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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 發文機關: 證監會
發文字號:   源: 證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證券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 標       題: 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
  • 發文機關:證監會
  • 發文字號:
  • 來       源:證監會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證券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01日

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

各發行人、各保薦機構:

2023年2月1日,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正式啟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則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穩步推進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有序做好實施前後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以及在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事項的過渡,妥善安排試點註冊制在審企業申報材料更新,現將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繼續接收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和並購重組申請。全面實行註冊制前,中國證監會將按現行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起,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已通過發審委審核並取得核準批文的,發行承銷工作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已通過發審委審核未取得核準批文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明確選擇繼續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前推進行政許可程序,並按照現行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也可以選擇申請停止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申報,履行發行上市審核、註冊程序後,按照改革後的制度啟動發行承銷工作。向交易所申報的,由交易所按照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順序安排發行審核工作。

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全面實行註冊制後不符合註冊制財務條件的,可適用原核準制財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註冊制發行上市條件。

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前,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已通過發審委、並購重組委審核的,由中國證監會繼續履行後續程序。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資申請已取得核準批文未啟動發行承銷工作的,由交易所履行後續發行承銷監管程序。

二、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終止主板在審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的審核,並將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交易所,對於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不再受理。

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僅受理中國證監會主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主板在審企業應按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並向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註冊申請,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反饋意見回復的可以將反饋意見回復作為申請文件一併報交易所。主板在審企業提交申請時,財務資料有效期可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受理的企業,交易所基於其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工作。

三、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交易所開始受理主板其他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

四、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繼續接收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全面實行註冊制前,中國證監會將按照現行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已取得核準或豁免核準同意函的公司,可以繼續推進掛牌發行等工作。

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前,申請在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開轉讓的企業,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可不適用註冊制掛牌財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註冊制條件。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在審企業由核準制直接平移到註冊製程序,並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更新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註冊工作。

五、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試點註冊制在審企業及其仲介機構可暫不更新申報文件,但須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及時提交符合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的專項説明和核查意見,在最近一次提交問詢回復或更新財報等報送材料環節,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更新申報文件。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請市場主體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形成合力,確保全面實行註冊制前後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

特此通知。

中國證監會
2023年2月1日

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

各發行人、各保薦機構:

2023年2月1日,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正式啟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則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穩步推進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有序做好實施前後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以及在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事項的過渡,妥善安排試點註冊制在審企業申報材料更新,現將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繼續接收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和並購重組申請。全面實行註冊制前,中國證監會將按現行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起,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已通過發審委審核並取得核準批文的,發行承銷工作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已通過發審委審核未取得核準批文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明確選擇繼續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前推進行政許可程序,並按照現行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也可以選擇申請停止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申報,履行發行上市審核、註冊程序後,按照改革後的制度啟動發行承銷工作。向交易所申報的,由交易所按照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順序安排發行審核工作。

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全面實行註冊制後不符合註冊制財務條件的,可適用原核準制財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註冊制發行上市條件。

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前,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已通過發審委、並購重組委審核的,由中國證監會繼續履行後續程序。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資申請已取得核準批文未啟動發行承銷工作的,由交易所履行後續發行承銷監管程序。

二、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終止主板在審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的審核,並將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交易所,對於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不再受理。

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僅受理中國證監會主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主板在審企業應按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並向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註冊申請,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反饋意見回復的可以將反饋意見回復作為申請文件一併報交易所。主板在審企業提交申請時,財務資料有效期可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受理的企業,交易所基於其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工作。

三、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交易所開始受理主板其他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

四、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繼續接收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全面實行註冊制前,中國證監會將按照現行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已取得核準或豁免核準同意函的公司,可以繼續推進掛牌發行等工作。

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前,申請在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開轉讓的企業,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可不適用註冊制掛牌財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註冊制條件。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在審企業由核準制直接平移到註冊製程序,並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更新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註冊工作。

五、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試點註冊制在審企業及其仲介機構可暫不更新申報文件,但須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及時提交符合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的專項説明和核查意見,在最近一次提交問詢回復或更新財報等報送材料環節,按照全面實行註冊制相關規定更新申報文件。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請市場主體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形成合力,確保全面實行註冊制前後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

特此通知。

中國證監會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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