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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
  • 發文機關: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事項容缺辦理

(一)容缺辦理事項

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附件1)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稅費業務事項,按照可容缺資料範圍進行容缺辦理。

容缺辦理的納稅人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附件2),書面承諾知曉容缺辦理的相關要求,願意承擔容缺辦理的相關責任。對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及具體補正形式、補正時限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附件3),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業務事項。

(二)容缺辦理資料補正

納稅人可選擇採取現場提交、郵政寄遞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容缺辦理資料,補正時限為20個工作日。採取現場提交的,補正時間為資料提交時間;採取郵政寄遞方式的,補正時間為資料寄出時間;採取其他方式的,補正時間以稅務機關收到資料時間為準。

納稅人應履行容缺辦理承諾,承擔未履行承諾的相關責任。納稅人未按承諾時限補正資料的,相關記錄將按規定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三)不適用容缺辦理的情形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容缺辦理。相關當事人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的,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容缺辦理。

超出補正時限未提交容缺辦理補正資料的納稅人,不得再次適用容缺辦理。

二、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

(一)取消報送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4)所列的稅費業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取消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改為留存備查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5)所列的稅費業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改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改由納稅人完整保存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6)中列明的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

2.容缺辦理承諾書

3.稅務事項通知書(容缺辦理補正通知)

4.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

5.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

6.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事項容缺辦理

(一)容缺辦理事項

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附件1)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稅費業務事項,按照可容缺資料範圍進行容缺辦理。

容缺辦理的納稅人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附件2),書面承諾知曉容缺辦理的相關要求,願意承擔容缺辦理的相關責任。對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及具體補正形式、補正時限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附件3),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業務事項。

(二)容缺辦理資料補正

納稅人可選擇採取現場提交、郵政寄遞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容缺辦理資料,補正時限為20個工作日。採取現場提交的,補正時間為資料提交時間;採取郵政寄遞方式的,補正時間為資料寄出時間;採取其他方式的,補正時間以稅務機關收到資料時間為準。

納稅人應履行容缺辦理承諾,承擔未履行承諾的相關責任。納稅人未按承諾時限補正資料的,相關記錄將按規定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三)不適用容缺辦理的情形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容缺辦理。相關當事人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的,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容缺辦理。

超出補正時限未提交容缺辦理補正資料的納稅人,不得再次適用容缺辦理。

二、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

(一)取消報送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4)所列的稅費業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取消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改為留存備查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5)所列的稅費業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改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改由納稅人完整保存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6)中列明的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

2.容缺辦理承諾書

3.稅務事項通知書(容缺辦理補正通知)

4.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

5.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

6.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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