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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
發文字號: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2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公文種類: 通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2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公文種類:通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1日

農業農村部關於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2號

為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監管,規範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管理,推進實施捕撈限額制度,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現將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

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品種為海蜇、沙海蜇、口蝦蛄、毛蝦、魷魚、銀魚、丁香魚、鳶烏賊和波紋巴非蛤。上述專項捕撈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最大船數、捕撈限額、作業類型、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和定點上岸漁港等詳見附件1。

二、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許可

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許可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上述專項捕撈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最大船數、捕撈限額、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和定點上岸漁港等詳見附件2。

三、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2023年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最大船數和定點上岸漁港等詳見附件3。

四、有關要求

各有關省份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制定週密的專項許可實施方案,切實執行好以下制度措施。

(一)嚴格遴選作業漁船。申請專項許可的漁船須為納入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管理的漁船,證書證件齊全有效。2022年有違規記錄或者列入各地“船證不符”整治對象的漁船不得從事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符合專項許可申請條件的捕撈漁船辦理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為捕撈輔助船辦理配套服務專項許可(形式由各地自定),並將批准的漁船名單於專項捕撈實施前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獲准從事專項許可作業的漁船名單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的網站以及漁港進行公告。伏季休漁期間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等特殊需要出海作業的,應當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或農業農村部另行批准。為內地與港澳之間養殖水産品提供運輸服務的輔助船,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批准。

(二)漁船標識管理。各地要對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漁船和所有捕撈輔助船實行標識管理,定期檢查漁船標識懸挂情況。漁船標識要醒目、易識別,標識樣式由各省份自行確定。鼓勵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漁船進行標識管理。

(三)漁船進出港報告。各地要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施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2號)有關要求,認真落實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加強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進出港報告執行情況的檢查。

(四)漁獲物定點上岸。各地要廣泛宣傳定點上岸漁港,確保相關作業漁民廣泛知曉。要加強定點上岸漁港管理,每個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定點上岸漁港配備不少於2名執法監管人員,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定點上岸漁港要加強巡查檢查,確保漁獲物在定點漁港上岸。

(五)漁獲産量統計。各地要做好專項捕撈漁獲産量統計,組織大中型捕撈漁船、捕撈輔助船通過“漁港通”APP填寫漁撈日誌、轉載日誌,小型捕撈漁船可通過“漁港通”APP填寫漁撈日誌或使用其他方式報送漁獲産量。要加強對漁船填寫漁撈日誌、轉載日誌或其他方式報送漁獲産量情況執法檢查,建立檢查臺賬記錄。各級漁業主管部門登錄“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進入“漁港綜合管理子系統”開展漁撈日誌、轉載日誌等的監測工作,對漁獲産量進行統計匯總並及時上報。對不填寫或未如實填寫漁撈日誌、轉載日誌或其他方式報送漁獲産量的漁船,視情節依法取消其下一年度專項許可資格。建立限額捕撈預警機制,捕撈産量達到捕撈限額時,立即召回生産漁船,停止捕撈生産,確保不超過捕撈限額。

(六)科學觀察員制度。各地要對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漁船建立科學觀察員制度,每天至少派出2名觀察員隨作業漁船出海,了解每種作業方式漁獲物幼魚比例執行情況、兼捕漁獲物等漁船生産情況。農業農村部將適時根據需要組織對漁獲物情況進行調查。鼓勵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配備科學觀察員。

(七)漁船船位動態監控。各地要建立漁船船位動態監控機制,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進行實時監控、動態監管,禁止越界捕撈和違規出海,對未開啟或關閉船位監控設備的漁船要及時予以召回並依法懲處。

(八)執法船伴航執法。各地要在禁漁區線內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作業海域安排漁政船伴航執法,定期對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開展登臨檢查,重點檢查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漁獲物幼魚比例、兼捕以及漁撈日誌、轉載日誌記錄情況等,切實加強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漁船監管。有關省份要協調配合海警做好禁漁區線外魷魚、鳶烏賊等品種專項捕撈的執法工作。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要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組織地區間、部門間聯合執法,重點檢查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漁獲物定點上岸、漁獲物轉載情況等,嚴厲查處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違反捕撈許可證規定進行捕撈等行為。

(九)加強漁船安全監管。專項捕撈開捕前,各地要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證書證件、漁船通導設備以及船員配備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確保漁船安全合規生産。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防汛防颱風預案,加強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確保漁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業”。同時,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加強24小時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確保信息暢通。

(十)違法違規處理。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漁船,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厲處罰,立即終止其專項許可資格並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請伏季休漁期間專項許可的資格。對專項許可漁船監管不力發生嚴重違法違規事件或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縣(市、區),實行熔斷機制,一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事件或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該縣(市、區)所屬漁船應當立即予以召回整改,並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該縣(市、區)相關專項許可。

各省份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捕撈期間漁業資源動態監測,在專項許可作業結束後及時開展專項許可工作總結和對資源狀況的影響評估,總結、評估情況將作為來年專項許可安排依據。農業農村部將適時對專項許可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執法檢查。

附件:

1.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

2.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許可

3.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農業農村部
2023年4月21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2號

