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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發文機關: 銀保監會
發文字號: 銀保監規〔2023〕1號   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 標       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 發文機關:銀保監會
  • 發文字號:銀保監規〔2023〕1號
  • 來       源:銀保監會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0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3〕1號

各銀保監局,各信託公司,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信託登記公司、信託業協會:

為促進信託業務回歸本源、規範發展,切實防範風險,更高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現就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厘清信託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託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制度優勢和行業競爭優勢,推動信託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一)回歸信託本源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應當立足受託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

(二)明確分類標準

信託服務實質是根據委託人要求,為受益人利益而對信託財産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信託業務分類應當根據信託服務實質,明確各類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導差異發展

按照服務內容的具體差異,對信託業務進行細分,突出能夠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的業務品種,鼓勵差異化發展,構建多元化信託服務體系。

(四)保持標準統一

明確資産服務、資産管理、公益慈善等各類信託業務功能,在各類業務服務內涵等方面與國際接軌。資産管理業務監管標準對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國內同業保持一致。

(五)嚴格合規管理

嚴防利用信託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託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信託業務進行分類。

二、明確信託業務分類標準和要求

信託公司應當以信託目的、信託成立方式、信託財産管理內容為分類維度,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産服務信託、資産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具體分類要求見附件)。

(一)資産服務信託

資産服務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接受委託人委託,並根據委託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財富規劃以及代際傳承、託管、破産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託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託、行政管理服務信託、資産證券化服務信託、風險處置服務信託及新型資産服務信託五類、共19個業務品種。

(二)資産管理信託

資産管理信託是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銷售信託産品,併為信託産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託,屬於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適用《指導意見》。信託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募集資金,並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式和比例,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信託計劃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在信託設立時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資産管理信託依據《指導意見》規定,分為固定收益類信託計劃、權益類信託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劃和混合類信託計劃共4個業務品種。

(三)公益慈善信託

公益慈善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以信託公司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託業務。公益慈善信託的信託財産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託按照信託目的,分為慈善信託和其他公益信託共2個業務品種。

三、落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

信託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做好業務分類工作,準確劃分各類信託業務,並在此基礎上明確發展戰略和轉型方向,增強受託服務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以發揮信託獨特功能、實現良好社會價值為導向,積極探索開展資産服務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規範開展符合信託本源特徵、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資産管理信託業務,提高競爭力和社會聲譽,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明確業務邊界

信託公司應當嚴格把握信託業務邊界,不得以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形式開展資産管理信託業務,不得以信託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通道業務和資金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堅決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二)提高分類質量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監管要求和公司業務特點,細化分類標準,根據信託服務實質對信託業務進行全面、準確分類。信託公司不得擅自調節信託業務分類,同一信託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確有擬開展的新型信託業務無法歸入現有類別的,應當與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溝通,按照服務實質明確業務分類歸屬後開展。信託公司應當組織信託業務分類專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知信託業務分類標準並準確分類,按照監管要求填報相關監管報表,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

(三)完善內控機制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業務分類納入內部控制體系,明確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職責,完善信息系統,為做好信託業務分類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信託業務分類定期監測排查機制,加強合規管理和數據核驗,確保信託業務持續符合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信託公司應當建立追責問責機制,對重大差錯予以嚴肅問責。

(四)有序實施整改

為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確保平穩過渡,本通知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存在實際困難,仍難以完成整改的,可實施個案處理。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對於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託業務,單設“待整改業務”一項,有序實施整改。信託公司應當在準確分類基礎上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待整改業務規模應當嚴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個案處理範圍的信託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四、加強監管引領

(一)完善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根據信託業務發展情況,制定完善各類信託業務具體監管規則,研究完善信託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持續完善資本管理、信託保障基金籌集、信託産品登記等配套機制,修訂非現場監管報表,保障信託業務分類工作有序落地。

(二)加強日常監管

各銀保監局應當督促指導轄內信託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對存量信託業務準確分類、有序整改。各銀保監局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信託業務分類準確性及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防止監管套利。各銀保監局應當提高監管主動性和前瞻性,及時、準確發現違規問題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責成信託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當依法採取暫停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並要求信託公司嚴肅處理責任人員。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銀保監局應當指導轄內信託公司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信託關係實質和信託業務風險特徵,樹立信託産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風險意識。信託業協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組織信託公司自覺落實相關要求,普及信託相關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各類信託業務的認知度。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公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信託公司應當於本通知實施後30日內將存續信託業務分類結果和整改計劃報送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附件:

