十條 深入實施設計下鄉、“百校聯百縣興千村”、“萬企興萬村”等行動,建立鄉村建設輔導制度,通過選派、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了解鄉村、熱愛鄉村、致力於服務鄉村的規劃、建築、景觀、文化藝術、鄉村治理等領域的專業人員,下鄉進村開展陪伴式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村莊規劃編制、矛盾化解和項目實施,促進提高農民參與質量、提升鄉村建設水平。

加強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理念教育和技能培訓,培養一批鄉村建設工匠、土專家等本土人才,結合基層幹部培訓,提高鄉鎮幹部、村黨組織書記等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創新鄉村建設政府投入機制,通過先建後補等方式,引導農民群眾由“要我參與”向“我要參與”、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轉變。對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照招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對農民投資投勞項目,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推進建設。

第三十二條 定期調查評估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情況,將項目實施前農民對鄉村建設政策和參與方式的知曉率,項目實施中農民以投工投勞、捐款捐物、志願服務等形式參加建設的參與率,項目實施後農民對項目質量和建設效果的滿意度,分別作為項目批准立項、獎補資金撥付、竣工驗收的重要指標,原則上知曉率、參與率、滿意度應分別達到80%以上。

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公開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有關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投訴、建議。

第三十三條 將農民參與鄉村建設作為全國文明村鎮、國家鄉村振興示範縣及省級部門按規定開展的鄉村振興示範鄉鎮、示範村創建的重要內容,納入美麗宜居村莊示範創建和美麗庭院評選指標。支持縣(市、區)選樹一批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先進村、模範戶。

第三十四條 深入總結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經驗,推廣可複製、可借鑒的典型案例,重視發揮鄉村“鄰里效應”,以身邊人身邊事影響帶動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廣泛開展“我的家鄉我建設”等群眾性建設活動,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鄉建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可依據本指南,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指南由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鄉振發〔2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鄉村振興局、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鄉村振興局、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要求,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2023年1月6日

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紮實穩妥推進鄉村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鄉村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完善農民參與機制,激發農民參與意願,強化農民參與保障,廣泛依靠農民、教育引導農民、組織帶動農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園,根據《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鄉村建設為農民而建的要求,堅持黨建引領、村民自治,尊重意願、維護利益,程序規範、公開公正,強化保障、注重實效,全過程、全環節推動農民參與,使農民內生動力得到充分激發、民主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主體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引導廣大農民用辛勤勞動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各地在實施鄉村建設行動中,組織農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與管護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推動完善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程序和方法,指導組織實施。各部門結合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動員農民參與

第五條 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機制,堅持和完善“四議兩公開”制度,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女組織等作用,依託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開展宣傳發動,增強農民參與感、責任感、歸屬感。

第六條 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引領帶動機制,運用網格化管理、黨員聯戶、黨員示範帶動等聯絡群眾工作機制,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推動鄉鎮幹部常態化下沉網格、村幹部包網入戶,促進形成農民群眾願參與、會參與、能參與鄉村建設的生動局面。

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管護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應由村黨組織提議,經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並及時公開決議和實施結果。

第七條 完善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推動落實機制,增強農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對鄉村建設重要事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民充分討論、參與決策、投身建設和管護,村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農民監督資金使用、項目建設、政策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實際組織成員承擔建設、管護任務。

完善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協商推進機制,落實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要求,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八條 以村“兩委”為主體,發揮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作用,圍繞村莊規劃、建設和管護,壓實黨員、網格員等責任,開展宣傳發動,讓農民充分了解村莊建設政策和發展定位,了解參與路徑和方式,引導農民在思想和行動上積極支持村莊建設。

第九條 組織鄉村建設交流學習,加大“請進來”力度,引導規劃師、設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技術人才深入基層、下沉到村,提供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鏈條諮詢服務,幫助村“兩委”班子謀思路、出措施,輔導農民轉變觀念,提升參與建設本領;採取“走出去”方式,組織村“兩委”、村民代表學習示範樣板村發動組織農民、推進建設的經驗。

第十條 發揮村規民約規範約束作用,將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納入村規民約,鼓勵通過投工投勞、捐款捐物、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鄉村建設。

第十一條 優先支持村“兩委”動員能力強、群眾參與程度高、投工投勞意願足、利益衝突化解好的村莊實施基礎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參與意願高、主動投工投勞的農戶實施入戶項目建設。

第三章 引導農民參與村莊規劃

第十二條 堅持規劃先行、科學規劃、依規建設,將黨的領導、政府組織領導、農民發揮主體作用、專業人員技術指導作用有機結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圍繞“建設什麼樣的村莊、怎樣建設村莊”,引導農民獻計獻策、共商共議,積極參與村莊規劃。

第十三條 鄉鎮黨委、政府組織村“兩委”和規劃編制人員宣講村莊規劃政策,重點講清村莊規劃的法定地位、編製程序,讓常住村民和在外村民都知曉規劃是村莊建設的主要依據,農民參與是規劃編制的重要前提,村民會議或者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是規劃審批的必要條件,審定批准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讓農民充分重視規劃,自覺遵守規劃。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依託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注重吸納具有規劃知識、了解農村實際、熟悉鄉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鄉參與規劃。

村莊規劃編制專業人員應開展一定時間的駐村調研,充分聽取農民意見,通過會議討論、入戶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村民真實想法和訴求。

第十五條 通過會議協商、入戶協商等方式,引導農民共議村莊建設定位、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建設舉措。存在爭議的,應組織農民深入討論,逐步達成共識。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草案應在村內公示,按照“四議兩公開”制度規定履行審議程序。

第十七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政府報請縣(市、區)政府批准後,採取“上墻、上網”等多種方式向村民及時、長期公開,並將規劃成果轉化為簡明易懂的規劃圖表和管制規則,讓農民看得懂、記得住、好監督。

