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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第三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3〕526號   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物價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 標       題: 關於第三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23〕526號
  • 來       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物價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第三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3〕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輸配電價改革,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推動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第三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8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及有關規定,核定第三監管週期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具體見附件。

二、用戶用電價格逐步歸併為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及工商業用電(除執行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以外的用電)三類;尚未實現工商業同價的地方,用戶用電價格可分為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電(除執行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和大工業用電價格以外的用電)四類。

三、執行工商業(或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的用戶(以下簡稱工商業用戶),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執行單一制電價;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間的,可選擇執行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兩部制電價,現執行單一制電價的用戶可選擇執行單一制電價或兩部制電價。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兩部制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本通知核定標準90%執行。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為用戶所屬全部計量點當月總用電量除以合同變壓器容量。

四、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

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按實際購電上網電價和綜合線損率計算。電力市場暫不支持用戶直接採購線損電量的地方,繼續由電網企業代理採購線損電量,代理採購損益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農業生産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六、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確保輸配電價平穩執行,做好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等的協同,密切監測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我委(價格司)。電網企業要按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核定的輸配電價,統籌推進電網均衡發展;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産、費用、收入、輸配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損率、投資計劃完成進度等與輸配電價相關的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集,每年5月底前報我委(價格司)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表.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第三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3〕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輸配電價改革,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推動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第三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8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及有關規定,核定第三監管週期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具體見附件。

二、用戶用電價格逐步歸併為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及工商業用電(除執行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以外的用電)三類;尚未實現工商業同價的地方,用戶用電價格可分為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電(除執行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和大工業用電價格以外的用電)四類。

三、執行工商業(或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的用戶(以下簡稱工商業用戶),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執行單一制電價;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間的,可選擇執行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兩部制電價,現執行單一制電價的用戶可選擇執行單一制電價或兩部制電價。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兩部制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本通知核定標準90%執行。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為用戶所屬全部計量點當月總用電量除以合同變壓器容量。

四、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

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按實際購電上網電價和綜合線損率計算。電力市場暫不支持用戶直接採購線損電量的地方,繼續由電網企業代理採購線損電量,代理採購損益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農業生産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六、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確保輸配電價平穩執行,做好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等的協同,密切監測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我委(價格司)。電網企業要按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核定的輸配電價,統籌推進電網均衡發展;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産、費用、收入、輸配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損率、投資計劃完成進度等與輸配電價相關的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集,每年5月底前報我委(價格司)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表.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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