1.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具體分類要求

2.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新分類簡表

中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0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3〕1號

各銀保監局,各信託公司,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信託登記公司、信託業協會:

為促進信託業務回歸本源、規範發展,切實防範風險,更高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現就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厘清信託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託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制度優勢和行業競爭優勢,推動信託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一)回歸信託本源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應當立足受託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

(二)明確分類標準

信託服務實質是根據委託人要求,為受益人利益而對信託財産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信託業務分類應當根據信託服務實質,明確各類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導差異發展

按照服務內容的具體差異,對信託業務進行細分,突出能夠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的業務品種,鼓勵差異化發展,構建多元化信託服務體系。

(四)保持標準統一

明確資産服務、資産管理、公益慈善等各類信託業務功能,在各類業務服務內涵等方面與國際接軌。資産管理業務監管標準對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國內同業保持一致。

(五)嚴格合規管理

嚴防利用信託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託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信託業務進行分類。

二、明確信託業務分類標準和要求

信託公司應當以信託目的、信託成立方式、信託財産管理內容為分類維度,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産服務信託、資産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具體分類要求見附件)。

(一)資産服務信託

資産服務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接受委託人委託,並根據委託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財富規劃以及代際傳承、託管、破産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託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託、行政管理服務信託、資産證券化服務信託、風險處置服務信託及新型資産服務信託五類、共19個業務品種。

(二)資産管理信託

資産管理信託是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銷售信託産品,併為信託産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託,屬於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適用《指導意見》。信託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募集資金,並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式和比例,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信託計劃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在信託設立時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資産管理信託依據《指導意見》規定,分為固定收益類信託計劃、權益類信託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劃和混合類信託計劃共4個業務品種。

(三)公益慈善信託

公益慈善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以信託公司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託業務。公益慈善信託的信託財産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託按照信託目的,分為慈善信託和其他公益信託共2個業務品種。

三、落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

信託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做好業務分類工作,準確劃分各類信託業務,並在此基礎上明確發展戰略和轉型方向,增強受託服務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以發揮信託獨特功能、實現良好社會價值為導向,積極探索開展資産服務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規範開展符合信託本源特徵、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資産管理信託業務,提高競爭力和社會聲譽,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明確業務邊界

信託公司應當嚴格把握信託業務邊界,不得以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形式開展資産管理信託業務,不得以信託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通道業務和資金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堅決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二)提高分類質量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監管要求和公司業務特點,細化分類標準,根據信託服務實質對信託業務進行全面、準確分類。信託公司不得擅自調節信託業務分類,同一信託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確有擬開展的新型信託業務無法歸入現有類別的,應當與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溝通,按照服務實質明確業務分類歸屬後開展。信託公司應當組織信託業務分類專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知信託業務分類標準並準確分類,按照監管要求填報相關監管報表,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

(三)完善內控機制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業務分類納入內部控制體系,明確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職責,完善信息系統,為做好信託業務分類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信託業務分類定期監測排查機制,加強合規管理和數據核驗,確保信託業務持續符合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信託公司應當建立追責問責機制,對重大差錯予以嚴肅問責。

(四)有序實施整改

為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確保平穩過渡,本通知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存在實際困難,仍難以完成整改的,可實施個案處理。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對於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託業務,單設“待整改業務”一項,有序實施整改。信託公司應當在準確分類基礎上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待整改業務規模應當嚴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個案處理範圍的信託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四、加強監管引領

(一)完善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根據信託業務發展情況,制定完善各類信託業務具體監管規則,研究完善信託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持續完善資本管理、信託保障基金籌集、信託産品登記等配套機制,修訂非現場監管報表,保障信託業務分類工作有序落地。

(二)加強日常監管

各銀保監局應當督促指導轄內信託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對存量信託業務準確分類、有序整改。各銀保監局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信託業務分類準確性及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防止監管套利。各銀保監局應當提高監管主動性和前瞻性,及時、準確發現違規問題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責成信託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當依法採取暫停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並要求信託公司嚴肅處理責任人員。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銀保監局應當指導轄內信託公司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信託關係實質和信託業務風險特徵,樹立信託産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風險意識。信託業協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組織信託公司自覺落實相關要求,普及信託相關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各類信託業務的認知度。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公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信託公司應當於本通知實施後30日內將存續信託業務分類結果和整改計劃報送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附件:

1.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具體分類要求

2.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新分類簡表

中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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