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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印發《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3〕22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印發《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3〕22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印發《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

為規範有序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樹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在推動構建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的示範帶動作用,激勵各方積極參與創建活動,推動形成廣覆蓋、全方位、多層次的創建局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共同制定了《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有序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樹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典型,發揮其在推動構建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的示範帶動作用,激勵各方積極參與創建活動,推動形成廣覆蓋、全方位、多層次的創建局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號)、《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函》(國評組函〔2021〕11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每5年開展一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組織實施。

第三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評選範圍為:組織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的機構、社會組織、街道(鄉鎮)和工業園區等。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評選範圍為:在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四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獎項設置和名額不得突破已批准項目和名額上限。其中,先進集體100個、先進個人300名。

第五條 表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三方協商、自下而上、逐級推薦、民主擇優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方向正確堅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各環節,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組織領導保障有力。黨委領導的政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三方共同參與的組織領導機制健全,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部署、組織、調度。將創建工作納入當地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諧創建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重點任務、時間進度、保障措施。健全日常管理臺賬,定期通報創建工作信息,加強創建工作督導檢查,確保如期完成和諧創建目標任務。

(三)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成效顯著。一是單位黨組織在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中把關定向、團結凝聚各方力量、健全協調勞動關係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等方面組織領導作用突出;二是求真務實、攻堅克難,在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積極防範化解勞動關係風險矛盾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積極成果;三是真抓實幹、務求實效,在擴大創建範圍、豐富創建內容、規範創建標準、科學創建評價、完善創建激勵等方面業績突出;四是勇於創新、銳意改革,在行業和諧創建、勞動關係基層公共服務、培育積極向上和諧文化等方面特色亮點紛呈;五是高舉旗幟、強化宣傳,通過設立宣傳月、開設專欄、舉辦巡迴演講、開展主題徵文和攝影作品徵集、拍攝專題片等方式予以大力宣傳,在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引領作用、打造和諧創建特色品牌、提升創建工作社會影響力等方面成效顯著。以上各項工作均年初制定工作計劃、年底如期完成,具體工作實績和成效在本區域、本行業內處於前列。

第七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帶頭貫徹落實《關於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的意見》,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善於協調,主動宣傳積極向上的和諧文化,具有優良的職業風範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

(三)組織領導或從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1年以上,在擴大創建範圍、豐富創建層次、增強創建實效,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特色鮮明的創建局面等方面事跡突出。

(四)先進個人所在單位應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先進集體基本條件或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標準。

第八條 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曾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及被問責的,或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審查的,不得評為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

個人曾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及被問責的,或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審查的,不得評為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成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並向社會公開評選範圍、評選條件、評選程序、表彰名額、獎勵辦法等內容。

第十條 評選工作按照推薦、初審、復審等程序組織實施,並嚴格實行“誰推薦誰公示”制度。擬推薦對象由各縣(市、區、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和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自下而上、逐級擇優推薦審核。

(一)組織推薦。推薦單位按照評選標準和要求,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集體研究提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意見,並在本單位或轄區內公示5個工作日。推薦的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為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的,應按照管理權限徵求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工會等意見。公示無異議後,推薦材料按管理權限分別報送縣(市、區、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或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

(二)初審考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和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就評選推薦程序的規範性、推薦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事跡等進行審核,必要時可按管理權限進行組織考察,並在本單位或轄區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形成推薦工作報告,報送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復審評議。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的集體和個人基本條件、代表性、典型性等情況進行復審,提出擬表彰對象名單,並在全國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表彰對象名單。

第四章 評選要求

第十一條 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重點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統籌考慮三方、地域、行業等方面的代表性,原則上不將同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同時推薦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單位和幹部、縣級以上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幹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先進個人評選總數的20%。

第十二條 評選工作突出實幹實績導向,以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業績和貢獻大小作為主要衡量標準,切實將政治過硬、業績突出、作風優良的集體和個人選上來,形成讓實幹者得榮譽的正向激勵效應。

第十三條 評選工作要嚴把政治關、作風關、廉潔關、業績關,認真處理群眾舉報,杜絕暗箱操作。對於不符合推薦條件或者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推薦的單位或者個人,經查實後撤銷其推薦資格。評選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組織召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曁經驗交流會,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授予“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稱號,頒發獎牌、證書。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授予“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稱號,頒發獎章、證書。表彰決定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適時組織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事跡報告會。

第十六條 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有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按規定程序撤銷其所獲表彰,收回其獎牌或獎章、證書。

第六章 組織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評選單位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表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等列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以分工為基礎列入年度預算,主要用於召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曁經驗交流會以及製作獎牌、獎章、證書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印發《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

