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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 標       題: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30日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為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現將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三、第一條中規定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於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後退貨的情況除外。

四、對符合第一、二、三條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説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説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説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30日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為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現將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三、第一條中規定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於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後退貨的情況除外。

四、對符合第一、二、三條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説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説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説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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