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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和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金規〔2023〕3號   源: 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主題分類\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 標       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和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金融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金規〔2023〕3號
  • 來       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主題分類\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07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和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金規〔2023〕3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國精算師協會,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加強精算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我國精算事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7月7日

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精算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精算專業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提供精算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精算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面向全社會提供精算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

第四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包括準精算師(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師(Fellow Actuary)兩個級別,通過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精算師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精算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精算師協會具體承擔精算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

第七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中國精算師協會成立教育考試委員會,研究提出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設置,擬定考試大綱、合格標準,負責命審題工作。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專業設置,審定考試大綱,確定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含本科在讀)及以上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成績長期有效,應試人員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視為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

第十一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符合相關條件的,由中國精算師協會頒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製,中國精算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包含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對應中級經濟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符合高級經濟師職稱申報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直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

第十三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政治素質良好,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精算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精算準則;

(二)具有豐富的精算專業知識,掌握精算數學、精算模型、數據分析、精算風險管理、費率厘定、準備金評估等精算技術;

(三)能夠運用精算專業理論和方法,較好地完成精算實務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能夠形成科學客觀的專業判斷。

第十六條 申請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通過準精算師級別5門科目考試。

(二)參加並完成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三)學歷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滿4年;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滿1年;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申請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通過正精算師級別對應專業類別要求的公共、專業和選考共5門科目考試;

(三)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累計滿5年;

(四)參加並完成職業道德教育。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八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中國精算師協會制定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管理辦法,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後,由中國精算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應的精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每年向社會公佈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保險精算行業規章制度及精算師職業道德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精算師協會取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通過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水平測試,取得的精算師資格證書或會員水平測試合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條 通過科目轉換、抵免規則通過的考試科目,視同通過相應級別相應科目考試。

2017年及之前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水平測試與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轉換規則,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擬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後公佈實施。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與境外精算師資格考試科目的抵免規則及其他抵免規則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擬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後公佈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指導、監督和檢查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準精算師和正精算師兩個級別。

(一)準精算師級別考試包括《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金融綜合》《精算數學》《精算模型與數據分析》《精算風險管理》5門科目。

(二)正精算師級別考試分為壽險、非壽險、健康險、社會保險與養老金計劃、金融風險管理、資産管理、數據科學7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包括1門公共科目、3門專業科目、1門選考科目。考生在報名時根據對應專業類別要求選擇專業和選考科目。考試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資産負債管理與價值評估》

2.專業科目:

壽險:《壽險産品開發與管理》《壽險精算評估實務》《財務管理》

非壽險:《非壽險定價》《非壽險精算評估》《財務管理》

健康險:《健康保險精算實務》《健康保險實務》《財務管理》

社會保險與養老金計劃:《養老金計劃》《社會保險精算》《財務管理》

金融風險管理:《金融風險管理基礎》《風險管理與計量》《風險管理法規與實踐》

資産管理:《投資學》《金融工程與量化投資》《風險管理與計量》

數據科學:《數據科學綜合》《數據分析基礎》《數據分析實踐》

3.選考科目為其他專業類別的1門非相同專業科目。

已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考已通過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中國精算師協會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三條 符合《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四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以及相應的機考考點。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據情況適當增加考試頻次。

第六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後一年以內不得參加考試,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後五年以內不得從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七條 考試相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八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和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金規〔2023〕3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國精算師協會,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加強精算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我國精算事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7月7日

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精算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精算專業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提供精算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精算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面向全社會提供精算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

第四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包括準精算師(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師(Fellow Actuary)兩個級別,通過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精算師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精算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精算師協會具體承擔精算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

第七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中國精算師協會成立教育考試委員會,研究提出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設置,擬定考試大綱、合格標準,負責命審題工作。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專業設置,審定考試大綱,確定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含本科在讀)及以上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成績長期有效,應試人員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視為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

第十一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符合相關條件的,由中國精算師協會頒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製,中國精算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包含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對應中級經濟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符合高級經濟師職稱申報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直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

第十三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政治素質良好,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精算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精算準則;

(二)具有豐富的精算專業知識,掌握精算數學、精算模型、數據分析、精算風險管理、費率厘定、準備金評估等精算技術;

(三)能夠運用精算專業理論和方法,較好地完成精算實務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能夠形成科學客觀的專業判斷。

第十六條 申請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通過準精算師級別5門科目考試。

(二)參加並完成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三)學歷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滿4年;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滿1年;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申請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通過正精算師級別對應專業類別要求的公共、專業和選考共5門科目考試;

(三)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累計滿5年;

(四)參加並完成職業道德教育。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八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中國精算師協會制定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管理辦法,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後,由中國精算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應的精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每年向社會公佈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保險精算行業規章制度及精算師職業道德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精算師協會取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通過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水平測試,取得的精算師資格證書或會員水平測試合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條 通過科目轉換、抵免規則通過的考試科目,視同通過相應級別相應科目考試。

2017年及之前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水平測試與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轉換規則,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擬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後公佈實施。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與境外精算師資格考試科目的抵免規則及其他抵免規則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擬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後公佈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指導、監督和檢查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準精算師和正精算師兩個級別。

(一)準精算師級別考試包括《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金融綜合》《精算數學》《精算模型與數據分析》《精算風險管理》5門科目。

(二)正精算師級別考試分為壽險、非壽險、健康險、社會保險與養老金計劃、金融風險管理、資産管理、數據科學7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包括1門公共科目、3門專業科目、1門選考科目。考生在報名時根據對應專業類別要求選擇專業和選考科目。考試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資産負債管理與價值評估》

2.專業科目:

壽險:《壽險産品開發與管理》《壽險精算評估實務》《財務管理》

非壽險:《非壽險定價》《非壽險精算評估》《財務管理》

健康險:《健康保險精算實務》《健康保險實務》《財務管理》

社會保險與養老金計劃:《養老金計劃》《社會保險精算》《財務管理》

金融風險管理:《金融風險管理基礎》《風險管理與計量》《風險管理法規與實踐》

資産管理:《投資學》《金融工程與量化投資》《風險管理與計量》

數據科學:《數據科學綜合》《數據分析基礎》《數據分析實踐》

3.選考科目為其他專業類別的1門非相同專業科目。

已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考已通過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中國精算師協會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三條 符合《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四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以及相應的機考考點。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據情況適當增加考試頻次。

第六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後一年以內不得參加考試,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後五年以內不得從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七條 考試相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八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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