為規範有序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樹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在推動構建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的示範帶動作用,激勵各方積極參與創建活動,推動形成廣覆蓋、全方位、多層次的創建局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共同制定了《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有序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樹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典型,發揮其在推動構建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的示範帶動作用,激勵各方積極參與創建活動,推動形成廣覆蓋、全方位、多層次的創建局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號)、《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函》(國評組函〔2021〕11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每5年開展一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組織實施。

第三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評選範圍為:組織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的機構、社會組織、街道(鄉鎮)和工業園區等。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評選範圍為:在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四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獎項設置和名額不得突破已批准項目和名額上限。其中,先進集體100個、先進個人300名。

第五條 表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三方協商、自下而上、逐級推薦、民主擇優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方向正確堅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各環節,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組織領導保障有力。黨委領導的政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三方共同參與的組織領導機制健全,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部署、組織、調度。將創建工作納入當地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諧創建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重點任務、時間進度、保障措施。健全日常管理臺賬,定期通報創建工作信息,加強創建工作督導檢查,確保如期完成和諧創建目標任務。

(三)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成效顯著。一是單位黨組織在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中把關定向、團結凝聚各方力量、健全協調勞動關係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等方面組織領導作用突出;二是求真務實、攻堅克難,在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積極防範化解勞動關係風險矛盾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積極成果;三是真抓實幹、務求實效,在擴大創建範圍、豐富創建內容、規範創建標準、科學創建評價、完善創建激勵等方面業績突出;四是勇於創新、銳意改革,在行業和諧創建、勞動關係基層公共服務、培育積極向上和諧文化等方面特色亮點紛呈;五是高舉旗幟、強化宣傳,通過設立宣傳月、開設專欄、舉辦巡迴演講、開展主題徵文和攝影作品徵集、拍攝專題片等方式予以大力宣傳,在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引領作用、打造和諧創建特色品牌、提升創建工作社會影響力等方面成效顯著。以上各項工作均年初制定工作計劃、年底如期完成,具體工作實績和成效在本區域、本行業內處於前列。

第七條 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帶頭貫徹落實《關於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的意見》,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善於協調,主動宣傳積極向上的和諧文化,具有優良的職業風範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

(三)組織領導或從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1年以上,在擴大創建範圍、豐富創建層次、增強創建實效,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特色鮮明的創建局面等方面事跡突出。

(四)先進個人所在單位應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先進集體基本條件或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標準。

第八條 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曾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及被問責的,或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審查的,不得評為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

個人曾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及被問責的,或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審查的,不得評為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成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並向社會公開評選範圍、評選條件、評選程序、表彰名額、獎勵辦法等內容。

第十條 評選工作按照推薦、初審、復審等程序組織實施,並嚴格實行“誰推薦誰公示”制度。擬推薦對象由各縣(市、區、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和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自下而上、逐級擇優推薦審核。

(一)組織推薦。推薦單位按照評選標準和要求,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集體研究提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意見,並在本單位或轄區內公示5個工作日。推薦的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為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的,應按照管理權限徵求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工會等意見。公示無異議後,推薦材料按管理權限分別報送縣(市、區、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或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

(二)初審考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和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就評選推薦程序的規範性、推薦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事跡等進行審核,必要時可按管理權限進行組織考察,並在本單位或轄區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形成推薦工作報告,報送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復審評議。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的集體和個人基本條件、代表性、典型性等情況進行復審,提出擬表彰對象名單,並在全國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表彰對象名單。

第四章 評選要求

第十一條 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重點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統籌考慮三方、地域、行業等方面的代表性,原則上不將同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同時推薦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單位和幹部、縣級以上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幹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先進個人評選總數的20%。

第十二條 評選工作突出實幹實績導向,以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業績和貢獻大小作為主要衡量標準,切實將政治過硬、業績突出、作風優良的集體和個人選上來,形成讓實幹者得榮譽的正向激勵效應。

第十三條 評選工作要嚴把政治關、作風關、廉潔關、業績關,認真處理群眾舉報,杜絕暗箱操作。對於不符合推薦條件或者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推薦的單位或者個人,經查實後撤銷其推薦資格。評選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組織召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曁經驗交流會,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授予“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稱號,頒發獎牌、證書。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授予“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稱號,頒發獎章、證書。表彰決定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適時組織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事跡報告會。

第十六條 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有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按規定程序撤銷其所獲表彰,收回其獎牌或獎章、證書。

第六章 組織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評選單位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表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等列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以分工為基礎列入年度預算,主要用於召開全國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曁經驗交流會以及製作獎牌、獎章、證書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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