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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 發文機關: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體人規字〔2023〕3號   源: 體育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 標       題: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體人規字〔2023〕3號
  • 來       源:體育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體育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6日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
體人規字〔20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編辦、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號)和《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厚植國家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基礎,現就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有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服務學生全面發展、增強綜合素質為目標,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過在學校工作的教練員(以下簡稱“學校教練員”)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體育鍛鍊質量和水平,幫助青少年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助力教育強國、體育強國、健康中國建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院校、普通高校。

三、崗位設置

學校可根據工作實際,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與相關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向學校提供體育教育教學服務,緩解體育師資不足問題。確有必要設立專職教練員崗位的學校,在核定的編制和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內設置,專崗專用,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

學校主管部門可對所管理學校的教練員崗位統籌設置,統一管理使用。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方面給予支持。

四、崗位職責

學校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劃,發揮專業特長,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後備人才選育工作,承擔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傳授,以及學校體育社團、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五、職稱體系

學校教練員的職稱層級、崗位等級和評價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教練員執教期間,學生體質和運動能力提升情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情況、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情況、學校體育社團管理情況等,均可作為其職稱評審有效業績。

六、任職條件

學校教練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身心健康,舉止文明。

(二)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關愛學生,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

(三)熱愛體育事業,了解相應運動項目的競賽規程及裁判規則,熟悉相應年齡段學生的運動生理、心理特點。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條件,嚴把入口關。

七、崗位聘用

(一)學校按現有規定程序要求制定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根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的原則,開展崗位聘用工作。

(二)各地可拿出一定數量的學校教練員崗位面向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公開招聘。

(三)體育部門負責做好退役運動員轉型學校教練員培訓工作,教育部門在學校教練員入職後加強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教學培訓,提高教育教學能力水平。

(四)學校教練員在取得教師資格後可按規定轉任體育教師,體育教師在取得教練員職稱後可按規定轉任學校教練員。

八、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協調推進

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是對學校體育工作力量的有力加強,是體教融合的重要舉措,事關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機構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等部門要提高認識,凝聚共識,分工協作,共同支持保障,形成推進合力。

(二)立足實際,積極探索

各地可根據本意見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鼓勵各地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學校體育工作機制和學校教練員職稱評價標準體系。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1月16日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
體人規字〔20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編辦、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號)和《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厚植國家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基礎,現就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有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服務學生全面發展、增強綜合素質為目標,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過在學校工作的教練員(以下簡稱“學校教練員”)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體育鍛鍊質量和水平,幫助青少年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助力教育強國、體育強國、健康中國建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院校、普通高校。

三、崗位設置

學校可根據工作實際,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與相關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向學校提供體育教育教學服務,緩解體育師資不足問題。確有必要設立專職教練員崗位的學校,在核定的編制和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內設置,專崗專用,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

學校主管部門可對所管理學校的教練員崗位統籌設置,統一管理使用。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方面給予支持。

四、崗位職責

學校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劃,發揮專業特長,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後備人才選育工作,承擔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傳授,以及學校體育社團、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五、職稱體系

學校教練員的職稱層級、崗位等級和評價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教練員執教期間,學生體質和運動能力提升情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情況、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情況、學校體育社團管理情況等,均可作為其職稱評審有效業績。

六、任職條件

學校教練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身心健康,舉止文明。

(二)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關愛學生,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

(三)熱愛體育事業,了解相應運動項目的競賽規程及裁判規則,熟悉相應年齡段學生的運動生理、心理特點。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條件,嚴把入口關。

七、崗位聘用

(一)學校按現有規定程序要求制定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根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的原則,開展崗位聘用工作。

(二)各地可拿出一定數量的學校教練員崗位面向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公開招聘。

(三)體育部門負責做好退役運動員轉型學校教練員培訓工作,教育部門在學校教練員入職後加強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教學培訓,提高教育教學能力水平。

(四)學校教練員在取得教師資格後可按規定轉任體育教師,體育教師在取得教練員職稱後可按規定轉任學校教練員。

八、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協調推進

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是對學校體育工作力量的有力加強,是體教融合的重要舉措,事關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機構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等部門要提高認識,凝聚共識,分工協作,共同支持保障,形成推進合力。

(二)立足實際,積極探索

各地可根據本意見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鼓勵各地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學校體育工作機制和學校教練員職稱評價標準體系。

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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