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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 標       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09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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