農業農村部關於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2號

為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監管,規範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管理,推進實施捕撈限額制度,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現將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

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品種為海蜇、沙海蜇、口蝦蛄、毛蝦、魷魚、銀魚、丁香魚、鳶烏賊和波紋巴非蛤。上述專項捕撈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最大船數、捕撈限額、作業類型、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和定點上岸漁港等詳見附件1。

二、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許可

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許可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上述專項捕撈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最大船數、捕撈限額、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和定點上岸漁港等詳見附件2。

三、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2023年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最大船數和定點上岸漁港等詳見附件3。

四、有關要求

各有關省份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制定週密的專項許可實施方案,切實執行好以下制度措施。

(一)嚴格遴選作業漁船。申請專項許可的漁船須為納入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管理的漁船,證書證件齊全有效。2022年有違規記錄或者列入各地“船證不符”整治對象的漁船不得從事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符合專項許可申請條件的捕撈漁船辦理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為捕撈輔助船辦理配套服務專項許可(形式由各地自定),並將批准的漁船名單於專項捕撈實施前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獲准從事專項許可作業的漁船名單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的網站以及漁港進行公告。伏季休漁期間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等特殊需要出海作業的,應當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或農業農村部另行批准。為內地與港澳之間養殖水産品提供運輸服務的輔助船,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批准。

(二)漁船標識管理。各地要對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漁船和所有捕撈輔助船實行標識管理,定期檢查漁船標識懸挂情況。漁船標識要醒目、易識別,標識樣式由各省份自行確定。鼓勵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漁船進行標識管理。

(三)漁船進出港報告。各地要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施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2號)有關要求,認真落實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加強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進出港報告執行情況的檢查。

(四)漁獲物定點上岸。各地要廣泛宣傳定點上岸漁港,確保相關作業漁民廣泛知曉。要加強定點上岸漁港管理,每個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定點上岸漁港配備不少於2名執法監管人員,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定點上岸漁港要加強巡查檢查,確保漁獲物在定點漁港上岸。

(五)漁獲産量統計。各地要做好專項捕撈漁獲産量統計,組織大中型捕撈漁船、捕撈輔助船通過“漁港通”APP填寫漁撈日誌、轉載日誌,小型捕撈漁船可通過“漁港通”APP填寫漁撈日誌或使用其他方式報送漁獲産量。要加強對漁船填寫漁撈日誌、轉載日誌或其他方式報送漁獲産量情況執法檢查,建立檢查臺賬記錄。各級漁業主管部門登錄“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進入“漁港綜合管理子系統”開展漁撈日誌、轉載日誌等的監測工作,對漁獲産量進行統計匯總並及時上報。對不填寫或未如實填寫漁撈日誌、轉載日誌或其他方式報送漁獲産量的漁船,視情節依法取消其下一年度專項許可資格。建立限額捕撈預警機制,捕撈産量達到捕撈限額時,立即召回生産漁船,停止捕撈生産,確保不超過捕撈限額。

(六)科學觀察員制度。各地要對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漁船建立科學觀察員制度,每天至少派出2名觀察員隨作業漁船出海,了解每種作業方式漁獲物幼魚比例執行情況、兼捕漁獲物等漁船生産情況。農業農村部將適時根據需要組織對漁獲物情況進行調查。鼓勵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配備科學觀察員。

(七)漁船船位動態監控。各地要建立漁船船位動態監控機制,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進行實時監控、動態監管,禁止越界捕撈和違規出海,對未開啟或關閉船位監控設備的漁船要及時予以召回並依法懲處。

(八)執法船伴航執法。各地要在禁漁區線內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作業海域安排漁政船伴航執法,定期對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開展登臨檢查,重點檢查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漁獲物幼魚比例、兼捕以及漁撈日誌、轉載日誌記錄情況等,切實加強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漁船監管。有關省份要協調配合海警做好禁漁區線外魷魚、鳶烏賊等品種專項捕撈的執法工作。對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要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組織地區間、部門間聯合執法,重點檢查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漁獲物定點上岸、漁獲物轉載情況等,嚴厲查處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違反捕撈許可證規定進行捕撈等行為。

(九)加強漁船安全監管。專項捕撈開捕前,各地要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證書證件、漁船通導設備以及船員配備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確保漁船安全合規生産。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防汛防颱風預案,加強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確保漁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業”。同時,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加強24小時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確保信息暢通。

(十)違法違規處理。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漁船,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厲處罰,立即終止其專項許可資格並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請伏季休漁期間專項許可的資格。對專項許可漁船監管不力發生嚴重違法違規事件或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縣(市、區),實行熔斷機制,一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事件或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該縣(市、區)所屬漁船應當立即予以召回整改,並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該縣(市、區)相關專項許可。

各省份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捕撈期間漁業資源動態監測,在專項許可作業結束後及時開展專項許可工作總結和對資源狀況的影響評估,總結、評估情況將作為來年專項許可安排依據。農業農村部將適時對專項許可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執法檢查。

附件:

1.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

2.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4種作業類型專項捕撈許可

3.2023年伏季休漁期間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農業農村部
2023年4月21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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