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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發文機關: 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醫保發〔2023〕5號   源: 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 標       題: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 發文機關: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醫保發〔2023〕5號
  • 來       源:醫保局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3日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2022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做好支付範圍調整

《2022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967種,其中西藥1586種,中成藥138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各地要嚴格執行《2022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註和甲乙分類等內容。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並及時在智慧監管子系統中進行維護,加強基金監管。

二、規範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對於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鼓勵各地醫保部門開展探索,優先將競價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品種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配備範圍,支持臨床優先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2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後,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挂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2022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紮實推動目錄藥品落地

《2022年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21〕50號)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在2023年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談判藥品的挂網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參與目錄準入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挂網價格不高於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提升“雙通道”工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及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通過“雙通道”渠道提升罕見病用藥供應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規範“雙通道”藥店準入程序,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雙通道”藥店的覆蓋率。2023年12月31日前,各省份要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統一、高效運轉、標準規範的處方流轉機制,實現省域內“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繼續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反饋《2022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要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2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四、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管理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善程序、細化標準、科學測算,把符合臨床必須、價格合理、療效確切等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等納入基金支付範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2022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

一、凡例

二、西藥部分

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含競價藥品)

五、中藥飲片部分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1月13日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2022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做好支付範圍調整

《2022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967種,其中西藥1586種,中成藥138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各地要嚴格執行《2022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註和甲乙分類等內容。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並及時在智慧監管子系統中進行維護,加強基金監管。

二、規範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對於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鼓勵各地醫保部門開展探索,優先將競價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品種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配備範圍,支持臨床優先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2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後,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挂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2022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紮實推動目錄藥品落地

《2022年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21〕50號)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在2023年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談判藥品的挂網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參與目錄準入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挂網價格不高於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提升“雙通道”工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及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通過“雙通道”渠道提升罕見病用藥供應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規範“雙通道”藥店準入程序,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雙通道”藥店的覆蓋率。2023年12月31日前,各省份要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統一、高效運轉、標準規範的處方流轉機制,實現省域內“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繼續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反饋《2022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要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2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四、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管理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善程序、細化標準、科學測算,把符合臨床必須、價格合理、療效確切等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等納入基金支付範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2022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

一、凡例

二、西藥部分

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含競價藥品)

五、中藥飲片部分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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