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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發文字號: 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   源: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 標       題: 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 發文字號: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
  • 來       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8日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等重要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理範圍

此次清理的範圍是國務院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現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屬於規章、規範性文件,但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等。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如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註冊,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 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 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如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産地、供應商等。

4.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如以備案、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仲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等。

5. 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

1. 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如歧視外地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等。

2. 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如商品和服務技術要求、檢驗標準不統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間設置壁壘等。

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等。

4. 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如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於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

(三)影響生産經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 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如違法給予稅收優惠、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

2. 違法違規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挂鉤。

3. 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 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5. 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

(四)影響生産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 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 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産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 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 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對於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經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要求進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復清理。

二、強化主體責任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組織開展清理工作,並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應清盡清”。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製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實施部門或者牽頭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把握階段安排

(一)工作準備階段:2023年6月上中旬。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完成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為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梳理排查階段:2023年6月中下旬—8月。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根據清理的標準和重點,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項開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

(三)修訂廢除階段:2023年9月—10月。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並按程序啟動廢除或修訂。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修訂。

部分政策措施雖然存在妨礙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形,但符合《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例外規定的,可以繼續保留實施,但應當明確具體實施期限,並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説明。

對於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或者短期內無法完成廢除修訂的政策措施,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説明,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四)總結報送階段:2023年11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清理結果。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本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當於2023年11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清理工作總結,以及《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將上述清理情況匯總後及時上報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各相關部門。

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況按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四、抓好組織實施

(一)層層壓實責任。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深刻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公平競爭審查機構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加強工作協作,推進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對清理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進行糾正,確保按照時限推進清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正在按照其他部署開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與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統籌銜接。

(二)強化社會監督。堅持自我清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開門清理,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清理工作的意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有序參與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傳倡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傳播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進展成效,為清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四)健全長效機制。要以清理工作為契機,對各地區、各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和落實成效進行摸底,進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會審、第三方評估等工作機制,推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附件: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docx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2023年6月28日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等重要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理範圍

此次清理的範圍是國務院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現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屬於規章、規範性文件,但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等。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如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註冊,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 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 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如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産地、供應商等。

4.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如以備案、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仲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等。

5. 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

1. 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如歧視外地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等。

2. 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如商品和服務技術要求、檢驗標準不統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間設置壁壘等。

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等。

4. 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如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於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

(三)影響生産經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 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如違法給予稅收優惠、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

2. 違法違規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挂鉤。

3. 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 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5. 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

(四)影響生産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 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 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産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 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 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對於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經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要求進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復清理。

二、強化主體責任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組織開展清理工作,並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應清盡清”。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製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實施部門或者牽頭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把握階段安排

(一)工作準備階段:2023年6月上中旬。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完成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為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梳理排查階段:2023年6月中下旬—8月。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根據清理的標準和重點,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項開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

(三)修訂廢除階段:2023年9月—10月。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並按程序啟動廢除或修訂。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修訂。

部分政策措施雖然存在妨礙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形,但符合《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例外規定的,可以繼續保留實施,但應當明確具體實施期限,並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説明。

對於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或者短期內無法完成廢除修訂的政策措施,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説明,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四)總結報送階段:2023年11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清理結果。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本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當於2023年11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清理工作總結,以及《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將上述清理情況匯總後及時上報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各相關部門。

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況按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四、抓好組織實施

(一)層層壓實責任。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深刻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公平競爭審查機構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加強工作協作,推進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對清理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進行糾正,確保按照時限推進清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正在按照其他部署開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與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統籌銜接。

(二)強化社會監督。堅持自我清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開門清理,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清理工作的意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有序參與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傳倡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傳播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進展成效,為清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四)健全長效機制。要以清理工作為契機,對各地區、各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和落實成效進行摸底,進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會審、第三方評估等工作機制,推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附件: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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