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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3〕19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3〕19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並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9日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並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9日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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