第四章 帶動農民實施建設

第十八條 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採取以工代賑、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村民投工投勞、就地取材開展建設,吸納更多農民就地就近就業。

第十九條 村“兩委”應聚焦農民急難愁盼的切身利益問題,組織農民議定村莊建設項目優先序,將群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産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的項目,優先申請納入鄉村建設項目庫。

第二十條 村莊建設項目應符合村莊規劃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注重經濟實用,杜絕形象工程,吸納村民代表、返鄉創業人員、新鄉賢、鄉村建設工匠等參與項目策劃、方案設計。

第二十一條 對入戶道路、入院管道、戶廁改造、庭院綠化、農房修繕等權屬邊界清晰的戶屬設施項目,由農民自主開展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規劃引導、技術指導和政策支持。

對村內道路、公共照明、農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體育等技術要求簡單的村級小型公益設施項目,可由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組織有能力、有意願的農民開展建設。

對等級公路、規模性供水、倉儲保鮮、清潔能源、通訊網絡、污水垃圾處理等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設施項目,應由符合資質的主體承接,優先聘用本地農民或通過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農民參與建設。

第二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全程監督工程項目進度和施工質量,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時,入戶或聯戶項目須由農戶簽字同意,村莊公共設施項目須由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將承建的鄉村建設項目收支情況,以便於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五章 支持農民參與管護

第二十四條 堅持建管並重、長效運行,在深入落實地方政府主導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運營企業管護責任的同時,發揮村民委員會作用,支持農民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管護。

第二十五條 按産權歸屬落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管護責任,合理確定管護主體,保障管護經費。

村民委員會對所屬公共基礎設施承擔管護責任,可委託村民、農民合作社或者社會力量代管。戶屬設施由農戶承擔管護責任,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或者社會力量提供社會化服務。

供水、電力、燃氣、通信、郵政等設施運營企業對所屬公共基礎設施承擔管護責任,學校(幼兒園)、醫院(衛生院)、養老院等農村公共服務供給單位承擔所屬設施管護責任,自覺接受村“兩委”和村民監督,優先聘用當地農民開展管護。

第二十六條 採用黨員責任區、街巷長制、文明戶評選、“信用+”、積分制、有償使用等方式,引導農民積極參與管護。

推行“門前三包”,村“兩委”組織制定“門前三包”環境標準,與農戶簽訂責任書,懸挂責任牌,明確房前屋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公共設施、公共秩序的管護主體、責任區域、包乾內容、管理責任,定期組織考評,發動農民共同維護人居環境整治成果。

組織受益者認領,對村內小型公園、圖書室、活動室等設施,鼓勵受益農民自願組建管護團隊,明確管護義務與責任,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設施管護。對於入街入戶的建設項目,由受益農戶共同管護。

組建使用者協會,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組織使用農戶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

設立公益性管護崗位,對村莊公共基礎設施、人居環境設施管護等領域公益性崗位,優先從低收入農戶中聘請管護員,負責日常巡查、小修、保潔等管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健全農村準經營性、經營性基礎設施收費機制,充分考慮成本變化、農戶承受能力、財政支持能力,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引導農民自覺繳納有償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村“兩委”在村務公開欄內設立公示專欄,公示村莊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費用及經費來源,接受農民監督。

第六章 強化農民參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將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作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發揮縣級黨委“一線指揮部”作用、鄉鎮黨委“龍頭”作用和農村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用好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提高組織動員農民能力,保障農民參與權益。

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權責清單,明確農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基礎設施建設管護、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方面的權利和責任。

持續開展村莊清潔行動,縣鄉主要負責同志為“一線總指揮”,村黨組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廣泛發動農民群眾清潔村莊公共環境和庭院環境。

在鄉村建設中深入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組織農民群眾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共同建設美好家園。

第三十條 深入實施設計下鄉、“百校聯百縣興千村”、“萬企興萬村”等行動,建立鄉村建設輔導制度,通過選派、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了解鄉村、熱愛鄉村、致力於服務鄉村的規劃、建築、景觀、文化藝術、鄉村治理等領域的專業人員,下鄉進村開展陪伴式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村莊規劃編制、矛盾化解和項目實施,促進提高農民參與質量、提升鄉村建設水平。

加強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理念教育和技能培訓,培養一批鄉村建設工匠、土專家等本土人才,結合基層幹部培訓,提高鄉鎮幹部、村黨組織書記等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創新鄉村建設政府投入機制,通過先建後補等方式,引導農民群眾由“要我參與”向“我要參與”、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轉變。對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照招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對農民投資投勞項目,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推進建設。

第三十二條 定期調查評估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情況,將項目實施前農民對鄉村建設政策和參與方式的知曉率,項目實施中農民以投工投勞、捐款捐物、志願服務等形式參加建設的參與率,項目實施後農民對項目質量和建設效果的滿意度,分別作為項目批准立項、獎補資金撥付、竣工驗收的重要指標,原則上知曉率、參與率、滿意度應分別達到80%以上。

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公開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有關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投訴、建議。

第三十三條 將農民參與鄉村建設作為全國文明村鎮、國家鄉村振興示範縣及省級部門按規定開展的鄉村振興示範鄉鎮、示範村創建的重要內容,納入美麗宜居村莊示範創建和美麗庭院評選指標。支持縣(市、區)選樹一批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先進村、模範戶。

第三十四條 深入總結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經驗,推廣可複製、可借鑒的典型案例,重視發揮鄉村“鄰里效應”,以身邊人身邊事影響帶動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廣泛開展“我的家鄉我建設”等群眾性建設活動,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鄉建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可依據本指南,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指南由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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