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3〕第8號   源: 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 標       題: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3〕第8號
  • 來       源: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8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3〕第8號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附件: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換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連接,參與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和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機制安排。

本辦法適用於“北向互換通”,即香港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清算、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

“南向互換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北向互換通”遵循內地與香港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清算、結算活動遵守交易、清算、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並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北向互換通”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開展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條 參與“北向互換通”的境內投資者應當是具有較強定價、報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良好國際聲譽,具備支持開展“北向互換通”報價交易的業務系統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境內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業務前,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第六條 境內外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交易,可以與交易對手簽署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主協議或其他協議。境內投資者應當就協議簽署情況進行備案。

第七條 “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品種為利率互換産品。“北向互換通”利率互換的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第八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外電子交易平臺)與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連接,向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

“北向互換通”交易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一經達成即視為交易已完成確認。存續合約的轉讓應當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以下簡稱境內清算機構)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認可的結算所(以下簡稱境外清算機構)通過清算機構互聯互通,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清算、結算服務。

境內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及時將適用集中清算的交易結果發送至境內外清算機構進行清算、結算。境內清算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向境內外投資者反饋交易是否已進入集中清算。被境內外清算機構拒絕進入集中清算的交易,應當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達成前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約定進行處置。

第十條 境內清算機構和境外清算機構共同進行集中清算交易的跨境資金結算。其中,境外清算機構負責境外參與者的資金結算,境內清算機構負責境內參與者的資金結算和境外清算機構的跨境資金結算。跨境資金支付主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第十一條 境內外清算機構之間建立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互聯,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要求及各自中央對手清算風險管理制度分別管理境內、境外兩端清算參與者風險,並共同管理相互之間的凈額風險,其中包括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覆蓋境內外任一清算機構違約場景下的潛在損失,建立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任一清算機構違約的,另一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及雙方之間的清算協議動用風險準備資源完成對違約清算機構的違約處置。守約清算機構可就使用的自有及由其清算參與者出資的風險準備資源向違約清算機構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報告“北向互換通”交易相關數據,並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相關數據、交流信息記錄等。

境內外投資者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的,可由境內電子交易平臺代為報告。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為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的,無需另行報告。

第十四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外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傳輸交易、清算等數據,根據法律法規、“北向互換通”相關的監管要求和業務規則規範使用境內外投資者“北向互換通”數據。

境內清算機構等有彙報責任的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境內清算機構、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五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清算機構應當共同對“北向互換通”相關交易、清算活動進行監測,監控跨境異常交易行為。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履行交易監測職能,境內清算機構履行清算監測職能,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境外清算機構應當配合內地基礎設施機構開展市場監測。

境外投資者應當強化風險意識,健全風險管理,配合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市場監測,防範交易風險。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匯參與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産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參與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繼續參與的,原則上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回外匯。境外投資者應當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於辦理“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第十七條 “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境外投資者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當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是基於“北向互換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互換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北向互換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與香港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互換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調取境外投資者交易、清算等與“北向互換通”投資活動相關的數據。

第十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清算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北向互換通”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互換通”有關交易清算結算等安排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3〕第8號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附件: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換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連接,參與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和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機制安排。

本辦法適用於“北向互換通”,即香港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清算、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

“南向互換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北向互換通”遵循內地與香港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清算、結算活動遵守交易、清算、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並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北向互換通”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開展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條 參與“北向互換通”的境內投資者應當是具有較強定價、報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良好國際聲譽,具備支持開展“北向互換通”報價交易的業務系統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境內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業務前,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第六條 境內外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交易,可以與交易對手簽署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主協議或其他協議。境內投資者應當就協議簽署情況進行備案。

第七條 “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品種為利率互換産品。“北向互換通”利率互換的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第八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外電子交易平臺)與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連接,向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

“北向互換通”交易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一經達成即視為交易已完成確認。存續合約的轉讓應當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以下簡稱境內清算機構)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認可的結算所(以下簡稱境外清算機構)通過清算機構互聯互通,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清算、結算服務。

境內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及時將適用集中清算的交易結果發送至境內外清算機構進行清算、結算。境內清算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向境內外投資者反饋交易是否已進入集中清算。被境內外清算機構拒絕進入集中清算的交易,應當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達成前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約定進行處置。

第十條 境內清算機構和境外清算機構共同進行集中清算交易的跨境資金結算。其中,境外清算機構負責境外參與者的資金結算,境內清算機構負責境內參與者的資金結算和境外清算機構的跨境資金結算。跨境資金支付主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第十一條 境內外清算機構之間建立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互聯,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要求及各自中央對手清算風險管理制度分別管理境內、境外兩端清算參與者風險,並共同管理相互之間的凈額風險,其中包括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覆蓋境內外任一清算機構違約場景下的潛在損失,建立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任一清算機構違約的,另一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及雙方之間的清算協議動用風險準備資源完成對違約清算機構的違約處置。守約清算機構可就使用的自有及由其清算參與者出資的風險準備資源向違約清算機構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報告“北向互換通”交易相關數據,並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相關數據、交流信息記錄等。

境內外投資者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的,可由境內電子交易平臺代為報告。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為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的,無需另行報告。

第十四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外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傳輸交易、清算等數據,根據法律法規、“北向互換通”相關的監管要求和業務規則規範使用境內外投資者“北向互換通”數據。

境內清算機構等有彙報責任的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境內清算機構、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五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清算機構應當共同對“北向互換通”相關交易、清算活動進行監測,監控跨境異常交易行為。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履行交易監測職能,境內清算機構履行清算監測職能,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境外清算機構應當配合內地基礎設施機構開展市場監測。

境外投資者應當強化風險意識,健全風險管理,配合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市場監測,防範交易風險。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匯參與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産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參與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繼續參與的,原則上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回外匯。境外投資者應當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於辦理“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第十七條 “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境外投資者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當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是基於“北向互換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互換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北向互換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與香港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互換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調取境外投資者交易、清算等與“北向互換通”投資活動相關的數據。

第十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清算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北向互換通”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互換通”有關交易清算結算等安排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