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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第656號(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發文字號: 第656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4日
  • 標       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第656號(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 發文字號:第656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第656號

為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野生動物檢疫辦法》,現予公佈。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4日

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為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一、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簡稱“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野生動物檢疫規程》(附件1)的規定經檢疫合格,方可利用。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野生動物檢疫規程》的規定經檢疫合格,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二、《野生動物檢疫規程》和《野生動物重點檢疫病種名錄》(附件2)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三、出售、運輸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飼養、出售、運輸人工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三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野生動物檢疫申報單》(見附件3)以及《野生動物檢疫規程》規定的其他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飼養、出售、運輸野生動物單位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按照《野生動物檢疫規程》要求,開展野生動物隔離觀察、健康狀況記錄、臨床檢查等工作,填寫人工捕獲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臨床檢查證書》(附件4)。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報後,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可以安排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六、經檢疫合格的野生動物,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經檢疫不合格的野生動物,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七、取得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等證件以及出售、利用野生動物行政許可文件或專用標識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經補檢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一)提供《野生動物重點檢疫病種名錄》規定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

(二)臨床檢查健康。

八、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轄區野生動物飼養單位生産和疫病監測情況,及時提供發現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線索。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通報檢疫過程中發現的疫病情況。

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本地區動物疫病檢測實驗室建設,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完善野生動物檢疫技術支撐體系。

十、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陸生脊椎野生動物以及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的非原産我國的陸生脊椎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苗種的檢疫參照水産苗種檢疫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運輸,是指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出縣境的行為。

十一、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野生動物的檢疫,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公告第6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第656號

為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野生動物檢疫辦法》,現予公佈。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4日

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為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一、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簡稱“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野生動物檢疫規程》(附件1)的規定經檢疫合格,方可利用。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野生動物檢疫規程》的規定經檢疫合格,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二、《野生動物檢疫規程》和《野生動物重點檢疫病種名錄》(附件2)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三、出售、運輸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飼養、出售、運輸人工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三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野生動物檢疫申報單》(見附件3)以及《野生動物檢疫規程》規定的其他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飼養、出售、運輸野生動物單位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按照《野生動物檢疫規程》要求,開展野生動物隔離觀察、健康狀況記錄、臨床檢查等工作,填寫人工捕獲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臨床檢查證書》(附件4)。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報後,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可以安排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六、經檢疫合格的野生動物,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經檢疫不合格的野生動物,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七、取得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等證件以及出售、利用野生動物行政許可文件或專用標識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經補檢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一)提供《野生動物重點檢疫病種名錄》規定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

(二)臨床檢查健康。

八、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轄區野生動物飼養單位生産和疫病監測情況,及時提供發現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線索。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通報檢疫過程中發現的疫病情況。

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本地區動物疫病檢測實驗室建設,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完善野生動物檢疫技術支撐體系。

十、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陸生脊椎野生動物以及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的非原産我國的陸生脊椎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苗種的檢疫參照水産苗種檢疫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運輸,是指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出縣境的行為。

十一、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野生動物的檢疫,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公告第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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